新型职业农民培训资金分配标准

2020-12-11 18:01来源:金寨县梅山镇文字大小:[ ]   背景色:       

培训补助资金实行因素法分配。根据产业规模、农民人口规模、新型职业农民培育需求,充分考虑我县发展因素,重点向重点产业、重点区域、重点人群倾斜。

 统筹用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政策,将更多的农户培育成专业大户、家庭农场主、农民合作社骨干等生产经营型职业农民。对部分有培训需求的农民年龄可适当放宽。

  严格按照省、市审批的实施方案组织实施。若需调整,应按原程序报批,并经省农委、财政厅备案后组织实施

使用标准如下:

第六条  培训补助资金的主要培训对象是生产经营型职业农民,适当兼顾专业技能型和专业服务型职业农民,其中:用于生产经营型职业农民培育的资金比例不得低于80%。

第七条  培训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培训、认定管理、信息化手段和后续跟踪服务等相关合理支出。其中:培训环节费用不低于85%,认定管理、信息化手段和后续跟踪服务等费用不高于15%。

(一)农民课堂培训及实训费用。包括教材费、教学耗材费、教师讲课费、学员食宿费、教学场地及设施使用或租赁费、实训费、技物配套费、宣传组织费、联系学员通讯费、教学(实训)交通费、班级管理人员补助费等。

(二)认定管理费用。包括对新型职业农民开展认定管理工作时产生的现场核查、评审、档案管理以及新型职业农民证书等费用。

(三)信息化手段费用。包括对新型职业农民提供在线教育培训、在线信息技术咨询、现代培训器材等费用。

(四)后续跟踪服务费用。包括对新型职业农民开展创业、技术支持、联系学员通讯费、教学(实训)交通费补助等费用。

第八条   培训补助资金标准:生产经营型按3000元/人予以补助,累计培训时间不少于15天;专业技能型和专业服务型按1000元/人予以补助,累计培训时间不少于7天。

第九条  培训补助资金对同一培育对象三年内不得重复支持。现代青年农场主计划培育对象可按国家相关部委的规定连续支持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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