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依据】安徽省农村老兽医身份和工龄认定及补助发放工作实施细则
各市、县(市、区)农委(畜牧兽医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安徽省农村老兽医身份和工龄认定及补助发放工作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农业委员会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此件依申请公开) 2014年6月17日
安徽省农村老兽医身份和工龄认定
及补助发放工作实施细则
为切实做好农村老兽医身份和工龄认定及补助发放工作,根据省农业委员会、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为农村老兽医发放工龄补助的实施方案》(皖农办〔2014〕95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认定原则
第一条 县乡联动,以县为主。县(市、区)政府是解决农村老兽医老有所养问题的责任主体。认定工作以县(市、区)为主体,乡镇(街道)为基础,明确职责,分级负责,层层把关,确保认定工作平稳顺利。
第二条 公开公正、客观真实、积极稳妥。认定政策、操作过程、信息采集及资料审核等要公开透明、客观公正、真实全面,各市要细化认定方案,建立健全应急处置机制。
第三条 物证为主、调查为辅、人证为参考。以物证为认定的第一依据,在物证不全或难以认定的情况下,组织上通过调查取证,并参考证言证词,作出认定结论。物证是指组织上保存的档案或个人持有的有效资料等,如:人事档案、业务档案、招录文件、花名册、工资发放表、登记表、荣誉证书、聘书等其他可以证明身份和工龄的原始材料。调查是指各级农村老兽医认定工作机构组织进行的调查与取证。人证是指为农村老兽医身份和工龄认定提供的证言证词。人证对象为:农村老兽医工作期间的时任领导、职工或其他知情人员(应不少于3人,并具有公职身份)。
第二章 身份认定
第四条 享受工龄补助的农村老兽医,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现为安徽省户籍。
(二)1996年12月6日以前,曾经在由县级人民政府或农牧部门批准设立的公益性的基层畜牧兽医技术推广服务机构(系指县、乡镇畜牧兽医站、家畜检疫站、品种改良站等机构)并由乡镇及以上机构聘用的,在畜牧兽医技术推广服务岗位上直接从事兽医工作满1年的。
(三)达到60周岁。到2013年12月31日,已满60周岁的,从2014年1月1日起享受工龄补助;到2013年12月31日未满60周岁的,从达到60周岁次月起享受工龄补助。
(四)达到领取年龄时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
第五条 因刑事犯罪或违反国家政策、规定被开除或辞退的农村老兽医,不享受工龄补助。
第三章 工龄认定
第六条 工龄系指农村老兽医曾经在基层畜牧兽医技术推广服务机构(系指乡镇畜牧兽医站、家畜检疫站、品种改良站等机构)工作的实际年限。
第七条 符合身份认定条件的农村老兽医,工作满1年计算为1个工龄(不满1年按1年计算)。按此方法计算,不满1年的部分计算为1个工龄。
第四章 认定机构
第八条 设区市成立工龄补助专项工作小组,负责审批。工龄补助专项工作小组由设区市人民政府分管农业工作的负责人任组长,农业(畜牧兽医)、财政、人社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工龄补助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农业(畜牧兽医)部门。
第九条 县(市、区)成立工龄补助专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审核。工龄补助专项工作领导小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分管农业工作的负责人任副组长,农业(畜牧兽医)、财政、人社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工龄补助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农业(畜牧兽医)部门。
第十条 乡镇(街道)成立认定工作小组,负责初审核实。认定工作小组由乡镇(街道)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相关部门和农业(畜牧兽医)部门负责人为成员,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乡镇认定办公室”)。
第五章 认定程序
第十一条 个人申请。乡镇认定办公室采取公告等多种形式,将农村老兽医身份和工龄认定政策、工作流程,告知辖区内农村老兽医。符合条件人员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认定办公室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并提供本人身份证、户口本,及能证明其农村老兽医身份和工龄的原始材料。
第十二条 受理登记。乡镇认定办公室受理登记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一人一卷,建立档案。
第十三条 初审公示。乡镇认定办公室应集中收集本乡镇(街道)农村老兽医的原始档案材料,进行整理、复印和立卷入档,并结合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逐人进行初审。对卷宗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乡镇认定办公室要及时予以初审通过;对卷宗材料不齐全的,乡镇认定办公室要组织人员进行调查、取证与核实。对不符合认定范围和条件的,要向当事人说明原因,做好解释工作。
乡镇认定办公室将初审、核实的认定结果进行公示(附件1-1)。公示分别在乡镇(街道)、村(居委会)同时进行,公示时间不少于一周。对公示有异议的,乡镇认定办公室要组织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并将调查核实结果重新进行不少于一周的公示。
公示无异议的,经本人签字确认后,由乡镇认定办公室将辖区内农村老兽医的卷宗材料、核实汇总表(附件1-2)等相关材料报县工龄补助办公室审核。
第十四条 审核公示。县工龄补助办公室对各乡镇(街道)所报初审结果逐人进行审核,对材料齐全的及时审核通过;对材料不全的,需进行调查核实;对审核未通过的,要及时反馈乡镇(街道),做好解释工作。县工龄补助办公室将审核通过的人员名单,同时在县(市、区)、乡镇(街道)、村(居委会)进行不少于两周的公示(附件1-3)。
县工龄补助办公室将公示无异议的审核汇总表(附件1-4),上报市工龄补助办公室审批。
第十五条 审批备案。市工龄补助办公室对所辖县(市、区)上报的审核汇总表进行审批,并将批准后的汇总表(附件1-5)报省农业、财政、人社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因政策性迁移和结婚等原因户籍迁移到本省外县(市、区)的符合条件人员,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申报,县级认定机构收到上报来的申请材料后,负责将其转往原工作地县级认定机构。原工作地乡镇(街道)接县级认定机构转来的申请材料后,对其申请材料按照程序进行初审、核实、上报。原工作地县级认定机构审核通过后,负责将材料转至户籍所在地县级认定机构按程序报设区市认定机构审批,再报省农业、财政、人社部门备案。
第六章 补助发放
第十七条 农村老兽医工龄补助按月实行社会化发放。
第十八条 县工龄补助办公室按时将《新增到龄领取农村老兽医工龄补助人员情况明细表》(附件1-6,以下简称《新增到龄明细表》)送县(市、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
第十九条 经办机构将《新增到龄明细表》导入信息系统,对《新增到龄明细表》中享受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人员情况进行核查,生成《到龄领取农村老兽医工龄补助人员享受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核查表》(附件1-7,以下简称《核查表》),根据核查结果生成《当期农村老兽医工龄补助发放审批表》(附件1-8,以下简称《当期发放审批表》)和《农村老兽医工龄补助资金支付审批表》(附件1-9,以下简称《支付审批表》)。
第二十条 经办机构将《核查表》、《当期发放审批表》、《支付审批表》一并准备好由县工龄补助办公室及时领取。
第二十一条 县工龄补助办公室对《当期发放审批表》审批签章后,反馈给经办机构进行发放;对《支付审批表》确认签章后送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审定后在规定时间内将资金足额划拨到指定账户。
第二十二条 经办机构生成发放人员支付明细清单传递给金融机构;金融机构收到财政拨付资金后及时将支付金额划入领取工龄补助人员银行存折,同时向经办机构传送支付回执,并于3个工作日内,向经办机构反馈资金支付情况明细。经办机构核对无误后,及时在信息系统中对支付信息予以确认。
第二十三条 乡镇认定办公室应及时将核减的工龄补助人员名单上报至县工龄补助办公室,县工龄补助办公室填写《农村老兽医工龄补助核减表》(附件1-10,以下简称《核减表》)并提供给经办机构。经办机构根据《核减表》及时办理核减手续,从次月起停止发放工龄补助。
第二十四条 经办机构定期对领取工龄补助人员领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情况进行核查,凡已享受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填写《核查表》由县工龄补助办公室审核签章后,从次月起停发其工龄补助。
第二十五条 如需调整领取工龄补助人员的工龄,县工龄补助办公室要组织填写《农村老兽医工龄补助金额调整表》(附件1-11),并提供给经办机构在系统内调整补助金额。
第七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六条 经办机构应及时将领取工龄补助人员的相关信息提供给合作金融机构,委托金融机构统一制发银行存折,银行存折由县工龄补助办公室负责发放。
第二十七条 农村老兽医工龄补助发放应统一使用离任村干部和农村原民办教师等群体补助发放时开设的代发资金户。各类代发资金分账管理,建立农村老兽医工龄补助资金专账,对工龄补助资金实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资金,严格按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资金财务、会计制度进行管理,按规定列支预算支出科目。
第八章 工作进度
第二十八条 成立机构,制定办法(2014年6月中旬)。设区市、县(市、区)、乡镇(街道)成立农村老兽医工龄补助专项工作机构,落实专门工作人员,制定本地区的具体认定办法和工作实施细则。
第二十九条 动员部署,宣传培训(2014年6月)。设区市、县(市、区)召开工龄补助工作部署会,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向农村老兽医宣传具体政策和工作流程,让农村老兽医了解相关政策和申报要求。各级相关部门开展有关政策培训。
第三十条 个人申报,乡镇(街道)初审(2014年6—7月)。乡镇认定办公室收集整理档案,受理个人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公示。
第三十一条 县级审核,二次公示(2014年7月底前)。县工龄补助办公室对乡镇(街道)认定结果进行审核和公示。
第三十二条 市级审批(2014年8月10日前)。市工龄补助办公室对所辖县(市、区)审核上报的发放名单进行审批,并报省农业、财政、人社部门备案。
第三十三条 省级备案(2014年8月20日前)。省农业、财政、人社部门对各市工龄补助办公室上报的批准名单进行备案。
第三十四条 补助发放(2014年9月30日前)。县工龄补助办公室要于8月底前将首批发放人员信息交经办机构,经办机构于9月底前及时足额发放。
第三十五条 各地原则上要一次性完成所有符合条件人员的身份和工龄认定工作。但因故未能在规定时间内申报的人员,可在一定时限内延期申报。特殊情况的,随时申报随时认定。认定发放工龄补助后,又有新的证据需重新认定的,可以再认定并予以补发。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由安徽省农业委员会、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附件:1. 为农村老兽医发放工龄补助相关表格
2. 安徽省为农村老兽医发放工龄补助工作政策问答
附件1-1申
乡镇(街道)农村老兽医身份和工龄初审结果公示表
公示时间: 公示范围: |
||||||||||
乡镇(街道)认定工作小组负责人签字:(公章) 监督举报电话: |
||||||||||
序号 |
姓名 |
出生日期 |
户籍所在地 |
原工作单位及工作经历(经历多个单位或时间有间断的,按时间顺序填写) |
离岗后是否被企事业单位录用 |
原工作期间 |
离岗时间 |
工龄 |
备注 |
|
有无刑事犯罪 |
有无违反国家政策、规定被开除或辞退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备注:1. 本公示张贴于乡镇(街道)政府及申请人原工作单位。 |
||||||||||
2. 公示结束后,此表备案留存。 |
附件1-2
乡镇(街道)农村老兽医工龄补助发放情况初审核实汇总表
乡镇(街道) 年 月 日 |
||||||||||
序号 |
姓名 |
性别 |
出生日期 |
公民身份号码 |
户籍所在地(详细) |
联系电话 |
工龄 |
月补助金额 |
执行时间 |
备注 |
1 |
张三 |
男 |
19450103 |
342121********1798 |
XX市XX县XX乡镇XX行政村 |
134******** |
10 |
200 |
201401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联系电话: 填表人: |
||||||||||
填表说明:1.姓名中间不能有空格;性别填写“男”、“女”; |
|
|
|
|
|
|||||
2.出生日期填写格式“yyyymmdd”,其中yyyy表示年,mm表示月,dd表示日; |
|
|
|
|
||||||
3.身份证填写18位二代身份证号码,最后一位如果是非数字,请填写大写“X”; |
|
|
|
|
||||||
4.工龄和月补助金额填写相应阿拉伯数字即可,无需填写单位; |
|
|
|
|
||||||
5.执行时间是指农村老兽医开始享受工龄补助的时间,填写格式“yyyymm”; |
||||||||||
6.请同时发送Excel电子表格; |
|
|
|
|
||||||
7.此表由乡镇认定工作办公室填写。 |
|
|
|
|
|
|
附件1-3
县(市、区)农村老兽医身份和工龄审核结果公示表
公示时间: 公示范围: |
||||||||||
县(市、区)工龄补助专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人签字:(公章) 监督举报电话: |
||||||||||
序号 |
姓名 |
出生日期 |
户籍所在地 |
原工作单位及工作经历(经历多个单位或时间有间断的,按时间顺序填写) |
离岗后是否被企事业单位录用 |
原工作期间 |
离岗时间 |
工龄 |
备注 |
|
有无刑事犯罪 |
有无违反国家政策、规定被开除或辞退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备注:1.本公示张贴于乡镇(街道)政府及申请人原工作单位。 |
||||||||||
2.公示结束后,此表备案留存。 |
附件1-4
县(市、区)农村老兽医工龄补助发放情况审核汇总表
市 县(市、区 ) 年 月 日 单位:年、元 |
|||||||||||
序号 |
姓名 |
性别 |
出生日期 |
公民身份号码 |
户籍所在地(详细) |
联系电话 |
工龄 |
月补助金额 |
执行时间 |
备注 |
|
1 |
张三 |
男 |
19450103 |
342121********1798 |
XX市XX县XX乡镇XX行政村 |
134******** |
10 |
200 |
201401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联系电话: 填表人: |
|
||||||||||
填表说明:1.姓名中间不能有空格;性别填写“男”、“女”; |
|
|
|||||||||
2.出生日期填写格式“yyyymmdd”,其中yyyy表示年,mm表示月,dd表示日; |
|||||||||||
3.身份证填写18位二代身份证号码,最后一位如果是非数字,请填写大写“X”; |
|
|
|||||||||
4.工龄和月补助金额填写相应阿拉伯数字即可,无需填写单位; |
|
|
|||||||||
5.执行时间是指农村老兽医开始享受工龄补助的时间,填写格式“yyyymm”; |
|
|
|||||||||
6.请同时发送Excel电子表格; |
|||||||||||
7.此表由县工龄补助办公室填写。 |
附件1-5
市农村老兽医工龄补助发放情况审批汇总表
市 年 月 日 单位:年、元 |
|||||||||||
序号 |
姓名 |
性别 |
出生日期 |
公民身份号码 |
户籍所在地(详细) |
联系电话 |
工龄 |
月补助金额 |
执行时间 |
备注 |
|
1 |
张三 |
男 |
19450103 |
342121********1798 |
XX市XX县XX乡镇XX行政村 |
134******** |
10 |
200 |
201401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联系电话: 填表人: |
|
||||||||||
填表说明:1.姓名中间不能有空格;性别填写“男”、“女”; 2.出生日期填写格式“yyyymmdd”,其中yyyy表示年,mm表示月,dd表示日; 3.身份证填写18位二代身份证号码,最后一位如果是非数字,请填写大写“X”; 4.工龄和月补助金额填写相应阿拉伯数字即可,无需填写单位; 5.执行时间是指农村老兽医开始享受工龄补助的时间,填写格式“yyyymm”; 6.请同时发送Excel电子表格。 7.此表由市工龄补助办公室填写。 |
|
||||||||||
|
|||||||||||
|
|||||||||||
|
|||||||||||
|
|||||||||||
|
|||||||||||
|
附件1-6
新增到龄领取农村老兽医工龄补助人员情况明细表
_______市_____县 年 月 日 单位:年、元 |
||||||||||||
县(市、区)城乡居保经办机构:
|
||||||||||||
截止____年 月,经认定,新增到龄待发农村老兽医工龄补助发放_______人。明细如下,请予以核查。 |
||||||||||||
序号 |
姓名 |
性别 |
出生日期 |
公民身份号码 |
户籍所在地(详细) |
联系电话 |
工龄(年) |
月补助金额(元) |
执行时间 |
人员 身份 |
备注 |
|
1 |
张三 |
女 |
19450103 |
342121********1798 |
XX市XX县XX乡镇XX行政村 |
1396601**** |
10 |
200 |
201401 |
004 |
|
|
2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填表人签字: 联系电话: 填表单位签章: |
||||||||||||
填表说明:1.姓名中间不能有空格;性别填写“男”、“女”; |
|
|
|
|||||||||
2.出生日期填写格式“yyyymmdd”,其中yyyy表示年,mm表示月,dd表示日; |
|
|
||||||||||
3.身份证填写18位二代身份证号码,最后一位如果是非数字,请填写大写“X”; |
|
|
|
|||||||||
4.工龄和月补助金额填写相应阿拉伯数字即可,无需填写单位; |
|
|
|
|||||||||
5.执行时间是指农村老兽医开始享受工龄补助的时间,填写格式“yyyymm”; |
||||||||||||
6.人员身份统一使用编码,农村老兽医编码为004; |
||||||||||||
7.请同时发送Excel电子表格; |
|
|
||||||||||
8.此表由县工龄补助办公室填写交经办机构。 |
|
|
附件1-7
到龄领取农村老兽医工龄补助人员享受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核查表
填写单位(章): 年 月 日 |
|||||||
县工龄补助领导小组办公室: |
|||||||
序号 |
姓名 |
公民身份号码 |
户籍所在地 |
待遇状态 |
险种 |
待遇领取地 |
备注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县工龄补助办公室审批意见: |
说明:此表由经办机构从信息系统中生成。本表一式二份,县工龄补助办公室和经办机构各留存一份。
附件1-8-1
当期农村老兽医工龄补助发放审批表
填写单位(章): 年 月 日 |
县工龄补助办公室: |
县工龄补助办公室审批意见: |
经办机构负责人签章: 填表人签章: 联系电话: |
说明:本表由经办机构在信息系统中对附表7中的人员进行审批驳回操作后核定生成。经办机构将此表报送县工龄补助办公室时,根据县 工龄补助办公室需要提供发放明细表电子件或纸质件。本表一式二份,县工龄补助办公室和经办机构各留存一份。 |
附件1-8-2
当期农村老兽医工龄补助发放明细表
序号 |
姓 名 |
出生日期 |
公民身份号码 |
户籍所在地 |
联系电话 |
工龄 |
月补助 金额 |
补助发 放开始 月份 |
补助发 放最后 月份 |
当期发 放最后 月份 |
当期发放总金额 |
备注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说明:此表由经办机构在信息系统生成,可作为发放审批表的附件一同送县工龄补助办公室。
附件1-9
农村老兽医工龄补助资金支付审批表
填写单位(章): 年 月 日 |
|
财政局:________年____月至________年____月,共需发放农村老兽医工龄补助________人,资金________元,请审核后拨入以下
支出账户: |
|
开户名 |
|
银行名称 |
|
银行账号 |
|
县工龄补助办公室意见: |
县(市、区)财政局意见: |
|
|
审核人: 年 月 日(签章) |
审核人: 年 月 日(签章) |
经办机构负责人签章: 填表人签章: 联系电话: |
|
说明:1.本表由经办机构从信息系统中生成,县工龄补助办公室确认无误后交当地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审定后在规定时间内将资金足额划拨到指定账户。 2.本表一式二份,县工龄补助办公室、财政部门各留存一份。 |
附件1-10
农村老兽医工龄补助核减表
所属县区: 年 月 日 |
|||||||
序号 |
姓名 |
性别 |
公民身份号码 |
联系电话 |
核减事由 |
停止发放月份 |
备注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县工龄补助办公室意见: |
|||||||
|
|||||||
年 月 日(签章) |
|||||||
填表人: 联系电话: 填表单位(签章): |
|||||||
填表说明:1. 核减事由包括死亡、违纪、违法等; |
|
|
|
|
|||
|
2. 工龄补助自核减次月开始停发; |
|
|
|
|
||
|
3. 停止发放月份填写格式“yyyymm”。 |
|
|
|
|
||
|
4. 本表由经办机构和乡镇(街道)组织填写后交县工龄补助办公室。 |
|
附件1-11
农村老兽医工龄补助标准调整表
所属县区: |
年 月 日 |
|||||||
姓 名 |
|
性 别 |
|
出生日期 |
|
|||
公民身份号码 |
|
联系电话 |
|
调整金额执行时间 |
|
|||
调整前工龄补助按月发放标准 |
|
调整后工龄补助按月发放 标准 |
|
补发金额 |
|
|||
工龄补助金调整 原因 |
|
|||||||
以上填写内容正确无误。 |
县工龄补助办公室审核意见: |
|
|
|
||||
|
|
|
|
|
||||
农村老兽医: 年 月 日(签字) |
审核人: 年 月 日(签章) |
|
||||||
填表说明:本表须本人签字、签章或留指纹确认。本表一式三份,农村老兽医、县工龄补助办公室和经办机构各留存一份。 |
||||||||
|
附件2
安徽省为农村老兽医发放工龄补助工作政策问答
1. 为什么要为农村老兽医发放工龄补助?
答: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及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以人为本,充分体现党和政府对基层畜牧兽医技术人员的关心,让人民群众分享改革开放和社会进步的成果,积极改善民生、有效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
2. 基层畜牧兽医技术推广服务机构包括哪些?畜牧兽医技术推广服务岗位包括哪些?
答:是指由县级人民政府或农牧部门在县(市、区)、乡镇(公社、区、街道)批准设立的公益性的畜牧兽医技术推广服务机构(事业单位),包括畜牧兽医站、家畜检疫站、品种改良站(配种站)等。
其岗位是指从事兽医(含检疫)等技术的岗位。
3. 享受工龄补助的人员范围?
答:现为安徽省户籍,在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1996年12月6日《关于对乡镇农技推广机构“三定”工作进行检查验收的通知》(省政府电话传真298号)之前,曾经受聘在基层畜牧兽医技术推广服务机构从事兽医技术工作1年以上(含1年)农村老兽医、离开兽医岗位后再没有被企事业单位录用的农民身份人员,2013年12月31日前年龄满60周岁(含),即可享受工龄补助待遇。今后达到60周岁(含)人员,从到龄次月起享受工龄补助待遇。
4. 工龄补助标准如何规定?
答:补助标准按工龄计算,每个工龄每月补助20元。
5. 农村老兽医如何申请工龄补助?
答:农村老兽医应携带身份证及复印件、户口本及复印件、近期2寸正面免冠照片(用于申请表)和能证明本人任老兽医身份和工龄的原始材料,前往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认定工作小组办公室填写申请表、承诺书。
6. 个人申报时间截止后,再有人申报是否受理?
答:如确有特殊情况又能提供有效证据的,应予以受理。
7. 哪些物证可以作为认定农村老兽医身份和工龄的依据?
答:物证是指县(市、区)原劳动局、农业局(畜牧局)、畜牧兽医站以及乡镇政府、原人民公社、乡镇畜牧兽医站等保存的档案或个人持有的有效资料等,如:人事档案、业务档案、招录文件、花名册、工资发放表(花名册)、登记表、荣誉证书、聘书等其他可以证明身份和工龄的原始材料。
8. 农村老兽医提交的原始证明材料如何处理?
答:农村老兽医提交的原始证明材料应入档留存。对不能入档的,认定机构应予以复印或拍照保存,但认定机构应在复印件或拍照上注明复印或拍摄于某某人手中保存的物证,并签字(经办人)、加盖审验章,长期保存于卷宗内。
9. 物证齐全的是否还要证人证词?
答:物证能证明其身份和工龄,经公示无异议的,不需要证人证词。
10. 物证不全或难以认定的,怎么处理?
答:由认定机构调查取证,并结合证人证词形成认定结论,经公示无异议后可以认定。
11. 调查取证工作谁来组织进行?
答:确需调查取证的,由认定机构组织人员(不少于2人)进行。
12. 对人证如何进行调查取证?
答:如需对人证进行调查取证的,根据申请人提供的人证线索,乡镇(街道)认定工作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进行。首先人证必须在承诺书上签名,承诺诚信;其次填写证人证词;最后作调查笔录。
13. 单位证明材料需要单位盖章吗?
答:单位证明材料需要加盖单位公章,出具的原始证明材料复印件,必须在复印件上注明:“该件系我单位档案资料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14. 单位提供的证明材料复印件,是否应放到卷宗内?
答:是,应放入老兽医身份和工龄认定卷宗内,长期保存。
15. 证词、调查笔录有更改现象,是否可以认定?
答:一般情况下不允许更改,个别地方如确需更改的,应由当事人、调查人在更改处签字或按手印确认。
16. 农村老兽医亲属或不知情者出具的证明是否有效?
答:无效。
17. 农村老兽医因某种原因户籍迁移到外省的,是否享受工龄补助?
答:根据《实施方案》规定,农村老兽医必须是安徽省户籍的才可享受。如户籍迁入省已出台政策解决老兽医问题,我省县级有关部门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应认定证明材料。
18. 原外省农村老兽医因某种原因户籍迁移到我省的,是否享受我省政策?
答:如符合《实施方案》规定条件的,可以享受。由原工作地县级农业(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提供符合我省县级认定机构规定的认定材料,交其现户籍所在地县级认定机构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核报批。
19. 省内农村老兽医户籍地与原工作服务地不一致的,认定由谁进行?
答:农村老兽医应向其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认定机构申请;农村老兽医户籍所在地县级认定机构应将乡镇(街道)认定机构上报的申请资料转交原工作服务所在地县级认定机构,原工作服务所在地乡镇(街道)认定机构接到县级认定机构转来的申请资料按程序进行初审核实,并上报县级认定机构审核;审核合格后,再将审核的结论和有关资料转交户籍所在地县级认定机构按照程序进行报批。
20. 工资表、花名册等物证材料中的名字同音异字或与身份证名字同音异字,如何认定?
答:应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由乡镇认定机构调查核实,经公示无异议后才可认定。
21. 农村老兽医年龄如何认定?
答:原则上以身份证记载的出生日期为准。
22. 组织上保存的老兽医档案中花名册、登记表等,显示的起始工龄时间不同,怎么认定?
答:以最早记载的工龄时间为准。
23. 老兽医档案中有起始时间(参加工作时间),无终止时间(离岗时间),如何确定其工龄?
答:乡镇(街道)认定机构进行调查取证,一直未办理解聘手续的,最后截止时间为1996年12月,公示后无异议可认定。
24. 老兽医档案中个人简历如显示“19岁开始工作",没有标注年月,如何认定起始年月?
答:可以按出生年月推算年度,月份按一月掌握。
25. 工龄间断的如何处理?
答:工龄满一年的可以累加计算。
26. 在原基层畜牧兽医技术推广服务机构工作过的其它从业服务人员是否享受这一政策?
答:不享受。这一群体主要包括食堂做饭、饲养员、修理、从事经营活动等人员。
27. 老兽医离岗后,已享受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的,是否能享受工龄补助?
答:可以享受。并且工龄补助将通过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系统代发。
28. 老兽医离岗后,未被企事业单位录用,但在民营、私营企业打工,参加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达到领取年龄时,享受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是否享受这一政策?
答:不享受。
29. 老兽医离岗后,从事个体经营或其他情况,由个人缴费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达到领取年龄时,享受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是否享受这一政策?
答:不享受。
30. 农村老兽医现为城镇户口的,是否享受这一政策?
答:达到领取年龄时,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可以享受。
31. 符合条件的人员要同时认定吗?
答:《实施方案》规定:“原则上各地要一次性完成所有符合条件人员的身份和工龄认定工作”,各地对申报和受理工作要一次性布置、安排。如因故未能在规定时间内申报的,认定后又找到新的证据的,可以进行再次认定和补发工龄补助。
32. 各级认定机构印章如何刻制?
答:乡镇(街道)刻制:“某某县(市、区)某某乡镇(街道)农村老兽医工龄补助认定工作小组”、“某某县(市、区)某某乡镇(街道)农村老兽医工龄补助认定工作小组办公室”章。
县级刻制:“某某县(市、区)农村老兽医工龄补助专项工作领导小组”、“某某县(市、区)农村老兽医工龄补助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章。
市级刻制:“某某市农村老兽医工龄补助专项工作小组”、“某某市农村老兽医工龄补助专项工作小组办公室”章。
33. 是否收取认定费用?
答:不收。
34. 工龄补助由哪个部门发放?
答:工龄补助由所在县(市、区)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月代发。
35. 资金来源有哪些?
答:工龄补助所需资金,由市、县(市、区)承担。省财政对皖北宿州、亳州、阜阳三市17个县(市、区)给予适当补助,省与县(市、区)按4:6比例拨付。
36. 已出台政策落实了农村老兽医待遇的地区如何执行文件?
答:按就高原则。若待遇高于皖农办〔2014〕95号文件规定的,执行原规定;待遇低于皖农办〔2014〕95号文件规定的,按此文件办理。
37. 该政策出台前,当地已给予老兽医一次性或临时性补助的,如何处理?
答:由当地政府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自行提出处理意见。
38. 发生弄虚作假、违法乱纪的如何处理?
答:弄虚作假、违法乱纪者,一经发现,严肃处理。工作人员违法乱纪的,除严肃处理当事人外,还将追究领导人责任;申请人弄虚作假的,除取消申请人资格,还将追究申请人责任,如已领取工龄补助的应追缴其工龄补助;人证作伪证的,除应严肃处理证人外,证人还将承担相应的经济方面的连带责任。
39. 工龄补助从何时开始执行?
答:从2014年1月1日执行。首批对2014年8月31日达到60周岁的农村老兽医发放工龄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