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结果】金寨县梅山镇2024年11月18日、21日、22日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食品类)

2024-11-23 08:26来源:金寨县梅山镇文字大小:[ ]   背景色: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姓名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备注

1

金市监处罚[2024]1439

金寨乐常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案

金寨乐常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91341524MA8PF6A49F

胡道磊

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并参照《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第128条第一项第1目的规定,罚款2000元。

主动履行,十五日内

金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118

 

2

金市监处罚[2024]1445

金寨县亮哥水果经营店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限量的毛桃案

金寨县亮哥水果经营店

92341524MADPRC2E05

金寨县亮哥水果经营店

经营店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限量的毛桃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并参照《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第126条第一项第1目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64元,罚款2000元。

主动履行,十五日内

金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121

 

3

金市监处罚[2024]1447

李习元经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限量的汪丫鱼(活)、鲫鱼(活)案

李习元

92341524MA2T7RWM2C

李习元

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限量的汪丫鱼(活)、鲫鱼(活)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并参照《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第126条第一项第1目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270元,罚款2000元。

主动履行,十五日内

金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122

 

4

金市监处罚[2024]1449

金寨县郭汉芹蔬菜批发零售店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限量的青辣椒案

金寨县郭汉芹蔬菜批发零售店

92341524MA2U2EDL1F

郭汉芹

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限量的青辣椒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并参照《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第126条第一项第1目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195元,罚款2000元。

主动履行,十五日内

金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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