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指南】金寨县梅山镇小餐饮、食品摊贩备案服务指南
适用范围:食品小作坊从事食品生产活动,应当依法取得许可。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主席令2009年第9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三十六条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与其生产经营规模、条件相适应的食品安全要求,保证所生产经营的食品卫生、无毒、无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其加强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进行综合治理,加强服务和统一规划,改善其生产经营环境,鼓励和支持其改进生产经营条件,进入集中交易市场、店铺等固定场所经营,或者在指定的临时经营区域、时段经营。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2.《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7年第56号)第三十四条:实行食品小作坊登记制度和小餐饮、食品摊贩备案制度。登记和备案不得收取费用。
3.《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7年第56号)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小餐饮、食品摊贩经营者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派出机构备案,提供经营者的身份证、联系方式和经营场所的地址、经营食品的品种等信息。
二、承办机构
梅山市场监督管理所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法人
四、申请条件
《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7年第56号)第四十二条:从事小餐饮、食品摊贩经营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经营场所与有毒、有害场所和其他污染源保持安全距离;
(二)具有相应的防尘、防蝇、防鼠、防虫等卫生防护设施和废弃物收集设施;
(三)用水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四)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从业人员取得食品从业人员健康证明,进行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时采取必要的卫生安全防护措施;
(五)使用的食品容器、工具无毒、无害,符合卫生和使用要求;
(六)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等清洗消毒产品对人体安全、无害。
五、申报材料
1.安徽省小餐饮备案申请表
2.身份证电子或纸质(电子件1份或原件1份)
六、服务流程
申请人在安徽政务服务网申请
1.受理:依法受理提交的材料;并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对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对不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2.审查:依法对登记申报材料审核、提出预审意见。
3.决定:作出准予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不予登记的应当告知理由)、法定告知。
4.办结:事项结束,封卷归档。
七、办理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1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九、咨询方式
梅山市场监督管理所
电话:0564-7062478
十、结果领取方式
窗口领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