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寨县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小农水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水利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和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09〕335号)及省财政厅、水利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级农田水利建设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财农〔2011〕1371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小农水专项资金,是指由各级财政预算安排支持农户、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村组集体和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等,开展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的补助资金。
第三条 财政、水利部门要共同做好小型农田水利建设项目的组织实施和指导工作。要科学编制项目建设方案,合理确定年度建设任务,认真开展项目评审,加强项目监督检查、竣工验收和绩效考评工作,充分调动农民群众参与项目建设和管理的积极性,确保项目建设进度和工程质量。
第四条 小农水专项资金支持建设的项目、工程或设施,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建设方案组织实施,并符合国家及水利行业的有关技术标准和规程、规范。
第二章 资金使用管理
第五条 财政、水利部门要坚持“政府引导、民办公助、以奖代补、先建后补”等方式,把加大政府投入与鼓励农民筹资投工结合起来,引导社会资金,逐步建立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多元化投入机制。切实增加对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的投入。
第六条 财政、水利部门要按照支农资金整合工作要求,切实加大小农水重点县建设资金整合力度,采取有效措施,开展资金整合工作,统筹安排,集中使用,进一步拓宽小农水重点县建设资金投入渠道。
第七条 小农水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重点县专项工程建设,其分配和使用必须科学合理、公正规范。遵循以下原则:
(一)突出支持粮食主产区,夯实粮食增产和农民增收基础;
(二)突出工程设施新建、续建,发挥集中连片建设的优势;
(三)突出节水灌溉技术的运用和推广,提高农业用水效率和效益;
(四)突出“民办公助”和产权制度改革,推进工程建管机制体制的完善和创新;
第八条 小农水专项资金重点支持现有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和灌区末级渠系续建、配套、改造,因地制宜建设高效节水灌溉工程和适度新建小型水源工程。小农水专项资金用于支持专项工程建设的,重点支持高效节水灌溉、山丘区“五小水利”工程建设、农村河塘清淤整治等。主要包括:
(一)小型水源工程:包括塘坝(容积小于10万m3)、引水堰闸(流量小于1m3/s)、小型灌溉泵站(装机小于1000千瓦)、灌溉机电井工程(容积小于500m3)等;
(二)灌溉渠系工程:包括5万亩以下灌区的渠系工程及配套建筑物、田间输水管道等;
(三)高效节水灌溉工程:包括管道输水灌溉、喷灌、微灌等;
(四)排水工程:包括小型排水泵站(装机容量小于1000千瓦)、控制面积3万亩以下的排水沟道及配套建筑物等;
(五)农村河塘清淤整治:包括承担灌溉、排涝功能,流域控制面积在50km2以内的农村河道的整治及河塘清淤;
(六)田间配套工程:包括必要的机耕道路、生产桥等;
(七)必要的量测水设施、灌溉试验站等。
第九条 小农水专项资金使用范围主要包括:
(一)项目建设材料费;
(二)工程设备费;
(三)施工机械作业费;
(四)项目管理费。重点县和专项工程项目的论证审查、规划编制、工程设计、技术咨询和信息服务支出。
项目管理费不得用于人员补贴、购置交通工具、会议费等支出。
第十条 小农水专项资金的申报主体,包括专项工程申报主体和重点县申报主体。
(一)重点县申报主体为县级财政和水利部门。
(二)专项工程申报主体包括:
1、农户或联户;
2、农民用水合作组织;
3、村、组集体;
4、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
第十一条 重点县和专项工程建设项目依照自下而上的原则逐级申报。县级财政、水利部门,根据财政部、水利部下发的年度小农水专项资金项目立项指南,组织开展重点县和专项工程的立项申报、资金申请等工作。同时对各自上报的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负责。
第十二条 重点县建设项目,由县级财政、水利部门依据本地农田水利规划以及重点县的建设目标和要求,组织编制《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方案》、《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标准文本》等申请材料和文件,逐级联合向省级财政、水利部门申报。
专项工程建设项目,由符合条件的申报主体提出申报后,县级财政、水利部门负责归类汇总,以县为单位组织编制《小型农田水利专项工程建设方案》和《小型农田水利专项工程建设标准文本》等申请材料和文件,并逐级联合向省级财政、水利部门申报。
项目申报涉及筹资投劳的应当按照“一事一议”有关规定,经村民民主议事取得同意,并提供村民会议有关决议,按程序申报,报县级财政、水利部门。项目申报主体为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或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须同时报送合作组织证书复印件。
第十三条 小农水专项资金项目审查要严格执行有关评审标准与要求,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农民自愿原则。项目立项、建设要充分尊重农民意愿,项目建设方案、筹资投劳方案和管理运行方式要经过项目区农民同意或民主议事通过。
(二)规划指导原则。项目立项、设计应依据有关规划为基础;项目施工、建设应按照有关技术规程和标准组织实施。
(三)因地制宜原则。根据当地水资源条件、生产实际需要和投资可能,确定项目工程措施和类型,做到经济上合理,技术上可行。
(四)集中连片原则。项目安排要集中资金和技术,连片建设,形成规模,发挥工程的整体效益。
(五)项目统筹原则。县级要依据农田水利规划,按照资金整合的总体要求,统筹考虑各类相关项目的建设方案、项目建设能力等情况,合理安排项目布局、建设内容和规模。
第十四条 县级财政、水利部门要积极推动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项目管理体制改革,明确产权,落实管护责任,探索、创新和建立长效运行机制,确保工程发挥效益。按照谁受益、谁管护的原则,单户工程应明确产权归农户所有,管护归农户负责;联户工程可由受益农户建立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工程产权归其所有并负责管护。
第三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小农水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要公开透明,实行公示制。项目乡村要采取适当的形式,将项目建设情况进行公示,资金使用、筹资投劳等情况应及时向受益区群众张榜公布,接受监督。
第十六条 县财政部门要及时拨付小农水专项资金,保证工程项目的顺利实施。补助资金使用中,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资金支付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县财政部门要建立健全资金监管体系,加强对小农水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检查,保证专款专用。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审计、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十八条 县水利部门要做好项目规划、设计、建设管理和技术指导,落实工程建成后的运行管护责任。同时要逐步建立和完善由项目法人或业主负责的建设和管护机制,推进工程产权制度改革。
县财政、水利部门要加强项目建设日常监管,掌握项目建设进度,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十九条 财政、水利部门要建立健全项目管理和资金使用情况统计报告制度,于每年3月底前向上级财政、水利部门报送上年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
第二十条 财政、水利部门要建立绩效考评制度,将项目建设的组织管理、建设内容、工程质量、资金投入、资金整合、资金使用和监管,以及管护机制和发挥效益等因素纳入考评范围。
第二十一条 对在小农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中违反财政资金使用管理规定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理、处罚、处分。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会同水利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