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依据】安徽省农村老农民技术员身份和工龄认定及补助发放工作实施细则
安徽省农村老农民技术员身份和工龄认定及
补助发放工作实施细则
为切实做好农村老农民技术员身份和工龄认定及补助发放工作,根据省农业委员会、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为农村老农民技术员发放工龄补助的实施方案》(皖农办〔2014〕96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认定原则
第一条 县乡联动,以县为主。县(市、区)政府是解决农村老农民技术员老有所养问题的责任主体。认定工作以县(市、区)为主体,乡镇(街道)为基础,明确职责,分级负责,层层把关,确保认定工作平稳顺利。
第二条 公开公正、客观真实、积极稳妥。认定政策、操作过程、信息采集及资料审核等要公开透明、客观公正、真实全面,各市要细化认定方案,建立健全应急处置机制。
第三条 物证为主、调查为辅、人证为参考。以物证为认定的第一依据,在物证不全或难以认定的情况下,组织上通过调查取证,并参考证言证词,作出认定结论。物证是指组织上保存的档案或个人持有的有效资料等,如:农村老农民技术员的人事档案、业务档案、录用文件、会议纪录、花名册、登记表、资格证书、聘用证书、培训证书、荣誉证书、工资条、考核考勤记录、辞退文件等可以证明身份和工龄的原始材料。调查是指各级农村老农民技术员认定工作机构组织进行的调查与取证。人证是指为农村老农民技术员身份和工龄认定提供的证言证词。人证对象为:农村老农民技术员工作期间的时任领导、职工或其他知情人员(应不少于3人,并具有公职身份)。
第二章 身份认定
第四条 享受工龄补助的农村老农民技术员,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现为安徽省户籍。
(二)2007年7月20日以前曾在基层农技推广服务机构从事农技推广等工作满l年以上。
(三)达到60周岁。到2013年12月31日,已满60周岁的,从2014年1月1日起享受工龄补助;到2013年12月31日未满60周岁的,从达到60周岁次月起享受工龄补助。
(四)达到领取年龄时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
第五条 因刑事犯罪或违反国家政策、规定被开除或辞退的农村老农民技术员,不享受工龄补助。
第三章 工龄认定
第六条 工龄系指农村老农民技术员曾经在基层农技推广机构工作的实际年限。
第七条 符合身份认定条件的农村老农民技术员,工作满1年计算为l个工龄。按此方法计算,不满1年的部分计算为1个工龄。
第四章 认定机构
第八条 设区市成立工龄补助专项工作小组,负责审批。工龄补助专项工作小组由设区市人民政府分管农业工作的负责人任组长,农业、财政、人社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工龄补助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农业部门。
第九条 县(市、区)成立工龄补助专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审核。工龄补助专项工作领导小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分管农业工作的负责人任副组长,农业、财政、人社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工龄补助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农业部门。
第十条 乡镇(街道)成立认定工作小组,负责初审核实。认定工作小组由乡镇(街道)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相关部门和农业部门负责人为成员,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乡镇认定办公室”。
第五章 认定程序
第十一条 个人申请。乡镇认定办公室采取公告等多种形式,将农村老农民技术员身份和工龄认定政策、工作流程,告知辖区内农村老农民技术员。符合条件人员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认定办公室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并提供本人身份证、户口本,及能证明其农村老农民技术员身份和工龄的原始材料。
第十二条 受理登记。乡镇认定办公室受理登记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一人一卷,建立档案。
第十三条 初审公示。乡镇认定办公室应集中收集本乡镇(街道)农村老农民技术员的原始档案材料,进行整理、复印和立卷入档,并结合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逐人进行初审。对卷宗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乡镇认定办公室要及时予以初审通过;对卷宗材料不齐全的,乡镇认定办公室要组织人员进行调查、取证与核实。对不符合认定范围和条件的,要向当事人说明原因,做好解释工作。
乡镇认定办公室将初审核实的认定结果进行公示(附件l—1)。公示分别在乡镇(街道)、村(居委会)同时进行,公示时间不少于一周。对公示有异议的,乡镇(街道)认定办公室要组织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并将调查核实结果重新进行不少于一周的公示。
公示无异议的,经本人签字确认后,由乡镇(街道)认定工作小组将辖区内农村老农民技术员的卷宗材料、核实汇总表(附件1-2)等相关材料报县(市、区)工龄补助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审核。
第十四条 审核公示。县工龄补助办公室对各乡镇(街道)所报初审结果逐人进行审核,对材料齐全的及时审核通过;对材料不全的,需进行调查核实;对审核未通过的,要及时反馈乡镇(街道),做好解释工作。审核通过的人员名单,要在县(市、区)、乡镇(街道)、村(居委会)进行不少于两周的公示(附件l—3)。
县(市、区)工龄补助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将公示无异议的审
核汇总表(附件l—4),报设区市农村老农民技术员工龄补助专
项工作小组审批。
第十五条 审批备案。设区市工龄补助专项工作小组对所辖县(市、区)上报的审核汇总表进行审批,并将批准后的汇总表(附件l—5)报省农业、财政、人社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因政策性迁移和结婚等原因户籍迁移到本省外县(市、区)的符合条件人员,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申报,县级认定机构收到上报来的申请材料后,负责将其转往原工作地县级认定机构,原工作地乡镇(街道)接县级认定机构转来的申请材料后,对其申请材料按照程序进行初审核实、上报审核等,审核通过后,原工作地县级认定机构负责将审核通过后的材料转至户籍所在地县级认定机构按程序报设区市认定机构进行审批,再报省农业、财政、人社部门备案。
第六章 补助发放
第十七条 农村老农民技术员工龄补助按月实行社会化发 放。
第十八条 县工龄补助办公室按时将《新增到龄领取农村老农民技术员工龄补助人员情况明细表》(附件l—6,以下简称《新增到龄明细表》)送县(市、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简称“经办机构”)。
第十九条 经办机构将《新增到龄明细表》导入信息系统,对《新增到龄明细表》中享受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人员情况进行核查,生成《到龄领取农村老农民技术员工龄补助人员享受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核查表》(附件l—7,以下简称《核查表》),根据核查结果生成《当期农村老农民技术员工龄补助发放审批表》(附件l—8,以下简称《当期发放审批表》)和《农村老农民技术员工龄补助资金支付审批表》(附件l—9,以下简称《支付审批表》)。
第二十条 经办机构将《核查表》、《当期发放审批表》、《支付审批表》一并准备好由县工龄补助办公室及时领取。
第二十一条 县工龄补助办公室对《当期发放审批表》审批签章后,反馈给经办机构进行发放;对《支付审批表》确认签章后送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审定后在规定时间内将资金足额划拨到指定账户。
第二十二条 经办机构生成发放人员支付明细清单传递给金融机构;金融机构收到财政拨付资金后及时将支付金额划入领取工龄补助人员银行存折,同时向经办机构传送支付回执,并于3个工作日内,向经办机构反馈资金支付情况明细。经办机构核对无误后,及时在信息系统中对支付信息予以确认。
第二十三条 乡镇(街道)认定工作小组应及时将核减的工龄补助人员名单上报至县工龄补助办公室,县工龄补助办公室填写《农村老农民技术员工龄补助核减表》(附件l—1 0,以下简称《核减表》)并提供给经办机构。经办机构根据《核减表》及时办理核减手续,从次月起停止发放工龄补助。
第二十四条 经办机构定期对领取工龄补助人员领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情况进行核查,凡已享受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填写《核查表》由县工龄补助办公室审核签章后,从次月起停发其工龄补助。
第二十五条 如需调整领取工龄补助人员的工龄,县工龄补助办公室要组织填写《农村老农民技术员工龄补助金额调整表》附件l—11),并提供给经办机构在系统内调整补助金额。
第七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六条 经办机构应及时将领取工龄补助人员的相关信息提供给合作金融机构,委托金融机构统一制发银行存折,银行存折由县工龄补助办公室负责发放。
第二十七条 农村老农民技术员工龄补助发放应统一使用离任村干部和农村原民办教师等群体补助发放时开设的代发资金户。各类代发资金分账管理,建立农村老农民技术员工龄补助资金专账,对工龄补助资金实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资金,严格按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资金财务、会计制度进行管理。按规定列支预算支出科目。
第八章 工作进度
第二十八条 成立机构,制定办法(2014年6月中旬)。设区市、县(市、区)、乡镇(街道)成立农村老农民技术员工龄补助专项工作机构,落实专门工作人员,制定本地区的具体认定办法和工作实施细则。
第二十九条 动员部署,宣传培训(2014年6月)。设区市、县(市、区)召开工龄补助工作部署会,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向农村老农民技术员宣传具体政策和工作流程,让农村老农民技术员了解相关政策和申报要求。各级相关部门开展有关政策培训。
第三十条 个人申报,乡镇(街道)初审(2014年6—7月)。乡镇认定办公室收集整理档案,受理个人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公示。
第三十一条 县级审核,二次公示(2014年7月底前)。县工龄补助办公室对乡镇(街道)认定结果进行审核和公示。
第三十二条 市级审批(2014年8月10日前)。市工龄补助办公室对所辖县(市、区)审核上报的发放名单进行审批,并报省农业、财政、人社部门备案。
第三十三条 省级备案(2014年8月20日前)。省农业、财政、人社部门对各市工龄补助办公室上报的批准名单进行备案。
第三十四条 补助发放(2014年9月30日前)。县工龄补助办公室要于8月底前将首批发放人员信息交经办机构,经办机构于9月底前及时足额发放。
第三十五条 各地原则上要一次性完成所有符合条件人员的身份和工龄认定工作。但因故未能在规定时间内申报的人员,可在一定时限内延期申报。特殊情况的,随时申报随时认定。认定发放工龄补助后,又有新的证据需重新认定的,可以再认定并予以补发。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由安徽省农业委员会、安徽财政厅、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附件:1、农村老农民技术员发放工龄补助相关表格
2、安徽省农村老农民技术员发放工龄补助政策问答
附件1-1
乡镇(街道)农村老农民技术员身份和工龄初审结果公示表
公示时间: 公示范围:
乡镇(街道)认定工作小组负责人签字:(公章) 监督举报电话:
序号 |
姓 名 |
出生日期 |
户籍所在地 |
原工作单位及工作经历 (经历多个单位或时间有间断的,按时间顺序填写) |
离岗后是否被企事业 单位录用 |
原工作期间 |
离岗 时间 |
工龄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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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无刑事犯罪 |
有无违反国家 政策、规定被 开除或辞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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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1.本公示张贴于乡镇(开发区)政府及申请人原工作单位。
2.公示结束后,此表备案留存。
附件1-2
乡镇(街道)农村老农民技术员工龄补助发放情况初审核实汇总表
乡镇(街道) 年 月 日
序号 |
姓 名 |
性别 |
出生日期 |
公民身份号码 |
户籍所在地(详细) |
联系电话 |
工龄 |
月补助金额 |
执行时间 |
备注 |
1 |
张三 |
男 |
19450103 |
342121194501031798 |
XX市XX县XX乡镇XX行政村 |
134******** |
10 |
200 |
2014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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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填表人:
填表说明:1.姓名中间不能有空格;性别填写"男"、"女";
2.出生日期填写格式"yyyymmdd",其中yyyy表示年,mm表示月,dd表示日;
3.身份证填写18位二代身份证号码,最后一位如果是非数字,请填写大写"X";
4.工龄和月补助金额填写相应阿拉伯数字即可,无需填写单位;
5.执行时间是指农村老农民技术员开始享受工龄补助的时间,填写格式"yyyymm";
6.请同时发送Excel电子表格;
7.此表由乡镇认定工作办公室填写。
附件1-3
县(市、区)农村老农民技术员身份和工龄审核结果公示表
公示时间: 公示范围:
县(市、区)工龄补助专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人签字:(公章) 监督举报电话:
序号 |
姓 名 |
出生日期 |
户籍所在地 |
原工作单位及工作经历 (经历多个单位或时间有间断的,按时间顺序填写) |
离岗后是否被企事业 单位录用 |
原工作期间 |
离岗 时间 |
工龄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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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无刑事犯罪 |
有无违反国家 政策、规定被 开除或辞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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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1.本公示张贴于乡镇(开发区)政府及申请人原工作单位。
2.公示结束后,此表备案留存。
附件1-4
县(市、区)农村老农民技术员工龄补助发放情况审核汇总表
市 县(市、区 ) 年 月 日 单位:年、元
序号 |
姓 名 |
性别 |
出生日期 |
公民身份号码 |
户籍所在地(详细) |
联系电话 |
工龄 |
月补助金额 |
执行时间 |
备注 |
1 |
张三 |
男 |
19450103 |
342121194501031798 |
XX市XX县XX乡镇XX行政村 |
134******** |
10 |
200 |
2014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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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填表人:
填表说明:1.姓名中间不能有空格;性别填写"男"、"女";
2.出生日期填写格式"yyyymmdd",其中yyyy表示年,mm表示月,dd表示日;
3.身份证填写18位二代身份证号码,最后一位如果是非数字,请填写大写"X";
4.工龄和月补助金额填写相应阿拉伯数字即可,无需填写单位;
5.执行时间是指农村老农民技术员开始享受工龄补助的时间,填写格式"yyyymm";
6.请同时发送Excel电子表格;
7.此表由县工龄补助办公室填写。
附件1-5
市农村老农民技术员工龄补助发放情况审批汇总表
市 年 月 日 单位:年、元
序号 |
姓 名 |
性别 |
出生日期 |
公民身份号码 |
户籍所在地(详细) |
联系电话 |
工龄 |
月补助金额 |
执行时间 |
备注 |
1 |
张三 |
男 |
19450103 |
342121194501031798 |
XX市XX县XX乡镇XX行政村 |
134******** |
10 |
200 |
2014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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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填表人:
填表说明:1.姓名中间不能有空格;性别填写"男"、"女";
2.出生日期填写格式"yyyymmdd",其中yyyy表示年,mm表示月,dd表示日;
3.身份证填写18位二代身份证号码,最后一位如果是非数字,请填写大写"X";
4.工龄和月补助金额填写相应阿拉伯数字即可,无需填写单位;
5.执行时间是指农村老农民技术员开始享受工龄补助的时间,填写格式"yyyymm";
6.请同时发送Excel电子表格;
7.此表由市工龄补助工作办公室填写。
附件1-6
新增到龄领取农村老农民技术员工龄补助人员情况明细表
市 县 年 月 日 单位:年、元
县(市、区)城乡居保经办机构:
截止______年 月,经认定,新增到龄待发农村老农民技术员工龄补助发放_______人。明细如下,请予以核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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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姓 名 |
性别 |
出生日期 |
公民身份号码 |
户籍所在地(详细) |
联系电话 |
工龄 |
月补助 金额 (元) |
执行时间 |
人员身份 |
备注 |
1 |
张三 |
男 |
19450103 |
342121194501031798 |
XX市XX县XX乡镇XX行政村 |
1396601**** |
10 |
200 |
201401 |
0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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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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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填表人:
填表说明:1.姓名中间不能有空格;性别填写"男"、"女";
2.出生日期填写格式"yyyymmdd",其中yyyy表示年,mm表示月,dd表示日;
3.身份证填写18位二代身份证号码,最后一位如果是非数字,请填写大写"X";
4.工龄和月补助金额填写相应阿拉伯数字即可,无需填写单位;
5.执行时间是指农村老农民技术员开始享受工龄补助的时间,填写格式"yyyymm";
6.人员身份统一使用编码,农村老农民技术员编码为005;
7.请同时发送Excel电子表格;
8.此表由县工龄补助办公室填写交经办机构。
附件1-7
到龄领取农村老农民技术员工龄补助人员享受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核查表
填写单位(章): 年 月 日
县工龄补助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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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姓 名 |
公民身份号码 |
户籍所在地 |
待遇状态 |
险种 |
待遇领取地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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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工龄补助办公室审批意见: |
说明:此表由经办机构从信息系统中生成。本表一式二份,县工龄补助办公室和经办机构各留存一份。
附件1-8
当期农村老农民技术员工龄补助发放审批表
填写单位(章): 年 月 日
县工龄补助办公室: 经核查,________年____月至________年____月,共需发放农村老农民技术员工龄补助________人,资金________元,请予审批。
|
县工龄补助办公室审批意见: |
经办机构负责人签章: 填表人签章: 联系电话:
说明:本表由经办机构在信息系统中对附表7中的人员进行审批驳回操作后核定生成。经办机构将此表报送县工龄补助办公室时,根据县工龄补助办公室需要提供发放明细表电子件或纸质件。本表一式二份,县工龄补助办公室和经办机构各留存一份。
附:
当期农村老农民技术员工龄补助发放明细表
序号 |
姓 名 |
出生日期 |
公民身份号码 |
户籍所在地 |
联系电话 |
工龄 |
月补助 金额 |
补助发放 开始月份 |
补助发放 最后月份 |
当期发放 总金额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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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此表由经办机构在信息系统生成,可作为发放审批表的附件一同送县工龄补助办公室。
附件1-9
农村老农民技术员工龄补助资金支付审批表
填写单位(章): 年 月 日
财政局:________年____月至________年____月,共需发放农村老农民技术员工龄补助________人,资金________元,请审核后拨入以下支出账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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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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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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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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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工龄补助办公室意见:
审核人: 年 月 日(签章) |
县(市、区)财政局意见:
审核人: 年 月 日(签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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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机构负责人签章: 填表人签章: 联系电话:
说明:1.本表由经办机构从信息系统中生成,县工龄补助办公室确认无误后交当地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审定后在规定时间内将资金足额划拨到
指定账户。
2.本表一式二份,县工龄补助办公室、财政部门各留存一份。
附件1-10
农村老农民技术员工龄补助核减表
所属县区: 年 月 日
序号 |
姓 名 |
性别 |
公民身份号码 |
联系电话 |
核减事由 |
停止发放月份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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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工龄补助办公室意见:
年 月 日(签章) |
填表人: 联系电话: 填表单位(签章):
填表说明:1.核减事由包括死亡、违纪、违法等;
2.工龄补助自核减次月开始停发;
3.停止发放月份填写格式"yyyymm"。
4.本表由经办机构和乡镇(开发区)组织填写后交县工龄补助办公室。
附件1-11
农村老农民技术员工龄补助标准调整表
所属县区: 年 月 日
姓 名 |
|
性 别 |
|
出生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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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身份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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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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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金额执行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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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前工龄补助 按月发放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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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后工龄补助 按月发放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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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发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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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龄补助金调整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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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上填写内容正确无误。
农村老农民技术员: 年 月 日(签字) |
县工龄补助领导小组审核意见:
审核人: 年 月 日(签章) |
|||||
填表说明:本表须本人签字、签章或留指纹确认。本表一式三份,农村老农民技术员、县工龄补助办公室和经办机构各留存一份。
附件2
安徽省农村老农民技术员发放工龄补助工作
政 策 问 答
1.《实施方案》中的基层农技推广机构和农技推广岗位包括哪些?老农民技术员是指哪些人员?
答:基层农技推广机构是指国家在县(市、区)、乡镇(公社、区、街道)所设立的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事业单位)(包括农业技术推广中心、种植业管理局、农业(发展)局、农业综合服务站(中心)、农科站、农技站、多经站、蚕桑站、茶叶站、蔬菜办、棉(麻)办、烟办、水产站等)。农技推广岗位包括粮食、油料、经作、多经、园艺、茶叶、蚕桑、蔬菜、棉麻、烟叶、渔业等。
老农民技术员是指曾经在上述县(市、区)、乡镇(公社、区、街道)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农技推广岗位上工作过且具有农民身份的人员。
2.享受工龄补助的人员范围?
答:现为安徽省户籍、在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加强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皖政〔2007〕69号)出台之前(2007年7月20日前),曾经受聘在基层农技推广服务机构从事农技推广等工作满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农村老农民技术员、离开岗位后没有被企事业单位录用的农民身份人员,2013年12月31日前年龄满60周岁(含),即可享受工龄补助待遇。今后达到60周岁(含)人员,从到龄次月起享受工龄补助待遇。
3.工龄补助标准如何规定?
答:补助标准按工龄计算,每个工龄每月补助20元。
4.老农民技术员工龄补助如何申请?
答:老农民技术员应携带身份证及复印件、户口本及复印件、近期2寸正面免冠照片(用于申请表)和能证明本人任老农民技术员身份和工龄的原始材料,前往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认定工作小组办公室填写申请表、承诺书。
5.个人申报时间截止后,再有人申报是否受理?
答:如确有特殊情况又能提供有效证据的,应予以受理。
6.哪些物证可以作为认定老农民技术员身份和工龄的依据?
答:县(市、区)、乡镇(街道)农业(水产局)、档案管理等有关部门保存的农村老农民技术员的人事档案、业务档案、录用文件、会议纪要、花名册、登记表、辞退文件等相关资料;乡镇(街道)政府及其有关单位保存的农民技术员人事档案、农民技术员业务档案、农民技术员花名册、工资发放表等相关资料;原工作单位保存的能反映老农民技术员的有效信息资料,如:工资表、工作计划、考勤考核表、分工表、农技推广工作有关的荣誉证书等;老农民技术员个人提供的并经乡镇(街道)认定工作小组核实能证明其农民技术员身份和工龄的有效原始材料,如农民技术员聘用证、工作证、农技人员资格证书、职称证书、工资条、获奖证书、聘用合同、工作笔记等。
7.老农民技术员提交的原始证明材料如何处理?
答:老农民技术员提交的原始证明材料应入档留存。对不能入档的,认定机构办公室应予以复印或拍照保存,但认定机构办公室应在复印件或拍照上注明复印件或拍摄于某某人手中保存的物证,并签字(经办人)、加盖审验章,长期保存于卷宗内。
8.物证齐全的是否还要证人证词?
答:物证能证明其身份和工龄,经公示无异议的,不需要证人证词。
9.物证不全或难以认定的,怎么处理?
答:由各级认定机构调查组调查取证,并结合证人证词形成认定结论,经公示无异议后可以认定。
10.调查取证工作谁来组织进行?
答:确需调查取证的,由各级认定机构办公室组织人员(不少于2人)进行。
11.对人证如何调查取证?
答:如需对人证进行调查取证的,根据申请人提供的人证线索,乡镇(街道)认定工作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进行。首先人证必须在承诺书上签名,承诺诚信;其次填写证人证词;最后作调查笔录。
12.单位证明材料需要单位盖章吗?
答:单位证明材料需要加盖单位公章,出具的原始证明材料复印件,必须在复印件上注明:“该件系我单位档案资料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13.单位提供的证明材料复印件,是否应放到卷宗内?
答:是,应放入老农民技术员身份和工龄认定卷宗内,长期保存。
14.证词、调查笔录有更改现象,是否可以认定?
答:一般情况下不允许更改,个别地方如确需更改的,应由当事人、调查人在更改处签字或按手印确认。
15.老农民技术员亲属或不知情者出具的证明是否有效?
答:无效。
16.老农民技术员因某种原因户籍迁移到外省的是否享受工龄补助?
答:根据《实施方案》规定,老农民技术员必须是安徽省户籍的才可享受。如户籍迁入省已出台政策解决老农民技术员问题,我省县级有关部门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应认定证明材料。
17.原在外省工作后因某种原因户籍迁移到我省的是否享受我省政策?
答:如符合《实施方案》规定条件的,可以享受。由原工作省份县级农业部门提供符合我省县级认定机构规定的认定材料,交户籍所在地县级认定机构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核报批。
18.省内老农民技术员户籍地与原工作地不一致的,认定如何进行?
答:老农民技术员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认定机构申请;老农民技术员户籍所在地县级认定机构应将乡镇(街道)认定机构上报的申请资料转交原工作所在地县级认定机构,原工作所在地乡镇(街道)认定机构接到县级认定机构转来的申请资料按程序进行初审核实,并上报县级认定机构审核,审核后,再将审核的结论和有关资料转交户籍所在地县级认定机构按照程序进行报批。
19.工资表、花名册等物证材料中的名字同音异字或与身份证名字同音异字,如何认定?
答:应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由相应认定机构调查核实,经公示无异议后才可认定。
20.组织上保存的老农民技术员档案材料中“工作简历”栏内,显示“某年至某年在某地工作”或“某年至今在某地工作”,是否应予确认这段时间为连续工作?
答:可以确认为连续工作。
21.农村老农民技术员年龄如何认定?
答:原则上以本人身份证出生日期为准。
22.组织上保存的老农民技术员档案中花名册、登记表等显示的起始工作时间不同,怎么认定?
答:以最早记载的工作时间为准。
23.老农民技术员档案中有起始时间(参加工作时间),无终止时间(离岗时间)或一直未办理解聘手续的,如何确定其工龄?
答:老农民技术员工龄认定最后截止时间为2007年7月。无终止时间的,由乡镇(街道)认定机构进行调查取证,一直未办理解聘手续的,由当地县级认定机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24.老农民技术员档案中个人简历如显示“19岁开始工作”,没有标注年月,如何认定起始年月?
答:可以按出生年月推算年度,月份按一月掌握。
25.工龄间断的如何认定?
答:满一年以上的可以累加计算。
26.从事过其他“老字号”工作的老农民技术员,工龄如何认定?
答:已享受其他“老字号”工龄补助的,在老农民技术员工龄认定时,工龄不能重复计算。
27.由当时工作单位指派进修、培训的人员工龄如何确定?
答:老农民技术员被指派进修、培训的人员,回来后又继续工作的应计算为工龄。
28.老农民技术员离岗后,已享受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的,是否能享受工龄补助?
答:可以享受。并且工龄补助将通过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系统进行代发。
29.老农民技术员离岗后,未被企事业单位录用,但在民营、私营企业打工,参加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是否享受这一政策?
答:不享受。
30.老农民技术员离岗后,从事个体经营或其他情况,由个人缴费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达到领取年龄时享受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是否享受这一政策?
答:不享受。
31.农村老农民技术员现为城镇户口的,是否享受这一政策?
答:达到领取年龄时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可以享受。
32.已超过60周岁人员是否补发超龄部分的补助?
答:不再补发,一律从2014年1月1日起执行。
33.该政策出台前,当地已自行出台老农民技术员相关补助政策的,怎么处理?
答:各地现执行标准超过本标准的,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按当地标准执行。
34.该政策出台前,当地已给予老农民技术员一次性或临时性补助的,如何处理?
答:根据《实施方案》精神,由当地政府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自行提出处理意见。
35.符合条件的人员要同时认定吗?
答:《实施方案》规定:“原则上各地要一次性完成所有符合条件人员的身份和工龄认定工作”,各地对申报和受理工作要一次性布置与安排,如因故未能在规定时间内申报的,认定后又找到新的证据的,可以进行再次认定和补发工龄补助。
36.老农民技术员补助款由哪个部门发放?
答:工龄补助由所在县(市、区)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月代发。
37.各级认定机构印章如何刻制?
答:乡镇(街道)刻制:“某某县某某乡镇(街道)老农民技术员工龄补助认定工作小组”章和“某某县某某乡镇(街道)老农民技术员工龄补助认定工作小组办公室”章;
县(市、区)刻制:“某某县(市、区)老农民技术员工龄补助专项工作领导小组”章和“某某县(市、区)老农民技术员工龄补助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章;
设区市刻制:“某某市老农民技术员工龄补助专项工作小组”章和“某某市老农民技术员工龄补助专项工作小组办公室”章。
38.是否收取认定费用?
答:不收。
39.发生弄虚作假、违法乱纪的如何处理?
答:弄虚作假、违法乱纪者,一经发现,严肃处理。工作人员违法乱纪的,除严肃处理当事人外,还将追究领导人责任;申请人弄虚作假的,除取消申请人资格,还将追究申请人责任,如已领取工龄补助的应追缴其工龄补助;人证作伪证的,除应严肃处理证人外,证人还将承担相应的经济方面的连带责任。
40.工龄补助从何时执行?
答:从2014年1月1日执行。首批对2014年8月31日达到60周岁及以上的老农民技术员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