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责清单】金寨县油坊店乡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权责事项目录清单
序号 |
主 项 |
子 项 |
权力 |
主管 |
1 |
对破坏公共环境卫生行为的处罚 |
对占用城市道路、街巷经营机动车辆修理、清洗业务,影响环境卫生的处罚 |
行政 |
县城管执法局 |
2 |
对在公共场所随地吐痰、乱扔果皮、纸屑和烟头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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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对在公共场所随地便溺、乱扔其他废弃物、焚烧垃圾和冥纸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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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对未按照规定的地点、方式倾倒污水、垃圾、粪便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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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对在主要街道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平台上长期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拒不改正等八类行为的处罚 |
对在主要街道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平台上长期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拒不改正的 处罚 |
行政 |
县城管执法局 |
6 |
对未按照规定在主要临街城市建筑物上安装空调室外机、排气扇(管)、防盗窗(网)、遮阳篷、太阳能热水器,拒不改正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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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对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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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对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其他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悬挂、张贴宣传品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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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对未经批准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摆摊设点、出店经营、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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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对城市施工现场不符合规定,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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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对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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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对未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者未按照规定清运、处理垃圾、粪便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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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对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 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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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
县城管执法局 |
14 |
对单位和个人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等三类情形的处罚 |
对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处罚 |
行政 |
县城管执法局 |
15 |
对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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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对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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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对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或者处置超出核准范围建筑垃圾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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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
县城管执法局 |
18 |
对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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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
县城管执法局 |
19 |
对未经批准在市区内饲养家畜家禽,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等两类情形的处罚 |
对在公共场所遗留宠物粪便,饲养人不即时清除,影响环境卫生的处罚 |
行政 |
县城管执法局 |
20 |
对未经批准在市区内饲养家畜家禽,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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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对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等两类情形的处罚 |
对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处罚 |
行政 |
县城管执法局 |
22 |
对擅自拆除、迁移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未按批准的拆迁方案进行拆迁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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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对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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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
县城管执法局 |
24 |
对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等两类情形的处罚 |
对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处罚 |
行政 |
县城管执法局 |
25 |
对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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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对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等两类行为的处罚 |
对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处罚 |
行政 |
县城管执法局 |
27 |
对在当地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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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对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从事切割、敲打、锤击等产生严重噪声污染的活动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
对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从事切割、敲打、锤击等产生严重噪声污染的活动的处罚 |
行政 |
县城管执法局 |
29 |
对午间和夜间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影响居民正常休息的施工、娱乐等活动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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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对中考、高考等特殊期间,违反所在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限制性规定,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活动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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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对施工单位未采取扬尘污染防治措施,或者生产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未采取密闭、围挡、洒水、冲洗等防尘措施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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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
县城管执法局 |
32 |
对在人口集中地区、机场周围、交通干线附近以及当地人民政府划定的区域露天焚烧秸秆、落叶、垃圾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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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
县城管执法局 |
33 |
对损害古树名木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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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
县城管执法局 |
34 |
对损坏城市绿化及其设施等五类行为的处罚 |
对损坏城市树木花草的处罚 |
行政 |
县城管执法局 |
35 |
对擅自砍伐城市树木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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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对损坏城市绿化设施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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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对未经同意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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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对不服从公共绿地管理单位管理的商业、服务摊点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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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对建设单位未报送筹备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所需文件资料,逾期不改正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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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
县城管执法局 |
40 |
对建设单位拒不承担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经费,逾期不改正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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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
县城管执法局 |
41 |
对住宅物业建设单位不按规定选聘物业管理企业、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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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
县城管执法局 |
42 |
对建设单位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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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
县城管执法局 |
43 |
对建设单位不按照规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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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
县城管执法局 |
44 |
对侵占、损坏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等两类行为的处罚 |
对侵占、损坏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处罚 |
行政 |
县城管执法局 |
45 |
对违反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以及未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改变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用途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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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
对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
对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处罚 |
行政 |
县城管执法局 |
47 |
对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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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
对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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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
对违反规定,不移交与物业管理有关的资料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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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
县城管执法局 |
50 |
对物业服务企业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管理的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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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
县城管执法局 |
51 |
对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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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
县城管执法局 |
52 |
对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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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
县城管执法局 |
53 |
对违反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未按期退出或擅自撤离的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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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
县城管执法局 |
54 |
对擅自改装、迁移、拆除城镇公共供水设施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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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
县城管执法局 |
55 |
对未经处理直接排放、倾倒废弃油脂和含油废物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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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
县城管执法局 |
56 |
对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或者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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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
对排水户未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或者不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水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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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
县城管执法局 |
58 |
对城镇排水设施维护运营单位违反规定的处罚 |
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或者污泥处理处置单位对产生的污泥以及处理处置后的污泥的去向、用途、用量等未进行跟踪、记录的,或者处理处置后的污泥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污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城管执法局 |
59 |
对有关单位未与施工单位、设施维护运营单位等共同制定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等两类情形的处罚 |
对有关单位未与施工单位、设施维护运营单位等共同制定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城管执法局 |
60 |
对擅自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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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
对从事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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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
县城管执法局 |
62 |
对排水单位或者个人不缴纳污水处理费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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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
县城管执法局 |
63 |
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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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
县城管执法局 |
64 |
对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或者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企业不履行规定义务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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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
县城管执法局 |
65 |
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或者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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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
县城管执法局 |
66 |
对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或不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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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
县城管执法局 |
67 |
对燃气经营户拒绝向市政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符合用气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供气等六类行为的处罚 |
对拒绝向市政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符合用气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供气的处罚 |
行政 |
县城管执法局 |
68 |
对倒卖、抵押、出租、出借、转让、涂改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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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
对未履行必要告知义务擅自停止供气、调整供气量,或者未经审批擅自停业或者歇业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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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
对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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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
对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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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
对要求燃气用户购买其指定的产品或者接受其提供的有偿服务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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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
对燃气经营者违反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处罚 |
对未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或者未对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的处罚 |
行政 |
县城管执法局 |
74 |
对未实行瓶装燃气配送经营或配送车辆未设有明显的燃气警示标志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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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
县城管执法局 |
75 |
对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等八类行为的处罚 |
对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的处罚 |
行政 |
县城管执法局 |
76 |
对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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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
对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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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
对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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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
对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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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
对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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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
对未设立售后服务站点或者未配备经考核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人员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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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
对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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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
对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违法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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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
县城管执法局 |
84 |
对侵占、毁损、擅自拆除、移动燃气设或者擅自改动市政燃气设施等两类行为的处罚 |
对侵占、毁损、擅自拆除、移动燃气设或者擅自改动市政燃气设施的处罚 |
行政 |
县城管执法局 |
85 |
对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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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 |
对建设单位未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或者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未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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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
县城管执法局 |
87 |
对在管道燃气供气规划区域内,新建瓶组站、小区气化站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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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
县城管执法局 |
88 |
对将雨水管网、污水管网相互混接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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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县城管执法局 |
89 |
对农药使用者不按照农药的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安全间隔期使用农药等四类行为的处罚 |
对农药使用者不按照农药的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安全间隔期使用农药的处罚 |
行政 |
县农业农村局 |
90 |
对农药使用者使用禁用的农药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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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
对农药使用者将剧毒、高毒农药用于防治卫生害虫,用于蔬菜、瓜果、茶叶、菌类、中草药材生产或者用于水生植物的病虫害防治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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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
对农药使用者使用农药毒鱼、虾、鸟、兽等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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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
对屠宰、经营、运输未附有检疫证明的动物,经营、运输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的动物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的处罚 |
对屠宰、经营、运输未附有检疫证明的动物,经营、运输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动物产品的处罚 |
行政 |
县农业农村局 |
94 |
对不遵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兽医主管部门依法作出的有关控制、扑灭动物疫病规定等行为的处罚 |
对不遵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兽医主管部门依法作出的有关控制、扑灭动物疫病规定的处罚 |
行政 |
县农业农村局 |
95 |
对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等行为的处罚 |
对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处罚 |
行政 |
县农业农村局 |
96 |
对未经兽医执业注册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等行为的处罚 |
对未经兽医执业注册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处罚 |
行政 |
县农业农村局 |
97 |
对未经兽医开具处方销售、购买、使用兽用处方药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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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
县农业农村局 |
98 |
对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等两类行为的处罚 |
对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处罚 |
行政 |
县农业农村局 |
99 |
对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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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
对在禁渔区、禁渔期内或者以机械方式掠夺性采捕天然水域中的水生植物和底栖动物、在禁渔区、禁渔期内收购、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的处罚 |
对在禁渔区、禁渔期内收购、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的处罚 |
行政 |
县农业农村局 |
101 |
对偷捕、抢夺他人养殖的水产品的,或者破坏他人养殖水体、养殖设施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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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
县农业农村局 |
102 |
对在相关自然保护区域、禁猎(渔)区、禁猎(渔)期猎捕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等两类行为的处罚 |
对在相关自然保护区域、禁猎(渔)区、禁猎(渔)期猎捕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处罚 |
行政 |
县农业农村局 |
103 |
对未取得特许猎捕证、未按照特许猎捕证规定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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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
对违法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寄递国家重点保护的或者地方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等两类行为的处罚 |
对违法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寄递国家重点保护的或者地方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处罚 |
行政 |
县农业农村局 |
105 |
对未持有合法来源证明出售、利用、运输非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处罚 |
行政 |
县农业农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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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 |
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生猪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操作规程和技术要求等情形的处罚 |
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生猪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操作规程和技术要求的处罚 |
行政 |
县农业农村局 |
107 |
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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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
县农业农村局 |
108 |
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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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
县农业农村局 |
109 |
对农药经营者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等行为的处罚 |
对农药经营者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的处罚 |
行政 |
县农业农村局 |
110 |
对未取得驾驶证、未参加驾驶证审验或者驾驶证被依法吊销、暂扣期间,在道路外驾驶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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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
县农业农村局 |
111 |
对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操作与本人操作证件规定不相符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两类行为的处罚 |
对使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品后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处罚 |
行政 |
县农业农村局 |
112 |
对患有妨碍安全操作的疾病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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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
对饲养的动物不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进行免疫接种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
对饲养的动物不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进行免疫接种的处罚 |
行政 |
县农业农村局 |
114 |
对种用、乳用动物未经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而不按照规定处理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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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 |
对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在装载前和卸载后没有及时清洗、消毒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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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 |
对销售的种畜禽未附具种畜禽合格证明、检疫合格证明、家畜系谱等四类行为的处罚 |
对销售的种畜禽未附具种畜禽合格证明、检疫合格证明、家畜系谱的处罚 |
行政 |
县农业农村局 |
117 |
对销售、收购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应当加施标识而没有标识的畜禽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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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 |
对重复使用畜禽标识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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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 |
对使用伪造、变造的畜禽标识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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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 |
对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农村宅基地建住宅超过规定标准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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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
县农业农村局 |
121 |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违法行为的处罚 |
|
行政 |
县文旅体育局 |
122 |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经营单位在规定的营业时间以外营业等五类行为的处罚 |
对在规定的营业时间以外营业的处罚 |
行政 |
县文旅体育局 |
123 |
对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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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 |
对经营非网络游戏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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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 |
对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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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6 |
对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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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7 |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利用明火照明或者发现吸烟不予制止等五类行为的处罚 |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利用明火照明或者发现吸烟不予制止,或者未悬挂禁止吸烟标志的处罚 |
行政 |
县文旅体育局 |
128 |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允许带入或者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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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 |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在营业场所安装固定的封闭门窗栅栏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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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 |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营业期间封堵或者锁闭门窗、安全疏散通道或者安全出口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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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 |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擅自停止实施安全技术措施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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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 |
对娱乐场所指使、纵容从业人员侵害消费者人身权利违法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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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
县文旅体育局 |
133 |
对娱乐场所变更有关事项,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申请 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
对变更有关事项,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申请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
行政 |
县文旅体育局 |
134 |
对在本条例规定的禁止营业时间内营业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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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 |
对从业人员在营业期间未统一着装并佩带工作标志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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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 |
对娱乐场所未按照规定建立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或者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未按照规定报告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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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
县文旅体育局 |
137 |
对娱乐场所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悬挂警示标志、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的处罚 |
|
行政 |
县文旅体育局 |
138 |
对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等两类行为的处罚 |
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处罚 |
行政 |
县文旅体育局 |
139 |
超范围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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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 |
对未经批准举办营业性演出等两类行为的处罚 |
对未经批准举办营业性演出的处罚 |
行政 |
县文旅体育局 |
141 |
对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为未经批准的营业性演出提供场地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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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 |
对擅自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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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
县文旅体育局 |
143 |
对四类单位和个人违反《〈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十九条规定的处罚 |
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十条规定,未持有《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许可证》而承担安装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施工任务的单位的处罚 |
行政 |
县文旅体育局 |
144 |
对危害广播电台、电视台安全播出,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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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
县文旅体育局 |
145 |
对未经同意,擅自在广播电视传输线路保护范围内堆放笨重物品、种植树木、平整土地等四类行为的处罚 |
对在广播电视传输线路保护范围内堆放笨重物品、种植树木、平整土地的处罚 |
行政 |
县文旅体育局 |
146 |
对在天线、馈线保护范围外进行烧荒等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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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7 |
对在广播电视传输线路上接挂、调整、安装、插接收听、收视设备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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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8 |
对在天线场地敷设或者在架空传输线路上附挂电力、通信线路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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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9 |
对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六类行为的处罚 |
对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处罚 |
行政 |
县文旅体育局 |
150 |
对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其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文物行政部门同意、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对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造成破坏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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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 |
对擅自迁移、拆除不可移动文物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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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 |
对擅自修缮不可移动文物,明显改变文物原状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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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3 |
对擅自在原址重建已全部毁坏的不可移动文物,造成文物破坏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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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4 |
对施工单位未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擅自从事文物修缮、迁移、重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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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5 |
对旅行社未按照规定为出境或者入境团队旅游安排领队或者导游全程陪同的;安排未取得导游证的人员提供导游服务或者安排不具备领队条件的人员提供领队服务的等行为的处罚 |
对未取得导游证从事导游、领队活动的处罚 |
行政 |
县文旅体育局 |
156 |
对导游、领队私自承揽业务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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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7 |
对导游、领队向旅游者索取小费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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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8 |
对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者购买旅游者的物品的,或者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费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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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9 |
对导游人员有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的言行的行为,以及导游进行导游活动时未佩戴导游证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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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
县文旅体育局 |
160 |
对导游人员擅自增加或者减少旅游项目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
对导游人员擅自增加或者减少旅游项目的处罚 |
行政 |
县文旅体育局 |
161 |
对导游人员擅自变更接待计划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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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2 |
对导游人员擅自中止导游活动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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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3 |
对以政府或者政府部门的名义举办营业性演出,或者营业性演出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际”字样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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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
县文旅体育局 |
164 |
对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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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
县自然资源局 |
165 |
对占用基本农田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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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
县自然资源局 |
166 |
对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临时占用耕地的土地使用者,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1年以上未恢复种植条件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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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
县自然资源局 |
167 |
对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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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
县自然资源局 |
168 |
对转让房地产时,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非法转让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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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县自然资源局 |
169 |
对转让房地产时未经批准,非法转让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的,或者经过批准转让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但未按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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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县自然资源局 |
170 |
对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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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
县自然资源局 |
171 |
对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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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
县自然资源局 |
172 |
对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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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
县自然资源局 |
173 |
对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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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
县自然资源局 |
174 |
对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土地的,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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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
县自然资源局 |
175 |
对未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开发、利用土地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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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县自然资源局 |
176 |
对盗伐林木和滥伐林木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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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县林业局 |
177 |
对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以及在幼林地砍柴、毁苗、放牧造成林木、林地毁坏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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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县林业局 |
178 |
对擅自改变林地用途、在临时使用的林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或者临时使用林地期满后一年内未恢复植被或者林业生产条件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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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县林业局 |
179 |
对收购、加工、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等非法来源的林木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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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
县林业局 |
180 |
对伪造、变造、买卖、租借采伐许可证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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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
县林业局 |
181 |
对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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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
县林业局 |
182 |
对非法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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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3 |
对非法出售、购买、利用、运输、携带、寄递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等行为的处罚 |
对非法出售、购买、利用、运输、携带、寄递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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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4 |
对非法食用野生动物等行为的处罚 |
对非法食用野生动物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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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5 |
对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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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县林业局 |
186 |
对森林防火期内,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未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
对森林防火期内,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未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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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7 |
对森林防火期内,进入森林防火区的机动车辆未安装森林防火装置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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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8 |
对森林高火险期内,未经批准擅自进入森林高火险区活动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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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9 |
对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或者个人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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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县林业局 |
190 |
对森林防火区内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拒绝接受森林防火检查或者接到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消除火灾隐患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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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县林业局 |
191 |
对未取得《植物检疫证书》在省际间调运应检物品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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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
县林业局 |
192 |
对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发生区和疫区内的应检物品,调往林业有害生物重点预防区和其他未发生疫情的寄主林区、风景名胜区和自然保护区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
对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发生区和疫区内的应检物品,调往林业有害生物重点预防区和其他未发生疫情的寄主林区、风景名胜区和自然保护区的处罚 |
行政 |
县林业局 |
193 |
对松材线虫寄主植物及其制品调入松材线虫病重点预防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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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 |
对在每年的4月1日至10月31日将松材线虫寄主植物及其制品运经松材线虫病重点预防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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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 |
对入境的应检物品无《植物检疫证书》或着货证不符运递应检物品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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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
县林业局 |
196 |
对违反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相关规定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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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
县林业局 |
197 |
对未取得采集证或未按采集证规定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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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
县林业局 |
198 |
对非法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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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
县林业局 |
199 |
对擅自移动或破坏自然保护区界标、擅自进入自然保护区或不服从管理、不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活动成果副本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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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
县林业局 |
200 |
对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
对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的处罚 |
行政 |
县水利局 |
201 |
对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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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 |
对在行洪河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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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3 |
对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工程建设方案审查同意或者未按照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位置、界限,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从事工程设施建设活动,影响行洪但尚可采取补救措施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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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
县水利局 |
204 |
对侵占、毁坏水工程及堤防、护岸等有关设施,毁坏防汛、水文监测、水文地质监测设施等两类行为的处罚 |
对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的处罚 |
行政 |
县水利局 |
205 |
对侵占、毁坏水工程及堤防、护岸等有关设施,毁坏防汛、水文监测、水文地质监测设施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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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6 |
对未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擅自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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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
县水利局 |
207 |
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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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
县应急局 |
208 |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向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供应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供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和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销售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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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县应急局 |
209 |
对零售经营者变更零售点名称、主要负责人或者经营场所,未重新办理零售许可证等两类行为的处罚 |
变更零售点名称、主要负责人或者经营场所,未重新办理零售许可证的处罚 |
行政 |
县应急局 |
210 |
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范围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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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 |
对卫生质量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而继续营业等四类行为的处罚 |
对卫生质量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而继续营业的处罚 |
行政 |
县卫健委 |
212 |
对未获得“健康合格证”,而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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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3 |
对拒绝卫生监督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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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4 |
对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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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5 |
对集中式供水单位安排未取得体检合格证的人员从事直接供、管水工作或安排患有有碍饮用水卫生疾病的或病原携带者从事直接供、管水工作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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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
县卫健委 |
216 |
对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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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
县民 政局 |
217 |
对墓穴占地面积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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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
县民政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