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寨县住房困难标准
住房困难和收入、财产等符合保障条件的城镇家庭、个人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等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不含现代产业园区)。具体标准及条件为:
(一)住房困难和收入、财产等符合保障条件的城区非农户口家庭;
(二)县直单位招录的新就业无房职工;
(三)在城区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
低保、低收入住房困难城镇家庭申请住房租赁补贴,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当地户口,且在当地实际居住;
(二)属低收入水平;
(三)无住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征收的房屋实物安置的,按房屋征收补偿合同确定的安置面积认定;货币安置的,按征收补偿合同确定的被征收房屋面积认定)。
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申请住房租赁补贴,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具有当地户口或持有居住证;
(二)申请人在当地工作满1年以上且无住房,提供劳动合同、1年以上单位购买职工社保证明。
县直单位新招录公务员、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人员,提供人社部门及单位招录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