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解读

2021-03-26 10:47来源:金寨县槐树湾乡文字大小:[ ]   背景色:       

   一、保障对象:

     1、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于当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条件的。

     2、成年重度残疾人,生活困难、无业、无收入,生活靠父母兄弟姐妹或子女供养,单独立户的(靠家庭供养无法单独立户,可按照单入户)。

     3、因家庭成员患重特大疾病导致自负住院医药费用支出较大,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条件的,可按户或按人纳入 低保。对因家庭主要劳动力患重特大疾病的应按户纳入低保,其它家庭成员忠重特大癪的可按人纳入低保。

    二、保障标准:2010年7月城乡低保统筹,低保校准630元/人.月,实行分类施保,具体补差标准为:

    A类645元/人.月(补差496元+30%增发保障金149元);

    B类387元/人.月(补差323元+20%增发保障金64元);

    C类:300元/人.月。

     三、工作重点:精准识别、动态管理、档案管理

    (一)精准识别

     1、个人申请。家庭成员向乡村(居)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如实填报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状况,签署信息核查授权委托书,提供相关必要材料。

     2、家庭经济状况调查。信息核对、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支出推算。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入户调查人员每组少于2人。

     3、民主评议。每次民主评议小组成员人数不得少于9人(应为单数)。村(居)民委员会成员(不少于 1/3),党员代表村(居)民代表(不少于参加评议人数的1/3).

     4、审核审批。公示7天无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就当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批。

     (二)动态管理

      1、分类复核年审。对A、B类家庭,可每年核查一次;对C类家庭,可每半年核查一次;对死亡的保障对象每月核查一次。 

      2、低保对象定期报告。对不按时参加复审或常年无法联系的低保对象,应直接取消其低保,并停发低保金。

      3、建立民政例会制度。 每月召开镇村民政专干会议。 

      4、建立监测预警机制。脱贫不稳定户、边缘一-致贫户的老弱病残孤等特殊群体,建立台账,加强比对,做好救助转化。

     (三)档案管理。

      1、审批类档案。 包括申请书、户口本、身份证、残疾证、房产证相关困难证明材料等原件或复印件,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授权书,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报告,入户调查表,民主评议记录,公示照片,低保审核审批表,动态管理审核审批表等。 

      2、日常管理类档案。包括低保政策文件: 会议记录、荼请示、报告、总结、批文、信函、低保资金发放汇总表、资金划拨凭证、低保对象花名册、调增(减)人员花名册、低保金调增(减)人员花名册等,报告、总结、批文、信函、低保资金发放汇总表、资金划拨凭证、低保对象花名册、调增(减)人员花名册、低保金调增(减)人员花名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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