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救助对象援助服务指南

2022-03-23 15:11来源:金寨县花石乡文字大小:[ ]   背景色:       

一、项目名称

就业援助服务

二、办理依据

1.《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75号)第十三条:登记失业人员凭《就业失业登记证》申请享受登记失业人员相关就业扶持政策;就业援助对象凭《就业失业登记证》及其“就业援助卡”中标注的内容申请享受相关就业援助政策;符合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个体经营人员凭《就业失业登记证》(标注“个体经营税收政策”)申请享受个体经营税收优惠政策;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凭所招用人员的《就业失业登记证》(标注“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申请享受企业吸纳税收优惠政策。第十五条: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对认定为就业援助对象的劳动者,应当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中“就业援助卡”部分注明认定日期、认定的援助对象类别。对认定为已不属于就业援助对象范围的,应在“就业援助卡”中注明退出就业援助对象范围的日期和原因。就业援助对象具体认定程序和相关证明材料内容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规定。

2.《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皖人社发〔2010〕87号)第十八条:登记失业人员申请认定为就业援助对象的,由本人向社区提出申请,经社区核实并张榜公示7日后无异议的,由街道(乡镇)审核后报上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批。经认定符合条件的,在其《就业失业登记证》“就业援助卡”页签章注明。

三、办理条件

《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援助工作的实施意见》(皖人社发〔2011〕44号第十七条 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申请认定为就业援助对象:

(一)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协议期满出中心、但未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且仍未再就业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和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尚未再就业的原国有企业的失业人员。

(二)国有企业关闭破产安置人员:已按企业兼并破产计划关闭破产的企业中,领取一次性安置费且仍未再就业的人员。

(三)集体企业下岗职工:经原劳动部门批准招录用的集体企业职工下岗失业的。

(四)享受低保的长期失业人员:正在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且连续失业12个月以上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五)大龄就业困难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含领取一次性安置费)或正在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12个月以上,且就业确有困难的“4050”人员(女性年满40周岁、男性年满50周岁)。

(六)符合相关规定的残疾人。

(七)零就业家庭成员:城市居民家庭中法定劳动年龄内的成员均处于失业状况的。

(八)其他人员:正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且就业确有困难的失地(失林)劳动者;毕业两年以内、连续6个月未就业且家庭正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高校毕业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确定的其他就业援助对象。

四、申请材料

根据不同类别对应提供“零就业家庭”证明、《残疾人证》、《低保证》、征地(征林)证明或能证明需要就业援助的材料

五、办理流程

1、受理:登记失业人员符合认定条件认定为就业援助对象,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

2、办结:为认定后的就业困难人员提供就业援助服务,并在其就业援助卡上注明其能享受的就业扶持政策。

六、办理时间

法定时间: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

七、办结时间

一个工作日

八、办理地点

花石乡社保所(花石乡政府一楼为民服务大厅社保窗口)

九、咨询方式和监督渠道

咨询电话:0564-7478529
监督电话:0564-7478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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