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查评估】花石乡社区矫正适用前调查评估
一、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十八条:社区矫正决定机关根据需要,可以委托社区矫正机构或者有关社会组织对被告人或者罪犯的社会危险性和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进行调查评估,提出意见,供决定社区矫正时参考。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组织应当提供必要的协助。
2、《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十三条:社区矫正决定机关对拟适用社区矫正的被告人、罪犯,需要调查其社会危险性和对所居住社区影响的,可以委托拟确定为执行地的社区矫正机构或者有关社会组织进行调查评估。社区矫正机构或者有关社会组织收到委托文书后应当及时通知执行地县级人民检察院。
第十四条:社区矫正机构、有关社会组织接受委托后,应当对被告人或者罪犯的居所情况、家庭和社会关系、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和被害人意见、拟禁止的事项、社会危险性、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等情况进行调查了解,形成调查评估意见,与相关材料一起提交委托机关。调查评估时,相关单位、部门、村(居)民委员会等组织、个人应当依法为调查评估提供必要的协助。
社区矫正机构、有关社会组织应当自收到调查评估委托函及所附材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评估,提交评估意见。对于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评估,提交评估意见。评估意见同时抄送执行地县级人民检察院。需要延长调查评估时限的,社区矫正机构、有关社会组织应当与委托机关协商,并在协商确定的期限内完成调查评估。因被告人或者罪犯的姓名、居住地不真实、身份不明等原因,社区矫正机构、有关社会组织无法进行调查评估的,应当及时向委托机关说明情况。社区矫正决定机关对调查评估意见的采信情况,应当在相关法律文书中说明。
对调查评估意见以及调查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信息,应当保密,不得泄露。
二、法律文书
见下列附件。
适用前调查评估意见呈批表
被调查人姓名 |
年龄 |
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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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程度 |
民族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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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地 |
居住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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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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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地调查小组 |
调查人签字: 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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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地司法所意见 |
所长签字: (盖公章) 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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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 小组意见 |
集体研究意见为: 评估小组成员签字确认: 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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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审核意见 |
负责人签字: 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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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局 意见 |
负责人签字: 日期: |
调查评估意见书
( ) 字第 号
人民法院(公安局、监狱管理局):
受你单位委托,我单位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对被告人(罪犯) 进行了调查评估。有关情况如下:
综合以上情况,评估意见为
。
(公章)
年 月 日
注:抄送 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