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寨县市场监管局2023年5月份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食品类)

2023-06-13 19:17来源:金寨县花石乡文字大小:[ ]   背景色: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姓名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的种类

和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备注

1

金市监处罚[2023]1092

金寨完达山世纪贝贝孕婴店经营超过保质期预包装食品案

金寨完达山世纪贝贝孕婴店

92341524MA2QGTGQ5C

曾伟峰

经营超过保质期预包装食品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并参照《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本)》第122条第二款、第116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没收过期食品,处以罚款。

主动履行,十五日内

金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411

 

2

金市监处罚[2023]1093

金寨县周平辉商店经营超过保质期预包装食品案

金寨县周平辉商店

92341524MA8PWOYL7H

周辉

经营超过保质期预包装食品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并参照《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本)》第122条第二款、第116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没收过期食品,处以罚款。

主动履行,十五日内

金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411

 

3

金市监处罚[2023]1094

金寨县汇美美食城经营混有异物的食品案

金寨县汇美美食城

92341524MA8NX6JW1K

简祖梅

经营混有异物的食品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并参照《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本)》第122条第二款、第116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处以罚款。

主动履行,十五日内

金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414

 

4

金市监处罚[2023]1095

金寨县多鱼寿司店超过许可的经营项目范围从事生食类食品经营案

金寨县多鱼寿司店

92341524MA8LWRKQ9A

吴费丽

超过许可的经营项目范围从事生食类食品经营

违反了《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和《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并参照《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本)》第116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

主动履行,十五日内

金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414

 

5

金市监处罚[2023]1098

王平经营超过保质期预包装食品案

王平

92341524MA2QGROA72

 

经营超过保质期预包装食品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并参照《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本)》第122条第二款、第116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没收过期食品,处以罚款。

主动履行,十五日内

金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417

 

6

金市监处罚[2023]1100

金寨山姐妹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生产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鸭豆干案

金寨山姐妹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91350211303080714C

曾令梅

生产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鸭豆干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第一款第三项和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并参照《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本)》第124条第三款第一项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

主动履行,十五日内

金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419

 

7

金市监处罚[2023]1103

金寨县黑毛猪批发铺经营未经检疫和检验的猪肉案

金寨县黑毛猪批发铺

92341524MA8NUEQW10

王燕

经营未经检疫和检验的猪肉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八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并参照《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本)》第119条第二款、第116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没收未经检疫和检验的猪肉,处以罚款。

主动履行,十五日内

金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424

 

8

金市监处罚[2023]1104

袁兴梅经营掺假掺杂茶叶案

袁兴梅

92341524MA2U484827

 

经营掺假掺杂茶叶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并参照《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本)》第122条第二款、第116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

主动履行,十五日内

金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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