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文件】金寨县义务教育学校食堂膳食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根据《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第45号)、《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加强中小学校食堂财务管理的意见》(皖教财〔2014〕8号)等文件精神,为规范义务教育学校食堂管理,杜绝早晚餐挤占营养餐资金现象出现,参照其他县区做法,经局党组会议研究同意,现就我县义务教育学校食堂管理提出如下规定。
第一条:义务教育学校食堂不得对外承包或委托经营,必须本着“公益性、非营利性”原则,自办自管。
第二条:实施营养改善计划的学校营养餐(中餐)按营养餐管理规定执行,4+X资金全部用于改善学生伙食,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条:学生食堂用餐的膳食资金同营养餐自付餐费一样统一缴到金寨县教育核算分中心,统收统支,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
第四条:农村寄宿制学校早晚餐(非营养餐下同)收费标准,原则上早餐每生每餐不超过4元、晚餐每生每餐不超过8元。
第五条:严格控制食堂从业人员职数。营养餐食堂从业人员职数按照县财政局、教育局核定标准执行(50名学生以下(含50)的学校食堂(伙房)配1名从业人员;51-100名学生的学校食堂(伙房)配1.5名从业人员;101-200名学生的学校食堂配2.5名从业人员,在此基础上每增加100名学生,增加1名从业人员,以此类推)。早晚餐用工标准按实际就餐学生数参照营养餐用工标准执行,不得超标准用工。寄宿制学校早晚餐食堂运行经费、从业人员劳务费和餐后看护学生费用计提办法如下:
1.早晚餐教师看护费。以实际在校就餐学生数为依据,按照不超过每生每天早晚餐餐费的6%标准计提,用于支付寄宿制学生就餐看护和餐后管理等费用。
2.食堂早晚餐从业人员劳务费。以实际在校就餐学生数为依据,按照不超过每生每天早晚餐餐费的10%标准计提,用于支付食堂从业人员劳务费。
3.早晚餐运转经费。以实际在校就餐学生数为依据,按照不超过每生每天早晚餐餐费的4%标准计提,用于支付食堂运转产生的水、电、燃料、零星设备维护添置等费用。
以上开支经费从寄宿制学生自筹的早晚餐餐费中统筹,学校根据实际情况统一使用,据实结算并转账支付。
第六条:早晚餐与营养餐大米、食用油同品牌集中配送,统一入库、单独出库。其他食材与营养餐食材同步集中定点采购。
第七条:学校食堂食材验收人员对早晚餐食材和营养餐食材统一验收,分账核算,把好食材质量、数量关。
第八条:义务教育寄宿制学校早、晚餐是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学校食堂供餐的重要组成部分,各校要成立相应的伙食管理小组,专账核算寄宿制学校学生生活费,做到“管钱”“管账”“管物”分开。伙食管理小组每月开展一次食堂财务审核,定期公布资金明细账目、原材料采购、带量带价食谱及用餐学生名单等信息,主动接受媒体和社会监督。
第九条:义务教育民办寄宿制学校早晚餐管理可参照执行。
第十条:如遇政策调整,按上级政策执行。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2021年春学期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