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前公示文本】金寨县花石乡花石村土地利用规划(2015-203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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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 言
长期以来,我国农村地区一直实行的是“一户一宅、无偿取得、长期使用”的宅基地制度,随着工业化、城镇化的深入推进,农村人口大量流动,“空心村”问题十分突出,“一户多宅”、“超标准占地”、“建新不拆旧”现象普遍存在,导致土地的大量浪费和闲置。
为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切实落实“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着力推进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统筹土地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实现奋力崛起,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以《花石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和《花石乡村庄布点规划(2015-2030年)》等为依据,编制《花石乡花石村土地利用规划(2015-2030年)》(以下简称《规划》)。
《规划》主要阐明规划期内村土地利用战略,明确土地利用管理的目标、任务和政策,引导全社会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资源。《规划》是实行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的纲领性文件,是落实土地宏观调控和土地用途管制、规划城乡建设和各项建设的重要依据。
第一章 总则
编制村级土地利用规划,优化村域用地结构、用地布局、用地分区,将村域土地的组织利用与生产活动的具体开展方式、经营管理模式进行有机结合;协调、融合村域产业发展、美丽乡村建设等各项规划间的相互关系,科学地确定各业用地布局和规模;统筹安排土地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为村域经济健康发展,土地资源集约、高效利用创造最为有利的条件。
在不增加土地面积的前提下,通过土地利用技术措施或内部规划管理来实现土地利用效率的提高,使一定数量的土地投入能产出更多的产品和服务。根据“以图管地”和“图数相符”的原则,借助村级土地利用规划,把乡级规划确定的各类用地面积,即农用地(包括基本农田)、建设用地和生态用地落实到土地空间上,确定每块土地的用途,并加以合理组织利用,以提高其集约利用程度和土地利用效率。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3.《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4.《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4]71号);
5.《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和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土资发[2015]35号);
6.《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支持皖西大别山革命老区振兴发展的意见》(皖国土资[2016]8号);
7.《中共金寨县委金寨县人民政府关于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金[2015]80号);
8.《金寨县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
9.《金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
10.《金寨县十三五扶贫规划》;
11.《金寨县区域发展与脱贫攻坚实施规划(2011-2015年)》;
12.《金寨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
13.《花石乡总体规划(2013-2030年)》;
14.《花石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
15.《花石乡村庄布点规划(2015-2030年)》;
16.《花石乡花石村脱贫工作实施方案》;
17.《花石乡花石村2016年扶贫工作计划》;
18. 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等。
规划范围为金寨县花石乡花石村内全部土地,总面积2294.21公顷。
五、规划期限
规划基期年为2014年,规划目标年为2030年,规划期限为2015-2030年。
第二章 村域概况
一、自然社会概况
花石村位于花石乡的西北部,七马公路傍白水河穿村而过,由原白河、花石、新塘三村合并而成,是全乡政治、经济、文化中心,总面积23 平方公里。全村共有总人口3754 人,996 户,辖38 个居民组。该村属高寒山区,地处大别山脉,土地较少,气候寒冷,雨量充沛。主要资源有水稻、小麦、油茶、板栗、茶叶、毛竹、木材、天麻等。全村森林覆盖率达76%。
2014年全村土地总面积2294.21公顷,其中:农用地2170.09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94.59 %;建设用地83.67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3.65%;其他土地40.45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1.76 %。
(一)农用地。
2014年全村耕地288.01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12.55 %;园地120.98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5.24 %;林地1650.11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71.92 %;其他农用地110.99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4.84%。
(二)建设用地。
2014年全村城乡建设用地76.37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3.33%;交通水利用地6.78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0.30 %;其他建设用地0.52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0.02%。
(三)其他土地。
2014年全村水域面积39.31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1.71 %;自然保留地1.14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0.05%。
(一)土地利用程度较高。2014年全村已开发利用土地2253.76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98.24%,土地利用程度处于全县较高水平。
(二)园地及林地以茶园、板栗林、油茶、毛竹为主。2014年园地120.98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5.24 %;林地1650.11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71.92 %。
(三)建设用地中,农村居民点比重较大。2014年全村建设用地总规模83.67公顷,其中农村居民点64.08公顷,占建设用地总规模的76.59%。
四、土地利用存在问题
(一)农村居民点分布零散,用地粗放。区内村庄规模较小,个数多,人口集聚水平低,人均建设用地面积170平方米;空心村及老龄化问题突出,留守劳动力严重不足;缺乏均等社会保障,村民城镇-农村两地占房意愿强烈。
(二)土地后备资源缺乏,开发潜力较小。全村其他土地面积为40.45公顷,占土地总面积1.76%,其中可供开发的滩涂沼泽面积很少,且开发难度较大,对生态环境易产生较大影响。
第三章 规划目标
(一)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严格控制建设用地规模扩张,优化各类用地布局。实现上级规划下达的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指标,严格控制建设用地规模不突破上级规划确定的指标,实现土地整治等方面的任务。
(二)优化农用地内部结构,提高质量,满足农产品生产需求。充分发挥地位优势和市场前景,对老化板栗林进行品种改良,发展板栗种植、毛竹种植及油茶种植。同时,进一步加大对种养专业合作社的扶持力度,大力发展猪、渔业等特色养殖。
(三)提供中心村庄建设和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等必要的用地空间。提升中心村庄集聚功能,引导交通不便、地质灾害点以及生存条件较差地区的群众向中心村庄搬迁,进一步加快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进度,重点实施道路、河道、农村用水等设施改造升级,保障群众饮水、用电、通讯、出行的基本生活需求。
(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显著提高。农用地利用规模化、集约化、产业化不断推进,建设用地由外延式增长向内涵挖潜转变,存量建设用地得到充分盘活,闲置和低效用地得到充分利用,各业用地利用效率和效益显著提高。
(一)耕地保有量——2014年全村耕地面积288.01公顷,规划目标年耕地保有量不低于270.55公顷。
(二)基本农田指标——2014年全村基本农田保护面积233.25公顷,规划期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229.53公顷。
(三)建设用地总规模——2014年全村建设用地83.67公顷,目标年建设用地总规模不超过95.59公顷。
(四)城乡建设用地规模——2014年全村城乡建设用地面积为76.37公顷,目标年城乡建设用地面积不超过86.79公顷。
第四章 土地利用结构与布局优化
第一节 土地利用结构调整
一、农用地调整
2014年农用地面积2170.09公顷,占土地总面积94.59%;规划目标年农用地面积2158.17公顷,占土地总面积94.07 %,规划期内净减11.92公顷。
(一)耕地调整。
2014年耕地面积288.01公顷,规划目标年耕地270.55公顷,规划期内净减少17.46公顷。
(二)园地调整。
2014年园地面积120.98公顷,规划目标年园地125.40公顷,规划期内净增加4.42公顷。
(三)林地调整。
2014年林地面积1650.11公顷,规划目标年林地1672.17公顷,规划期内净增加22.06公顷。
(四)其他农用地调整。
2014年其他农用地面积110.99公顷,规划目标年其他农用地90.05公顷,规划期内净减20.94公顷。
二、建设用地调整
2014年建设用地面积83.67公顷,占土地总面积3.65%;规划目标年建设用地面积95.59公顷,占土地总面积4.17 %,规划期内净增11.92公顷。
(一)城乡建设用地调整。
2014年城乡建设用地面积76.37公顷,规划目标年城乡建设用地86.79公顷,规划期内净增10.42公顷。
(二)交通水利及其他建设用地调整。
2014年交通水利及其他建设用地7.30公顷,规划目标年交通水利及其他建设用地面积8.80公顷,规划期内净增1.50公顷。
三、其他土地调整
2014年其他土地面积40.45公顷,占土地总面积1.76%;规划目标年其他土地面积40.45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1.76%,规划期内保持不变。
(一)水域调整。
2014年水域面积39.31公顷,占土地总面积1.71%;规划目标年水域面积39.31公顷,规划期内保持不变。
(二)自然保留地调整。
2014年自然保留地面积1.14公顷,占土地总面积0.05%;规划目标年自然保留地面积1.14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0.05%,规划期内保持不变。
第二节 土地利用空间布局
保护具有生态功能的耕地、园地、林地、水域、滩涂和苇地等生态用地,形成基本生态屏障,稳定村内白水河等生态网络体系,保障环境基础设施建设用地。正确处理人与自然的关系,通过新的保护体制和机制加大土地生态环境整治力度。加强绿化带及主干道的护路林的建设。
二、农用地
(一)耕地和基本农田。
根据花石乡分解的花石村耕地保护目标,充分发挥花石村农业生产的有利条件和产业特色,最大程度保留现状耕地,推进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工程,进一步提高耕地质量。
依据农用地分等定级成果,在为经济社会发展留出必要的、合理的用地空间的同时,优化基本农田布局,将高等别耕地、集中连片耕地、已验收合格的土地整理复垦开发新增的优质耕地划为基本农田。规划期内,全村基本农田面积不低于229.53公顷,主要分布于江湾组、方湾组、沙岭组等。
(二)园地和林地。
按照“严格保护、积极培育”的要求,继续巩固天然林保护工程的成果。紧紧围绕“生态产业、绿色富民”战略,推进板栗、木材、毛竹等产业基地的建设,为林业产业化发展打好基础。规划期间调整种植品种结构,促使特色农业规模经营,逐步实现园地成片布局,大力发展农业、种养业,推进茶叶产业规模扩大,并合理布局相关用地。
开展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工作,推进“一户一宅”和空心村庄清理整治工作,对村内的农村居民点实施村庄整治,复垦限制建设区内的零星、分散农村居民点。鼓励农村居民到规划的中心村庄、保留的自然村庄建房,并退出原宅基地。2014年,花石乡花石村共有38个村民组,3754人,规划至2030年,全村建设集镇区和白水、兴塘2个自然村,规划全村人口为2100人,其余人口均迁至镇区或城区。
优先保障基础设施用地需求,保障各类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顺利实施。重点实施道路、河道、农村用水等设施改造升级,扎实推进电网改造,整改高压线路。继续加强公路网建设,变电站、垃圾处理站、自来水厂、卫生院、养老院、公交站、天然气供应站、棚户区改造等项目建设。
第五章 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
第一节 耕地保护和占补平衡
保障粮食安全和生态安全,将耕地保护任务主要落实在江湾组、方湾组、沙岭组等,并尽可能避开规划镇区和自然村范围,使规划耕地能够得到有效保护。确保到规划目标年完成270.55公顷的耕地保护任务。
严格控制非农建设占用耕地。按照不占或少占耕地的原则布局新增建设用地,确需占用耕地的,尽量占用劣质耕地。规划期内全村因建设占用减少耕地面积控制在1.80公顷以内。
严格执行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按照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占一补一”的要求,严格落实补充耕地任务。规划期内,土地整治补充耕地量为15.11公顷。
按照数量、质量和生态全面管护的要求,依据耕地等级实施差别化管护,对优质耕地实行特殊保护。加大污染及灾毁耕地防治力度,强化耕地污染和灾毁情况监控,合理施用肥料和农药,减少人为污染及自然灾害损毁耕地,对污染、灾毁耕地及时治理和复垦。
加大中低产田改造力度,积极开展农田水利建设,大力实施“沃土工程”、“移土培肥”等工程,提高耕地综合生产能力。在土地整理复垦开发中,积极实施耕作层剥离工程,鼓励剥离建设占用耕地的耕作层,用于新开垦耕地的质量建设。
正确处理好经济发展、耕地保护和生态建设关系,严格落实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制度。禁止在耕地及基本农田内从事建房、建厂、建窑、取土等破坏耕地的行为。
通过经济补偿机制和市场手段引导农业结构调整向有利于增加耕地的方向进行,确保不因农业结构调整降低耕地保有量;加强耕地抗灾能力建设,加大灾毁耕地修复和补充力度,将灾毁耕地数量降到最低;加强对占用和补充耕地的质量评价,确保不因建设占用造成耕地质量下降。
第二节 基本农田保护和布局优化
严格落实上级下达的基本农田保护任务,并将其落实到各组。规划到2030年,严格执行花石乡下达的229.53公顷基本农田保护目标,实际划定基本农田229.55公顷。
规划的基本农田,尽量集中连片,便于有效保护和开展农业基础设施建设。优先将集中连片的优质耕地划为基本农田,将基本农田保护区范围内经土地整治的新增耕地补划为基本农田。零星分散的现状基本农田,尽可能调整至耕地集中连片的区域,促进基本农田布局集中。规划基本农田主要集中在江湾组、方湾组、沙岭组等区域。
严格落实基本农田保护制度,除法律规定的情形外,其他各类建设严禁占用基本农田,确需占用的,须经国务院批准,并按照“先补后占”的原则,补划数量相等、质量相当的基本农田。建立基本农田建设集中投入制度,加大公共财政对基本农田保护区扶持力度,综合利用基本农田管护资金、高标准基本农田资金、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资金、农田水利建设资金和土地开发整理资金等多渠道的资金,进行重点投入,扩大规模效益,形成良性循环机制。大力开展基本农田整理,改善农田水利条件,提高耕地质量,增加有效耕地面积。加强基本农田监测体系建设,借助高科技手段,为基本农田保护实施有效的动态监测。
第六章 建设用地调控和用地安排
第一节 逐步推进农村居民点迁并和整理
在不突破上位规划约束性指标和地质灾害防治要求的前提下,结合村庄布点建设,按照每个行政村原则上规划1处中心村庄和1-3个自然村庄的要求,合理确定农村居民点的布局和规模,统筹各业各类用地,有序安排建设用地空间和开发时序。
花石村规划期内由1个行政村、38个村民组,提升为1个集镇区、2个自然村的布点结构。
第二节 加强建设用地空间管制
一、允许建设区
总面积91.02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3.97 %。主要包括集镇区和白水、兴塘等2个自然村。
——区内土地主导用途为城、镇、村或工矿建设发展空间;
——区内新增城乡建设用地受规划指标和年度计划指标约束,应统筹增量与存量用地,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
——规划实施过程中,在允许建设区面积不改变的前提下,其空间布局形态可依程序进行调整,但不得突破建设用地扩展边界;
——允许建设区边界(规模边界)的调整,须报规划审批机关同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二、有条件建设区
总面积30.90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1.35 %,主要分布于瓦湾和集镇区周边。
管制规则:
——区内土地符合规定的,可依程序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同时相应核减允许建设区用地规模;
——土地利用规划确定的农村土地整治规模已完成,经评估确认拆旧建设用地复垦到位,存量建设用地达到集约用地要求的,区内土地可安排新增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
——规划期内建设用地扩展边界原则上不得调整。如需调整按规划修改处理,严格论证,报规划审批机关批准。
三、限制建设区
总面积2172.29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94.69 % 。
管制规则:
——区内土地主导用途为农业生产空间,是发展农业生产,开展土地整治和基本农田建设的主要区域;
——区内禁止城、镇、村建设,控制线型基础设施和独立建设项目用地。
第七章 土地用途分区
一、基本农田保护区
总面积为300.29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13.09 %。主要分布于江湾组、方湾组、沙岭组等区域。
管制规则:
——区内土地主要用作基本农田和直接为基本农田服务的农田道路、水利、农田防护林及其他农业设施;区内的一般耕地,应参照基本农田管制政策进行管护;
——区内现有非农建设用地和其他零星农用地应当整理、复垦或调整为基本农田,规划期间确实不能整理、复垦或调整的,可保留现状用途,但不得扩大面积;
——禁止占用区内基本农田进行非农建设,禁止在基本农田上建房、建窑、建坟、挖砂、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破坏基本农田的活动;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二、一般农地区
总面积197.73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8.62 %,全村各组均有分布。
管制规则:
——区内土地主要为耕地、园地、畜禽水产养殖地和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农村道路、农田水利、农田防护林及其他农业设施用地;
——区内现有非农业建设用地和其他零星农用地应当优先整理、复垦或调整为耕地,规划期间确实不能整理、复垦或调整的,可保留现状用途,但不得扩大面积;
——禁止占用区内土地进行非农业建设,不得破坏、污染和荒芜区内土地。
三、城镇建设用地区
总面积为61.66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2.69 %,主要分布在集镇区。
管制规则:
——区内土地主要用于城镇建设,须符合经批准的城市、建制镇建设规划;
——区内城镇建设应优先利用现有低效建设用地、闲置地和废弃地;
——区内农用地在批准改变用途之前,应当按原用途使用,不得荒芜;
——区内建设用地应当整理复垦为耕地或其他农用地,规划期间确实不能整理、复垦的,可保留现状用途,但不得扩大面积。
四、村镇建设用地区
总面积22.63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0.99 %,主要包括白水和兴塘2个自然村。
管制规则:
——区内土地主要用于村镇建设,须符合经批准的村庄和集镇建设规划。
——区内村镇建设应优先利用现有低效建设用地、闲置地和废弃地。
——区内农用地在批准改变用途之前,应当按原用途使用,不得荒芜。
——区内建设用地应当整理复垦为耕地或其他农用地,规划期间确实不能整理、复垦的,可保留现状用途,但不得扩大面积。
五、林业用地区
总面积1664.17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72.54 %,全村各组均有分布。
管制规则:
——区内土地主要用于林业生产,以及直接为林业生产和生态建设服务的营林设施。
——区内现有非农建设用地应当按其适宜性调整为林地或其他类型的营林设施用地,规划期间确实不能调整的,可保留现状用途,但不得扩大面积。
——区内零星耕地因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需要可转为林地。
——禁止占用区内有土地进行非农建设,不得占用区内土地进行毁林开垦、采石、挖沙、取土等活动。
第八章 土地整治安排
第一节 土地整理
通过大力开展农用地结构调整,建设高标准基本农田,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和生态环境。规划期内,通过农用地整理新增耕地1.16公顷。
按照依法依规、尊重民意、因地制宜、循序渐进的要求,结合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作,稳步推进农村建设用地整理,加大农村废弃土地和闲置宅基地整理力度,开展迁村并点、退宅还田。规划期内,实施农村居民点整理规模为13.95公顷。
第二节 土地整治保障措施
一、资金保障
实行项目资金专款专用,不截留、不挤占挪用,坚持按照规定的开支范围支出,力争不突破投资总额;坚持严把资金流转渠道,层层设立专账,实行一支笔审批;坚持项目资金决算制度,严格资金审计确保项目资金落到实处。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必须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和个人负责开垦与所占耕地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的或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本实施细则的规定足额缴纳耕地开垦费。
二、管理保障
(一)大力加强农用地整理。农用地整理资金向粮食主产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和土地整理重大工程和重点项目集中的区域倾斜。积极稳妥地开展田、水、路、林、村的综合整治,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和生态环境。
(二)稳步推进农村建设用地整理。按照依法依规、尊重民意、因地制宜、循序渐进的要求,组织进行农村建设用地整理,加大农村闲置宅基地整理力度。
(三)加快废弃地复垦。按照统筹规划、突出重点、用途适宜、经济可行的要求,立足优先农业利用、鼓励多用途使用和改善生态环境,加快挖损、压占土地的复垦,合理安排复垦土地的利用方向、规模和时序。
第九章 规划实施的保障措施
一、在全村范围内公告《规划》,公告内容主要包括规划目标、规划期限、规划范围、地块用途、土地用途区管制细则、规划批准机关和批准时间、违反规划的法律责任等。
二、各部门、各行业编制的城市、村镇、交通、水利、能源、旅游、生态建设等有关规划,要与土地利用规划相衔接,必须符合土地利用规划确定的用地规模。
三、严格执行《规划》确定的耕地保护和节约集约用地的目标和要求,切实发挥土地利用规划在调整经济结构、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调控作用。
四、充分发挥《规划》对用地规模和空间布局的调控作用,对新增建设用地计划实行指令性管理,未取得计划指标,不得批准建设项目用地。
五、土地利用规划一经批准,具有法定效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犯。
六、建立土地规划的动态监管制度,实行专项检查与经常性监督检查相结合,扩大规划实施情况的监测范围。严肃查处违法修改土地利用规划和违反规划批地用地的行为。
七、建立和完善对耕地尤其是基本农田保护的补贴机制,将《规划》确定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作为一般性财政转移支付规模的重要依据,实行保护责任与财政补贴相挂钩,充分调动基层政府保护耕地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八、加快建设土地利用规划管理数据库,实现土地规划信息化管理。加强土地规划实施过程的监管,形成批、供、用、补的全程监管体系,确保规划目标落实。
九、增强规划编制的公开性和透明度,充分听取社会各阶层的意见,发挥专家的咨询作用,提高规划的科学性和可行性。
十、建立责、权、利相结合,目标考核与奖惩措施相结合的基本农田保护责任制。
附 则
本《规划》由规划文本、说明、图件等构成,文本和图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规划》经金寨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是全村范围内各项土地利用活动的法规性文件。在本区域范围内进行的各项土地利用活动,均应遵守本《规划》。
本《规划》经金寨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即具法律效力,若需修订、调整,须经金寨县人民政府批准。
本《规划》条款由花石乡人民政府负责实施,由金寨县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附 表
附表1 花石村土地利用主要调控指标表
单位:公顷
指标名称 |
规划基期年 |
规划目标年 |
指标属性 |
耕地保有量 |
288.01 |
270.55 |
约束性 |
基本农田保护面积 |
233.25 |
229.53 |
约束性 |
建设用地总规模 |
83.67 |
95.59 |
预期性 |
城乡建设用地规模 |
76.37 |
86.79 |
约束性 |
附表2 花石村土地利用结构调整表
单位:公顷、%
规划基期年 |
规划目标年 |
规划期间面积增减 |
||||||
面积 |
比重 |
面积 |
比重 |
|||||
土地总面积 |
2294.21 |
100.00 |
2294.21 |
100.00 |
0.00 |
|||
农用地 |
耕地 |
288.01 |
12.55 |
270.55 |
11.79 |
-17.46 |
||
园地 |
120.98 |
5.27 |
125.40 |
5.47 |
4.42 |
|||
林地 |
1650.11 |
71.92 |
1672.17 |
72.89 |
22.06 |
|||
牧草地 |
0.00 |
0.00 |
0.00 |
0.00 |
0.00 |
|||
其他农用地 |
110.99 |
4.84 |
90.05 |
3.93 |
-20.94 |
|||
农用地合计 |
2170.09 |
94.59 |
2158.17 |
94.07 |
-11.92 |
|||
建设用地 |
城乡建设用地 |
城镇用地 |
12.29 |
12.29 |
61.66 |
2.69 |
49.37 |
|
农村居民点 |
64.08 |
64.08 |
25.13 |
1.10 |
-38.95 |
|||
采矿用地 |
0.00 |
0.00 |
0.00 |
0.00 |
0.00 |
|||
其他独立建设用地 |
0.00 |
0.00 |
0.00 |
0.00 |
0.00 |
|||
小计 |
76.37 |
3.33 |
86.79 |
3.78 |
10.42 |
|||
交通水利用地 |
交通用地 |
铁路用地 |
0.00 |
0.00 |
0.00 |
0.00 |
0.00 |
|
公路用地 |
6.78 |
0.30 |
8.28 |
0.36 |
1.50 |
|||
民用机场用地 |
0.00 |
0.00 |
0.00 |
0.00 |
0.00 |
|||
港口码头用地 |
0.00 |
0.00 |
0.00 |
0.00 |
0.00 |
|||
管道运输用地 |
0.00 |
0.00 |
0.00 |
0.00 |
0.00 |
|||
小计 |
6.78 |
0.30 |
8.28 |
0.36 |
1.50 |
|||
水利设施 |
水库水面 |
0.00 |
0.00 |
0.00 |
0.00 |
0.00 |
||
水工建筑物用地 |
0.00 |
0.00 |
0.00 |
0.00 |
0.00 |
|||
小计 |
0.00 |
0.00 |
0.00 |
0.00 |
0.00 |
|||
其他建设用地 |
风景名胜设施用地 |
0.00 |
0.00 |
0.00 |
0.00 |
0.00 |
||
特殊用地 |
0.52 |
0.02 |
0.52 |
0.02 |
0.00 |
|||
盐田 |
0.00 |
0.00 |
0.00 |
0.00 |
0.00 |
|||
小计 |
0.52 |
0.02 |
0.52 |
0.02 |
0.00 |
|||
建设用地合计 |
83.67 |
3.65 |
95.59 |
4.17 |
11.92 |
|||
其他土地 |
水域 |
39.31 |
1.71 |
39.31 |
1.71 |
0.00 |
||
自然保留地 |
1.14 |
0.05 |
1.14 |
0.05 |
0.00 |
|||
其他土地合计 |
40.45 |
1.76 |
40.45 |
1.76 |
0.00 |
附表3 花石村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情况表
|
基期耕地面积 |
规划期间补充耕地面积 |
规划期间减少耕地面积 |
规划期间净增(+)减(-) |
期末耕地 保有量 |
基本农田保护面积 |
|||||||
增加合计 |
土地整理 |
土地复垦 |
土地开发 |
其 他 |
减少合计 |
建设占用 |
灾 毁 |
其 他 |
|||||
规划期 |
288.01 |
15.11 |
|
15.11 |
|
|
32.56 |
1.80 |
8.45 |
22.31 |
-17.45 |
270.55 |
229.53 |
年均增减 |
— |
0.94 |
|
0.94 |
|
|
2.04 |
0.11 |
0.53 |
1.39 |
-1.09 |
— |
— |
附表4 花石村土地整治规划表
单位:公顷
类 型 |
调整至地类 |
合 计 |
||||
耕 地 |
园 地 |
林 地 |
牧草地 |
其 他 |
||
1.土地整理(如农田、农村居民点、工矿等用地整理) |
15.11 |
0.00 |
0.00 |
0.00 |
4.06 |
19.17 |
2.土地复垦(如工矿、道路、废弃地等用地复垦) |
0.00 |
0.00 |
0.00 |
0.00 |
0.00 |
0.00 |
3.土地开发(如荒草地、滩涂苇地等其他土地开发) |
0.00 |
0.00 |
0.00 |
0.00 |
0.00 |
0.00 |
合 计 |
15.11 |
0.00 |
0.00 |
0.00 |
4.06 |
19.17 |
附表5 花石村土地用途分区面积统计表
单位:公顷
单位 |
辖区面积 |
基本农田保护区 |
一般农地区 |
城镇建设用地区 |
村镇建设用地区 |
林业用地区 |
其他用地 |
||||||
面积 |
% |
面积 |
% |
面积 |
% |
面积 |
% |
面积 |
% |
面积 |
% |
||
花石村 |
2294.21 |
300.29 |
13.09 |
197.73 |
8.62 |
61.66 |
2.69 |
22.63 |
0.99 |
1664.17 |
72.54 |
47.73 |
2.08 |
附表6 花石村基本农田调整分析表
单位:公顷、%
行政区域 |
2014年基本农田保护面积 |
2030年基本农田保护面积 |
调入基本农田 |
核减、调出基本农田 |
||
面积 |
比例(%) |
面积 |
比例(%) |
|||
花石村 |
233.25 |
229.55 |
25.39 |
10.89 |
29.09 |
12.4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