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办法】金寨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扶贫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意见》(国办发〔2016〕22号)、《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全面加强脱贫攻坚期内各级各类扶贫资金管理的通知》(财农[2018]727号)及《安徽省扶贫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皖扶办〔2018〕116号)《关于完善县级脱贫攻坚项目库建设的实施意见》(皖扶办〔2018〕117号)、《关于完善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制度的实施意见》(皖扶办〔2018〕11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扶贫对象是指根据中央和省扶贫标准识别认定的建档立卡贫困村和贫困户。
本办法所指扶贫资金是指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统筹整合用于支持脱贫攻坚的财政涉农专项资金、地方政府债券支持脱贫攻坚资金、财政清理收回支持脱贫攻坚存量资金、县域结对帮扶资金、用于脱贫攻坚定点帮扶的财政性资金以及用于脱贫攻坚的企业、个人捐款。
第三条 扶贫资金安排使用遵循“统筹规划、突出重点,整合资源、增强合力,精准发力、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是本区域内扶贫项目实施的责任主体。负责编制本乡镇脱贫攻坚总体规划和年度项目计划,建立到村到户分类别的脱贫攻坚项目库,组织项目申报、项目实施、竣工验收、资金核算、档案管理等工作。
第五条 县直项目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本部门脱贫攻坚总体规划和年度项目计划,建立本部门、本行业分类别脱贫攻坚项目库;依据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批准的年度项目计划,制定本部门扶贫项目实施方案,组织本部门扶贫项目实施及资金使用管理,指导、督促乡镇实施项目建设,组织检查验收,开展绩效管理等工作。
第六条 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具体汇总编制全县脱贫攻坚总体规划和年度项目实施计划,建立全县分类别脱贫攻坚项目库,制定年度整合项目任务清单及整合资金分配使用方案,组织开展项目立项评审,以及组织协调、监督检查、调研评估、绩效管理等工作。
第七条 财政部门负责扶贫资金的筹措、落实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投入,严格扶贫资金监管。
第八条 审计、监察等部门负责扶贫项目资金的审计监督和违规违纪问题的查处等。
第九条 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负责全县脱贫攻坚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的审定,各类扶贫资金安排使用的审批,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支持脱贫攻坚年度方案的审查确定。
第三章 资金筹集与分配
第十条 县财政建立扶贫资金台账,将所有用于支持脱贫攻坚的各级各类扶贫资金进入“一个盘子”,实行县集中审批、条块管理和统筹使用。
第十一条 县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由县财政列入年度预算,并根据脱贫攻坚任务和当年地方财政收入情况逐年增加。
第十二条 县扶贫开发局根据县级和上级下达的各类财政扶贫资金规模,按照脱贫攻坚年度任务提出分配方案,经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审定批准后,资金指标切块分配到相关县直项目主管部门,由县直项目主管部门组织项目申报并提交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审定。对上级有明确规定或要求的,按上级有关要求进行分配。
第十三条 扶贫资金使用范围:
(一)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各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只能用于特色产业、农村小型公益基础设施、提升贫困人口能力建设及雨露计划等。
各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不得用于: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救济补助;弥补企业亏损;修建楼堂馆所及贫困农场、林场棚户改造以外的职工住宅;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和偿还债务;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市扶贫;医疗保障、购买各类保险;发放借款。
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不得用于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金;不得用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医疗、社保等社会事业支出(“雨露计划”中农村贫困家庭子女初中、高中毕业后接受中高等职业教育,对家庭给予扶贫助学补助的事项除外)。
(二)统筹整合资金。统筹整合支持脱贫攻坚资金严格执行“两不愁三保障”现行目标标准,主要围绕全县脱贫攻坚需求进行统筹安排,不得安排用于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村级办公场所、文化室、文化广场(乡村舞台)、学校等公共服务设施,大中型基础设施建设,医疗保障、购买各类保险,偿还债务或垫资等。
(三)地方政府债券资金。地方政府债券支持脱贫攻坚资金主要用于易地扶贫搬迁,为符合条件的搬迁户提供建房、生产、创业贴息贷款支持,支持搬迁集中安置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等,以及其他能形成资本性支出的脱贫攻坚项目建设。
(四)县域结对及社会帮扶资金。县外政府、部门对口帮扶资金主要用于相关产业扶贫、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等。对方有特定要求的,从其要求。企业、个人捐赠无指定用途资金由县统筹安排使用,有特定要求的,从其要求。
第四章 项目实施与管理
第十四条 扶贫资金实行项目管理,做到资金到项目,管理到项目,核算到项目。
第十五条 扶贫项目实施主体:到村项目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或县直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实施;对直接支持贫困户发展产业所扶持的项目,由贫困户自主实施;对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带动贫困户发展产业的项目,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监督合作社、家庭农场、龙头企业与贫困户签订帮扶协议及履行协议,按“先建后补”、“以奖代补”、“入股分红”等程序规范实施项目建设,并采取相应风险防控措施,确保扶贫资金安全使用。
第十六条 严格执行扶贫项目公告公示制度,县、乡(镇)、村应通过媒体、网络、公开栏等形式对扶贫项目进行公告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告公示包括:项目计划、项目实施方案、项目实施结果和年度计划完成情况等。
第十七条 县相关项目主管部门或乡镇在实施项目建设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项目实施管理程序。
(一)凡属于《金寨县政府采购目录》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执行;属于工程建设类项目的,按照招投标相关规定进行公开招投标。项目建设单位要与商品、劳务供应者或施工单位签订合同(协议),明确双方责任、建设内容、建设期限、供货时间、质量标准、合同价款、施工安全和违约责任等。
(二)项目主管部门或乡镇应聘请专业监理单位对扶贫资金项目施工合同执行情况、工程进度、工程质量等进行监理监管。
(三)扶贫资金项目一经批复,乡镇或项目主管部门不得擅自调整项目实施地点、建设内容和建设规模。确需调整或变更的,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准后,报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备案。
第十八条 扶贫项目完工后,按照“谁实施、谁负责、谁验收”的原则,组织项目竣工验收,对专业要求较高的项目由乡镇自验后申请县级行业主管部门验收。
第十九条 项目建成验收后,项目主管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要明确产权和管护主体,落实管护责任,实现资产保值增值。积极探索财政投入所形成的资产收益分配机制,增加贫困对象收入。
第二十条 乡镇和项目主管部门要加强项目档案管理,及时收集归档项目申报、立项审批、规划设计、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建设施工、工程监理、竣工验收、决算审计等资料,做到专人负责、专柜专盒存放,资料齐全、分类科学。
第五章 资金拨付与管理
第二十一条 县财政部门根据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批复,及时将资金计划指标下达到县相关项目主管部门,由主管部门通过财政一体化平台申请资金使用或拨付。县相关项目主管部门或乡镇要建立扶贫资金专账,实行专人管理,专账核算,封闭运行。
第二十二条 扶贫资金实行县相关项目主管部门或乡镇报账(参照县级报账制有关要求执行),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资金直达项目实施单位和商品、劳务供应商。对涉及支持贫困户的项目资金一律通过县级“一卡通”进行发放。
第二十三条 扶贫资金项目实行项目审计制。财政投资在1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实施主体编制决算清单;财政投资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项目,须经社会中介机构出具决算报告。财政投资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项目,须经审计部门出具决算审计报告。工程项目投资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按工程决算价(财政投入部分)的3%预留质量保证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六章 资金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四条 财政、扶贫、发改等部门要建立健全规范的扶贫资金分配、管理和使用制度体系,主动履行监管职责,加强协调和信息共享,对扶贫项目资金实行全程动态管理。
第二十五条 乡镇要将扶贫资金和项目监管作为一项重要任务,对项目申报、立项审批、规划设计、组织实施、竣工验收、工程质量及资金使用管理等全过程进行监管。
第二十六条 项目主管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对乡镇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乡镇完善项目建设程序、加快项目建设和资金支付进度等,积极配合审计部门做好项目资金审计和问题整改工作。
第二十七条 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定期开展项目督导,每年开展不少于两次项目督导。对在督导中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全县通报,责令限期整改,情节较重的依法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一)项目方案编制不实,不具体的。
(二)未执行公告公示制度,或公示不到位的。
(三)监管责任不落实、不到位,工程质量不合格的。
(四)未按规定时间完成项目建设任务的。
(五)项目验收不及时,或不按规定验收项目的。
(六)财务核算不规范、不清晰或造成资金浪费的。
(七)资金管理不力,资金使用效益差的。
(八)群众反映较大,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第二十八条 扶贫资金使用建立绩效目标管理、动态监控和绩效评价制度,绩效评价结果与扶贫资金安排相挂钩,并作为年度脱贫攻坚考核考评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九条 按照“六个精准”、“五个一批”要求,乡镇要加快项目实施进度,确保资金使用效率。对滞留1年以上和超期未支出的资金,由县财政部门收回。
第三十条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缴资金,同时对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员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虚报项目内容,夸大项目投资额的。
(二)截留、挤占、挪用、贪污项目资金的。
(三)同一项目多头申报,骗取套取项目资金的。
(四)其他违纪违法行为。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县扶贫开发局、县发改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金寨县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试行)》(财农〔2016〕237号)文件即日起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