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文件】金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上公有房屋征收补偿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天堂寨旅游扶贫实验区、现代产业园区(经济开发区)管委,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金寨县国有土地上公有房屋征收补偿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县十六届人民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3年11月27日
金寨县国有土地上公有房屋征收补偿资金
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国有土地上公有房屋征收补偿资金管理,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金寨县县城规划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城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公有房屋征收补偿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征收补偿资金是指对被征收人给予的全部补偿以及与房屋征收有关的经费。
第四条 国有土地上公有房屋征收实行货币补偿的,征收补偿资金实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
第五条 公有房屋分为:
(一)县直行政事业单位、“三权”在上单位公有房屋;
(二)国有或集体企业公有房屋。
第六条 县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办公室与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后,其补偿款全额划拨到县城投公司公有房屋征收补偿专户,由县城投公司按程序拨付。
第七条 县直行政事业单位、“三权”在上单位公有房屋征收补偿款的使用,由单位提出申请,县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办公室会同县财政局共同审核后,报县政府审批。
第八条 国有企业公有房屋征收补偿款的使用,由企业提出申请,企业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县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办公室会同县财政局共同审核后,报县政府审批。
集体企业公有房屋征收补偿款的使用,原则上可参照国有企业执行。
第九条 县财政局要加强对公有房屋征收补偿资金的监督管理;县审计局定期不定期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对单位或个人弄虚作假骗取、截留、挪用征收补偿资金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