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金寨县振风超市运营资金分配管理办法(修订版)》的通知 (金文明〔2022〕12号)

2022-12-29 22:06来源:金寨县沙河乡文字大小:[ ]   背景色:       

各乡镇党委、政府,安徽金寨经济开发区(金寨现代产业园区)工委、管委,安徽金寨技师学院(金寨职业学校),安徽金寨干部学院(金寨县委党校),县直各单位:

现将《金寨县振风超市运营资金分配管理办法(修订版)》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金寨县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

                                                                             2022年5月26日


金寨县振风超市运营资金分配管理办法

(修订版)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全县振风超市资金分配管理,建立科学高效的资金投入运行机制,推动振风超市持续平稳运营,根据《金寨县乡村文明新风评比暨振风超市建设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城投公司设立振风超市资金专户,县委宣传部(县文明办)负责资金的考核、分配,县城投公司负责资金的投资运营、拨付,各乡镇负责资金拨付、积分兑换、日常报账、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三条 振风超市运营资金分基础资金和绩效资金两部分,基础资金占70%,绩效资金占30%。

第二章  资金分配

第四条 基础资金分配。按县文明办与乡镇共同核定的全县乡镇文明新风评比户数和每年全县振风超市运营差额化补助资金,县文明办测算全县户均补助资金,全县户均补助资金的70%用于振风超市基础资金分配,按核定各乡镇评比户数拨付到乡镇资金专户。

第五条  绩效资金分配。全县振风超市户均补助资金的30%用于振风超市绩效资金分配,根据乡镇年度振风超市考核结果,分优秀、良好、一般、较差四个等次进行绩效资金差额分配,分别按100%、80%、60%、40%的比例,按核定乡镇评比户数,将绩效资金拨付到乡镇资金专户。

主要考核内容:

1)振风超市管理规范,干净整洁,设立积分兑换专区,商品兑换登记簿记录完整;

2)“6+X”模式评比效果良好,富有特色、成效明显;

3)评比流程规范科学,各项档案资料齐全,评比结果通过“红黑榜”等形式公示;

4)各村(社区)每季度评比1次,年评比户数达到核定评比户数的20%—30%;

5)文明新风宣传力度大,积分发放富有仪式感,群众知晓率和满意度高;

6)乡镇、村(社区)有配套资金,并积极争取社会捐助,保障振风超市常态长效运营;

7)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有关条件。

第三章  资金拨付

第六条  基础资金和绩效资金当年度综合考核后一次拨付到位。

第七条  基础资金发放。乡镇根据各村(社区)文明新风评比和积分兑付、配套资金等情况,于当年12月底向县文明办报送本乡镇振风超市运营管理自评报告、各村(社区)积分兑付汇总清单,县委宣传部(县文明办)根据全县当年振风超市补助资金、核定乡镇评比户数及负面清单情况,核定具体拨付额度,由县城投公司按程序拨付。

第八条 绩效资金发放。县委宣传部(县文明办)加强对全县振风超市的日常督查考评,结合年度考核结果,核定综合考核等次,按考核等次差额拨付绩效资金。

第九条 按照总量控制、足额使用的原则,负面核减的基础资金和差额拨付绩效资金结存资金,主要用于全县“新时代文明户”和振风超市年度考核优秀等次乡镇的奖励。

第四章  负面清单

第十条 文明新风评比、振风超市运营管理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列入负面清单,有负面清单的村(社区),取消其当年绩效资金,并根据年度振风超市考核情况,核减其不少于20%的基础资金直至全部核减。

1)村(社区)六项必评内容评比不全面,不能常态化开展评比,没有达到每季度评比1次、全年评比4次的要求,年度评比覆盖面低于15%的;

2)村(社区)连续两季度未评出黑榜人员或全年黑榜少于2例的;

3)评比过程流于形式,群众满意度低于80%的;

4)振风超市管理混乱,账目不清,卫生环境差的;

5)宣传氛围不浓,群众知晓率低于90%的;

6)出现其他负面情况的。

第五章  监督考评

第十一条 乡镇振风超市建设管理工作领导组要加大文明新风评比指导力度,督促村(社区)“两委”发挥村(居)务监督委员会的作用,调动“一约四会”积极性,加强对积分评定、积分券发放、商品兑付等过程的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县委宣传部(县文明办)牵头,定期、不定期对文明新风评比、振风超市运营管理、实施效果等情况进行督查检查、考核评定,考评结果作为绩效资金分配、年度考核、动态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振风超市运营管理情况纳入乡镇宣传思想、精神文明建设、文明村镇考核。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各乡镇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乡镇社会捐赠资金、乡村配套资金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县委宣传部(县文明办)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金寨县正威振风超市运营资金分配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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