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寨县果子园乡2024年10月份食品生产经营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经核实,截止2024年10月30日统计时间,果子园乡联合吴家店市场监督管理所在日常监管、专项监督检查中均未发现经营食品单位违法违规情况,故未产生食品类行政处罚案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的规定,因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作出行政处罚后按相关规定公示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第二条:“....仅受到警告行政处罚的不予公示。.....”的规定,仅收到警告的行政处罚案件不予公示。
下为10月全县行政处罚(食品类)统计表, 特此说明: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 |
金市监处罚[2024]1391号 |
金寨县沙河乡实验学校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从业人员未取得食品从业人员健康证明案 |
金寨县沙河乡实验学校 |
12341426MB1E12532F |
赵良海 |
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从业人员未取得食品从业人员健康证明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六项和《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八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给予警告。 |
主动履行,十五日内 |
金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0月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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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金市监处罚[2024]1394号 |
周云霞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案 |
周云霞 |
92341524MA2QGAC56H |
周云霞 |
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并参照《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第126条第一项第1目的规定,没收过期食品,没收违法所得0.2元,罚款1000元。 |
主动履行,十五日内 |
金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0月1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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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金市监处罚[2024]1398号 |
金寨小厨娘酒楼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案 |
金寨小厨娘酒楼 |
92341524MA8PW51X9G |
梁萍 |
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并参照《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第126条第一项第1目的规定,没收过期食品,罚款2000元。 |
主动履行,十五日内 |
金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0月1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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