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护管理】乡村公路建设及管理养护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县农村公路的建设、管理和养护,提高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水平,发挥公路在国民经济、国防和人民生活中的作用、适应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安徽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和《 金寨县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以下简称公路)是指县道、乡道、村道以及专用公路。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农村公路的建设、养护和管理。
第四条 农村公路管养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以县为主、乡村配合”的原则。县人民政府是本县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责任主体,其交通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县道的建设、管理和养护;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乡道建设、管理和养护; 行政村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村道建设、管理和养护。
第五条 县交通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行政村应加强对辖区内公路建设、养护和日常管理工作,确保公路完好畅通。
第六条 农村公路及公路设施是社会公益性基础设施,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爱护公路的义务,不得侵占和破坏。公民有遵守公路法规、爱护公路及公路用地、公路设施的义务; 有检举、揭发违章利用、侵占、破坏公路及公路用地、公路设施的权利。
第二章 规划
第七条 农村公路规划应当根据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农业生态环境的需要进行编制,与城镇建设发展规划和其它方式的交通运输发展规划相协调,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规划相结合,并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第八条 县道规划由县交通局会同县级有部部门负责编制,经县人民政府审定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交通厅备案。乡道规划由县交通局协县乡(镇)人民政府编制,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市交通局备案。村道由属乡镇帮助村进行规划。
第九条 乡道规划应当与县道规划查协调,村道规划应当与乡道规划相协调。经批准的农村公路规划需要修改的,由原编制机关提出修改方案,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县农村公路渡口及客运站场设施应当与农村公路统一规划、统一标准、同步建设。
第三章 公路建设
第十条 农村公路建设应当充分利用现有道路进行改建和扩建。其中、县、乡道应不低于三级标准,村道应不低于四级标准,并应地形变化,减少对自然地貌的破坏,防止水土流失和环境污染。
通过名胜古迹和自然保护区的公路,应注意与周围环境、自然景观协调,严禁损坏历史文物。
第十一条 三级以上农村公路和其它符合招标条件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当明确项目法人,并依法进行招标。依照国家有关部门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的村道建设项目,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可以不进行招标。
县道建设项目的招标由县交通局负责组织。乡道、村道建设项目的招标,在县交通局的指导下,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
第十二条 三级以上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当通过招标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进行监理。其它农村公路建设,可以由县交通局组织进行监理。
农村公路建设施工现场应当设立质量责任公告牌。公告有关部门责任单位、责任人、主要质量控制指标和质量举报电话。
第十三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当当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工程质量责任追究制。农村公路建设、施工和监理单位应当依据职责,明确安全,质量管理责任,落实安全、质量各证措施,加强安全与质量管理。
第十四条 公路新建、改建以及大修工程按批准的设计文件修建完成后,应及时按《安徽省农村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试行)》的规定,组织验收,办理交接手续。不符合设计要求的,不得交付使用,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采取补救措施重新返工,所需经费由施工单位负责。
建成的农村公路,应当按照国家有关部门规定设置必要的交通标志。
第十五条 农村公路建设应当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收集、整理、保存工程资料,建立工程档案。
第十六条 公路建设用地,应本着节省土地、少占良田的原则,做到“全面规划、充分利用,合理安排”。
第四章 公路养护
第十七条 公路养护以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经常保持公路完好、平整、畅通、整洁、美观,并及时修复损坏部分合理安排大、中、小修,逐步改善技术状况,不断提高公路质量和抗灾能力。
第十八条 公路养护标准必须达到路拱适度、行车舒适,路面整洁、边坡稳定、水沟畅通,桥涵等构造物维护完好,标志、标线齐全鲜明,绿化协调美观。
第十九条 农村公路养护实行专业养护和承包养护、常年养护和季节性养护相结合的方式,并逐步实行以专业养护为主。县道(含通乡油路)由县交通局下属的农村公路管理机构负责管理养护;乡道由主受益乡镇负责管理养护; 村道由所在村负责管理养护。所有公路养护用料由路段所在地乡、村负责协调解决。
第二十条 在公路上施工作业时,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措施,维护交通,确保安全; 如因施工影响车辆通行,应当在作业处或施工路段两端设置明显的施工标志; 需中断交通的,事先应由交通、公安机关共同发布通告。
第二十一条 县、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应当按照绿化规划和谁种植、谁管理、谁受益的原则,组织和发动农村公路沿线的单位和个人实施公路绿化。公路用地上的树木不得擅自砍伐,确需更新砍伐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完成更新补种任务。
第二十二条 因严重自然灾害致使农村公路中断或严重损坏时,县、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应及时修复,必要时可动员和组织沿线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农村居民进行抢修,尽快恢复交通。
县道修复费用由县级人民政府承担,乡道修复费用由乡级人民政府承担,村道修复费用由村民委员会承担。
第五章路政管理
第二十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对公路的保护。
第二十四条 从公路两侧边沟外缘起一米范围内的土地为公路用地,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为(建筑控制区边缘线称建筑红线):涂改公路标志或者擅自设置其它标志。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外,禁止在村道建筑控制区内新建、扩建建筑物和地面构造物。
第二十六条 超过农村公路限定荷载标准的车辆不得擅自在农村公路上行驶。确需行驶的,必须经县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 要求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 运载不可解体的超限物品的,应当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时速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
第二十条 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在处理交通事故时,对涉及损坏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设施及行道树的,应及时通知县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和当地人民政府参加处理。
第六章资金筹集和使用
第二十八条 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养护应当建立以政府投资为主,农村村级为辅、鼓励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的稳定的资金筹集渠道。
第二十九条 县道新建、改建资金的来源,主要是上级安排资金、以工代赈资金、扶贫资金以及县财政配套用于公路养护的节余部分等办法筹集;乡道建设资金主要由乡镇设法筹集,县适当予以补助; 村级公路建设主要采取“一事一议”和社会捐资等办法解决。
第三十条 日常养护资金:县道由县级财政和县交通主管部门从小机养路费中筹集:乡道由乡(镇)政府筹集; 村道利用“一事一议”政策采取以奖代补等形式,村民委员应组织村民投工投劳、引导村民自愿出资修建、养护村道和发动社会捐资等形式筹集。
养护工程资金:养护工程费由省级财政和省级交通主管部门从汽车养路费中安排、不足部分由县级财政筹集。
第三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采取“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方式筹集村道建设、养护资金,应当遵循村民自愿、量力而行的原则,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农村公路建设不得损害农民利益,不得采用强制手段向单位和个人集资。
第三十二条 鼓励社会、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捐资用于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 对作出突出表现的,由县人民政府予以表彰。
第三十三条 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资金应当严格管理、专款专用,实行年度审计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截留。
第七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 县交通局应当每年对全县农村公路养护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考核,并将检查考核结果作为公路养护单位的主要依据,县交通局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应当每月对全部列养公路进行一次检查,每半年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上报县交通局。
第三十五条 县交通局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对农村公路养护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抽查,并将抽查结果反馈给公路养护部门,及时纠正、处理存在的问题。
第八章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六条 经县交通局检查考核确认,在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给予奖励:
(一)全面完成养护管理任务,养护质量稳步提高的;
(二)路况等级提高的;
(三)养护工程全部达到优良的;
(四)对公路养护管理做出重大贡献的;
(五)路政案件及时查处,路产、路权未受侵犯的;
(六)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达到年度目标责任要求的;
第三十七条 年终由县政府办公室牵头,县交通局负责就各乡镇 对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养护和管理工作进行检查评比,将评比结果列入政府年度目标考核之—,被评为前两名的乡镇,分别给予奖励; 被评为最差的乡镇,报县政府予以通报批评,并酌情扣减乡镇当年的公路工程费用,具体检查评比办法由县交通局另行制定。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县政府法制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