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预拨2024年中央救灾资金的通知(含流波䃥镇7万元)
九月,县拨付中央救灾资金,流波䃥镇4万元,此项经费主要用于汛期紧急转移安置群众费用,目前人员名单正在汇总上报,将在核定后发布。下为县级拨付文件。
各乡镇人民政府:
今年入汛以来,我县多次强降雨,灾情较重。为支持我县防汛救灾,妥善安置受灾群众,保证受灾群众基本生活需求,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应急管理厅《关于预拨2024年中央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第三批)的通知》(皖财资环〔2024〕760号)预拨下达我县救灾资金115万元,(具体资金分配见附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统筹安排。各乡镇要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的理念,将受灾群众生活保障放在首位,按照《中央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20〕245号),《安徽省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皖财建〔2020〕948号)等规定要求,统筹合理分配好救灾资金,严格加强资金管理,严禁截留,挤占和挪用,确保救灾资金按规定使用,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二、严格标准,精准救助。要严格按照上级有关要求,对紧急转移安置需生活救助的人员,按照人均300元标准救助,过渡期生活救助按照不低于每人每天20元、救助期限3个月进行救助;因灾倒房重建,户补助不低于2万元,严重损坏修缮加固户均不低于0.2万元。
三、严格程序,规范使用。请各乡镇严格按照“户报、村评、乡审、县定”的程序,确定受灾困难群众救助,可以先确定分配方案和摸底建立台账,2024年9月15日前将资金《救助资金发放花名册》经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后报送县应急管理局救灾和物资保障股,等待上级清算完毕后再通过“一卡通”打卡发放到户;对提前集中安置人员统一安排生活的以及其他符合救灾资金支出范围的经费支出,要严格审批程序,完善相关资料,实行报账制度。各乡镇根据前期报灾台账,提供转移安置人口花名册及详细的食宿费用、购买生活类救灾物资(米、油、面、水、方便食品及洗漱等生活用品)、租赁车辆等费用发票,同时附乡镇、村相关会议记录;对恢复重建户,要严格按照农村住房“一户一宅”规定,建立台账,一户一档,对一户多宅房屋倒塌的农户,不纳入补助对象范围。房屋严重损坏需修缮加固户由乡镇按程序确定,修缮加固户有关档案资料及花名册报县应急局备查,并于今年10月30日前经乡镇组织验收后打卡发放到户;对恢复重建户,已经开工建设的可以先预付1万元,建成后由县应急局组织验收,完成一户,验收一户,恢复重建户必须于今年11月底全部完成重建任务,相关乡镇要督促恢复重建户抓紧启动重建工作。同时各乡镇要积极配合纪检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专项检查督查,对违反救灾资金使用规定的,一经发现,移交纪检监察机关追责,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确保救灾资金的安全使用。
资金分配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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