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寨县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实施办法

2020-06-08 09:56来源:金寨县铁冲乡文字大小:[ ]   背景色:       

金寨县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实施办法

为切实做好县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分配管理工作,完善我县住房保障体系,建立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并轨运行管理制度,解决城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的住房困难问题,根据《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安徽省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申请对象

(一)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家庭成员属于城镇所在地规划区内城镇居民,且在当地实际居住;

2、申请人及家庭成员人均年收入低于上一年度全县城镇居民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且家庭财产在5万元(含)以下;

3、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在申请地均无自有住房或人均住房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含15平方米);

 4、申请人60岁以上,家庭成员必须2人以上(含2人),且成员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义务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

5、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未享受住房保障,且未租住公房的;

6、申请人在申请日前3年内在申请地未出售或赠予房产。

(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包括符合条件的农业转移人口,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在就业所在城镇规划区内无私有房产或人均住房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含15平方米),所在企业未解决住房;

2、申请人在就业所在城镇规划区内工作满6个月以上,申请时已与用工企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

3、申请人连续缴纳养老保险金6个月以上;

4、在申请日前3年内在申请地未出售或赠予房产。

(三)政府招录或引进的专业技术人才,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用人单位提供的政府招录或引进的专业技术人才证明;

2、已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聘用)合同;

3、申请人及其配偶、子女在工作所在地无私有房产或人均住房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含15平方米);

4、申请人在申请日前3年内在申请地未出售或赠予房产。

(四)“三支一扶”、公益性岗位大学生及大学生村官,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在申请地无自有住房或人均住房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含15平方米);

2、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未享受住房保障且未租住公房。

(五)县内辖区范围内行政事业单位、企业新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工作地所在规划区内无私有房产或人均住房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含15平方米);

2、申请人已与行政、事业单位、企业正式办理录(聘)用手续;

3、在申请日前3年内未出售或未赠予房产。

(六)房屋征收被征收户凭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在过渡期内可以申请暂住公租房用于过渡居住。

(七)特殊群体。经县政府批准,可优先分配入住公共租赁住房:

1、在城镇所在地规划区内工作的全国和省部级劳模、英模、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和优抚对象;

2、县内招商引资企业的负责人、管理人员;

3、其他经县政府批准的特殊群体。

二、资产认定

(一)住房认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1、拥有私有住房且人均住房面积超过15㎡的;

2、承租公有住房的;

3、申请家庭在申请前已转让私有住房(含房改房、集资建房等)不满3年的;

4、待入住商品住房的。

(二)资产范围。除日常生活资产外,家庭资产包括:

1、车辆(不含自行车、电瓶车、摩托车);

2、存款、住房公积金、有价证券等;

3、其他资产。

三、申请材料

(一)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验原件,收复印件);

3、属城市低保家庭的,提供《安徽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验原件,收复印件);属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的,提供所在单位或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家庭成员月收入证明(原件);

4、申请人家庭主要资产证明材料(原件由所在单位或乡镇提供);

5、房屋权属证书(验原件,收复印件),或房屋档案查询证明,未租住保障性住房证明,租赁住房协议(原件);

6、其他证明材料(婚姻状况证明、残疾证、优抚证等)。

(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包括符合条件的农业转移人口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身份证(验原件,收复印件);

3、申请人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验原件,收复印件);

4、申请人连续缴纳养老保险金1年(含)以上的证明材料(原件或验原件,收复印件);

5、申请人所在工作单位出具的未提供住房证明、房屋档案查询证明,租赁住房协议(原件)。

(三)政府招录的专业技术人才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验原件,收复印件);

3、申请人与用人单位办理的正式录(聘)用材料(验原件,收复印件);

4、房屋档案查询证明,未租住保障性住房证明,租赁住房协议(原件)。

(四)“三支一扶”大学生、公益性岗位大学生及大学生村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书(原件);

2、所在单位或乡镇政府出具的无住房或人均住房面积低于15㎡的证明及未租公房证明。

(五)特殊群体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书(原件);

2、全国或省部级劳模、英模或荣立二等功以上复转军人证明或残疾证;

3、县招商主管部门提供的招商引资企业证明;

4、县政府批示。

四、申请审核程序

(一)申请。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社区(村委会)或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二)初审。社区(村委会)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家庭人口、家庭收入、家庭资产、家庭住房等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调查意见。符合条件的,报乡镇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初审意见。(单位职工由所在单位提出初审意见)初审意见提出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社区(村委会)或所在单位进行公示,公示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2个工作日内,对公示无异议或经查证异议不成立的,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县房管局。

(三)审核。县住建局应当自收到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申请人住房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审核意见,提交县民政局。

县民政局在收到住建局提出的审核意见和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通过居民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系统,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资产等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审核意见,提交到县住建局。

(四)登记。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县住建局在县政府网站公示申请人名单及其收入、资产、住房等状况,公示不少于7个工作日。对公示无异议或经查证异议不成立的,作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予以登记。

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县住建局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申请复核。

五、分配管理

县住建局根据公租房分配房源,公开组织摇号选房。摇号过程由公证机关公证,并出具公证书。公共租赁住房分配结果在县政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网站公布。对未摇中的申请人,按轮候有关规定转至下一轮次分配。

公共租赁住房原则以家庭为单位进行分配:1人户安排在40平方米以内,2人户安排在40-50平方米;3人(含)以上户安排在50-60平方米。

对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和残疾人,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

六、签订合同

摇号分配后,县住建局应及时向申请人发出分配通知书。申请人持分配通知书与县住房保障物业管理办公室签订租赁合同、缴纳租金和每户2000~5000元设施设备使用保证金。承租人在退回公共租赁住房时,县住房保障物业管理办公室要检查设施设备使用情况,没有造成损坏的,由县住房保障物业管理办公室全额退还设施设备使用保证金(不支付利息);造成损坏的,从保证金中扣除相应维修或赔偿费。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期限为3年。租赁期满需要续租的,承租人应在租赁期满3个月前提出申请。经审核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续租,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七、租金标准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执行政府定价,按县物价局批准的租金标准收取。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实行动态管理,定期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公共租赁住房实行差别化租金。一般家庭公租房租金按照同区域、同时期、同品质住房市场平均租金的60%标准收取,城市低保家庭按市场平均租金的20%收取。

八、监督管理

(一)对以虚假材料等骗取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人,一经查实,由原分配审定机关取消分配资格,责令限期退回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二)已入住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应按年度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资产、家庭住房等情况。原申请、审核机关应按规定对承租对象的家庭收入、家庭资产、家庭住房等情况进行调查、信息比对和审查,并按规定作出处理。审查结果应当公开。

(三)县政府招录的专业技术人才、乡镇及县直单位工作人员、“三支一扶”、公益性岗位大学生及大学生村官租赁期限,原则上最多不超过3年。

(四)县住建局、民政局、人社局、财政局、公安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税务局、住房公积金管理部等部门应加强对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工作的监督指导。县政府有关部门要认真负责,提高办事效率,严格办理程序,确保公开、公平、公正。

(五)在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和后期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