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制度】对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构筑物的拆迁的办理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

2022-06-28 11:40来源:金寨县铁冲乡文字大小:[ ]   背景色:       

【法律】 《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1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 2013年6月29日修订) 第二十六条 使用不可移动文物,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负责保护建筑物及其附属文物的安全,不得损毁、改建、添建或者拆除不可移动文物。对危害文物保护单位安全、破坏文物保护单位历史风貌的建筑物、构筑物,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必要时,对该建筑物、构筑物予以拆迁。1.催告责任:对危害文物保护单位安全、破坏文物保护单位历史风貌的建筑物、构筑物,应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履行义务以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采矿权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做出拆迁的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根据终止和中介执行的适用情形,做出终止或终结执行决定。 3.执行责任:由文物部门组织强制拆迁工作。 4.事后监管责任:对拆除情况进行事后监督。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一)履行义务的期限;(二)履行义务的方式;(三)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四)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2.《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七条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强制执行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强制执行的理由和依据;(三)强制执行的方式和时间;(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五)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在催告期间,对有证据证明有转移或者隐匿财物迹象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立即强制执行决定。 3.《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1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 2013年6月29日修订)第二十六条 使用不可移动文物,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负责保护建筑物及其附属文物的安全,不得损毁、改建、添建或者拆除不可移动文物。对危害文物保护单位安全、破坏文物保护单位历史风貌的建筑物、构筑物,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必要时,对该建筑物、构筑物予以拆迁。 4.《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1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 2013年6月29日修订)第六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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