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金寨县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18-12-04 00:00作者:办公室来源:现代产业园区文字大小:[ ]   背景色:       

各乡镇党委、政府,现代产业园区(经济开发区)工委、管委,县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金寨县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处理暂行办法》已经县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实施中有关情况请及时向县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反馈。

 

    

                           2017422

金寨县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处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处理行为,保护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征地工作顺利进行,根据金寨县土地征收制度改革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县行政区域范围内依法经批准征收土地引发的征地补偿安置争议的处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征地补偿安置争议的处理应当遵循协调前置,重在协调,协调不行再行裁决的原则。协调和裁决都必须依法进行,做到事实清楚,记据确凿,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处理适当,手续完备。

第四条  县人民政府是本县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裁决机关,县政府法制办是办理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裁决的具体工作机构。

各乡镇人民政府是受县人民政府委托征地补偿安置争议的协调承办机关,设立由国土、司法、民政、人社、农村基层党组织代表组成的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办公室(以下简称乡镇协调办公室),承办本辖区内的征地补偿安置争议的协调事宜。

 

第二章  申请和受理

 

第五条  依照本办法对征地补偿安置争议申请协调裁决的被征地单位,个人或者地上青苗、建筑物、构筑物及其它附着物的所有权人,为申请人。

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县人民政府为被申请人。

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申请人可以依照本办法提出协调裁决申请:

(一)对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

(二)对被征土地上的青苗、建筑物、构筑物及其它附着物种类,数量及补偿款数额有异议的。

(三)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涉及的被征土地地类、人均耕地面积、被征土地前3年的平均年产值、补偿倍数的确定有异议的。

(四)实行片区综合地价计算补偿费的乡镇,对片区综合地价的适用标准和计算有异议的。法律、法规对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裁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  对地上附着物或青苗 补偿费有争议的,由地上附着物或青苗产权人提出书面协调裁决申请。

对片区综合地价的适用标准和计算有争议的,由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书面协调裁决申请。

 第八条  申请人可自行申请协调裁决,也可委托代理人申请协调裁决,委托的代理人不得超过2人,并应当提交申请人的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

第九条  征地补偿安置协调裁决的申请,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示之日起15日内,向协调办公室提出,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协调申请书;

(二)申请人及其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三)县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四)争议标的物的相关权属证明;

(五)因协调需要提交的其它资料。

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交相关材料、证据,并对其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条  协调申请书应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它组织的名称、住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姓名、职务);

(二)申请协调的具体事项;

(三)事实、理由与依据。

第十一条  乡镇协调办公室应当自收到协调申请书之日起10日内对协调申请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符合受理条件的,制作《受理通知书》,送达申请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制作《不予受理通知书》,送达申请人。对重大、复杂的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应当告之申请人向县协调办公室申请协调。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书面告之不予受理:

(一)县人民政府在征地前制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后,依法已经 告之申请人听证权利,而申请人放弃听证后又申请协调裁决的;

(二)对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及支付方式有争议的;

(三)对已经与有关部门签订了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且部分或全部履行后反悔引发的征地补偿安置争议的;

(四)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申请人资格的;

(五)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没有异议,仅对征地程序提出异议的;

(六)人民法院或者行政复议、信访机关对争议事项已经受理或者已有结果的。

 

 第三章    

 

第十三条  协调办公室自受理协调申请之日起15日内可以与申请人自行协商解决,协商达成的,申请人撤回协调申请,协商不成的,定期召开协调会。

第十四条  协调办公室应对申请协调事项进行全面、客观、公正的审查。

第十五条  协调办公室应当在协调会召开3日前告之申请人协调的时间和地点。申请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协调的视作撤回申请。

第十六条  协调会由协调办公室负责主持,必要时可邀请相关部门人员参加,协调接下列程序进行:

(一)听取申请人陈述请求事项、事实、理由和依据;

(二)征求有关单位意见;

(三)核实证据资料;

(四)协调办公室依据法律、法律和有关规定,提出协调意见。

第十七条  协调办公室组织协调会,应当由2名以上工作人员参加。申请在3人以上的应推选1-2人代表参加协调会。

第十八条  县人民政府成立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裁决委员会,成员由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政府相关部门及法律工作者等组成。

第十九条   经协调达成一致的,协调办公室应制作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书,经争议双方签字后生效;协调不成的,协调办公室出具书面《协调不成告之书》,当事人可收到告之书之日起15日内向金寨县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裁决委员会申请裁决,裁决后,申请人对裁决结果不服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协调:

(一)申请人撤回协调申请的;

(二)协调中发现不属于征地补偿标准争议的;

第二十一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或其它权利人对征地补偿标准和安置方式没有异议的,由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主要包括土地的位置、数量、地类、补偿标准、安置方式、费用的拨付时间和方式,土地的交接时间和方式,争议解决条款等内容。

第二十二条  土地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后,双方对履行协议存在争议的,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四章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县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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