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证签注、换领、补领服务指南

(依申请类)

2020-08-27 19:30来源:金寨县经济开发区文字大小:[ ]   背景色:       

办理依据:

《居住证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63号)第十条:居住证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签发,每年签注1次。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连续居住的,应当在居住每满1年之日前1个月内,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办理签注手续。第十一条:居住证损坏难以辨认或者丢失的,居住证持有人应当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办理换领、补领手续。居住证持有人换领新证时,应当交回原证。

承办机构:

金寨现代产业园区公安派出所。

服务对象:

公民。

申请条件:

无。

服务流程:

流动人口应当自到达居住地之日起15日内,凭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向居住地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申报居住登记。用人单位、房屋出租人、房屋租赁中介机构,应当自与流动人口建立、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租赁关系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流动人口居住信息报送当地公安派出所。

办理时限:

现场办结。

收费依据及标准:

五个工作日发证首次办证免费。

咨询方式:

金寨县公安局现代产业园区派出所电话:0564-73581100564-27087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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