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寨县农业农村局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农药)
序号 |
行政处罚 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 |
金农(农药)罚〔2020〕10号 |
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案 |
屠XX |
屠XX |
2020年9月25日上午, 我局接张冲乡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电话:称张冲乡屠XX在黄畈村正宏百货内经营有农药。我局立即组织执法人员前往黄畈村正宏百货,执法人员向当事人表明身份、出示执法证件。现场发现黄畈村正宏百货内经营有农药:草甘膦铵盐22瓶、吡虫啉18袋、高效氯氰菊酯18瓶、杀虫双14瓶。销售草甘膦胺盐18瓶,每瓶8元、杀虫双6瓶,每瓶4元,高效氯氰菊酯和吡虫啉是一起销售,合计销售价格5元一组,卖了32组,违法所得共计328元。 |
当事人违反了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国家实行农药经营许可制度” 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
1、没收草甘膦铵盐22瓶、吡虫啉18袋、高效氯氰菊酯18瓶、杀虫双14瓶; 2、没收违法所得328元; 3、罚款人民币5200元。当事人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金寨县行政服务中心缴纳罚(没)款。 |
金寨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