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动人口避孕节育的情况证明

2021-11-11 15:58来源:金寨县经济开发区文字大小:[ ]   背景色:       

一、法律法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第十三条:“流动人口现居住地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按照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较大的市的规定,为已婚育龄妇女出具避孕节育情况证明。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已婚育龄妇女的避孕节育情况证明,及时向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通报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不得要求已婚育龄妇女返回户籍所在地进行避孕节育情况检查。”

二、服务对象:已婚育龄妇女

三、服务机构:计生办

四、服务项目内容:计划生育节育情况证明

五、服务流程:1.受理:申请人备齐申请材料后,直接到现居住地乡(镇)、街道计划生育证件办事窗口报送材料。2.审查:窗口工作人员接收、核对,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即时办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齐的全部内容。 3.决定:窗口工作人员核查材料符合要求,当场作出准予出具证明的决定。 4.送达:当场出具计划生育节育情况证明。

六、服务要求:核查申请材料的真实性

七、服务电话:开发区:0564-2708727,县:0564-7359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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