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金寨县城乡居民临时救助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现代产业园区(经济开发区)管委,县直有关单位:
现将《金寨县城乡居民临时救助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金寨县民政局 金寨县财政局
2014年6月19日
金寨县城乡居民临时救助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完善我县城乡困难居民救助机制,及时解决低收入群众的突发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根据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城乡居民临时救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民社救字[2013]4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临时救助的基本原则
临时救助制度是指政府对遭遇各种临时性、突发性事件及其他特殊原因而造成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家庭,给予的非定期、非定量的生活救助。临时救助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完善制度,突出救急。
(二)保障基本,分类施救。
(三)简化程序,快捷便民。
(四)强化监督,公开透明。
二、临时救助对象
(一)凡具有我县城乡常住户口,由于家庭成员因病、就学或遭遇突发事件等原因造成其家庭基本生活水平暂时低于我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困难家庭,以及乡镇政府认定的其他需要给子临时救助的困难家庭。
(二)外来人员在我县连续居住、就业一年以上,符合居住地人民政府临时救助条件的家庭,可以在居住地申请临时救助。
三、临时救助范围
(一)因病临时救助。对家庭成员患危重疾病,扣除各种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和其他社会帮困救助资金后负担仍然较重,直接导致家庭基本生活水平暂时低于我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困难家庭予以救助。
(二)就学临时救助。对因子女入学费用负担过重(不含自费择校生和非全日制大中专学生),直接导致家庭基本生活水平暂时低于我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困难家庭予以救助。
(三)突发灾害临时救助。对家庭成员遭遇车祸、溺水、矿难等人身意外伤害,在扣除各种赔偿、保险、救助等资金后负担仍然较重,或因火灾等突发性意外事件造成重大财产损失,导致其基本生活暂时低于我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困难家庭予以救助。
(四)其他临时救助。对其他因特殊原因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经各种救助措施帮扶后,家庭基本生活水平暂时低于我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困难家庭予以救助。流域性水灾、旱灾、风雹灾、地震等自然灾害以及较大范围社会性灾害的救助不在此临时救助范围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实施临时救助:
1、拒绝提供真实情况及不接受有关部门给子针对性救助的;
2、参与非法活动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困难的。
3、县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不予救助对象。
四、临时救助的标准
一次性救助标准为每户500至2000元,同一种原因造成家庭困难的,原则上在一年内不重复救助;特殊情况经县民政部门认定,一年内最多给予两次救助。
五、临时救助资金来源
临时救助资金由上级财政预算安排、本级财政预算安排、各级福彩公益金、社会捐赠、慈善募捐等渠道共同筹集。临时救助资金实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年度结余资金可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不得用于平衡预算或挪作他用。
六、临时救助的受理和审批程序
(一)个人申请。符合条件的城乡居民,以家庭为单位,可直接向其户籍所在地(人户分离家庭向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或委托村(居)民委员会代理提交申请。申请时,需填写《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并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1、申请人居民户口簿(户籍证明)或居住证、身份证复印件,低保、五保和低收入家庭等相关证明材料;
2、突发性、临时生活困难相关证明材料;
3、委托村(居)民委员会代理提交申请的,需提供委托书。
(二)入户核查。乡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自受理申请当天起2个工作日内组成核查组,开展入户核查。申请救助家庭属于农村五保、城乡低保对象的,要利用低收入家庭经济状况核查系统了解其家庭经济状况等基本情况,并入户核查突发事件情况及困难程度等;对其他申请临时救助家庭,要入户核查其家庭经济状况、突发事件情况、困难程度等。入户核查实行谁入户、谁签字、谁负责。
(三)审批和公示。经核查符合救助条件的家庭,由乡镇人民政府在其所在村(居)委会和居住地公示2天。公示结果无异议的,及时报县民政局审批。县民政局将对乡镇人民政府申报的临时救助材料进行抽查,确保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对符合规定条件、申请材料齐全的,及时审批。
(四)信息录入和建立档案。对审批后的临时救助家庭,由乡镇人民政府依据《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及时将信息录入到安徽省最低生活保障信息系统(临时救助子项),建立县、乡镇、村(居)三级共享机制。县民政局将按户建立纸质和电子档案,并统一保存。
七、临时救助形式
实行现金救助的临时救助资金实行社会化发放。县财政局将在收到县民政局现金发放清单2个工作日内,经复核后通过金融机构打卡发放。实行实物和服务救助的,由县民政局会同县财政局及时实施,实行动态管理。
八、监督管理
县民政局将建立健全临时救助监督检查机制,做到救助对象、救助标准、办理程序“三公开”,申请原因、核查情况、审批结果、救助金额“四公布”,切实维护公众知情权和监督权。
乡镇政府应于每季度末,将该季度临时救助资金发放情况在救助对象所在村(居)委会和其居住地公示5天,公开接受社会和公众监督。
对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临时救助资金的,县民政局将悉数追回,且两年内不予受理其城乡低保、城乡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申请;已经享受城乡低保的予以取消。
对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滥用职权,违规办理临时救助的,由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责任单位通报批评、给予责任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九、本实施意见由民政局、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