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特困人员供养
一、保障对象:具有我县户籍的城乡老年人、残疾人,同时具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改造义务能力三个条件的,应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二、保障标准:集中供养标准为819无/人月,分散供养标准为700元/人.月;集中供养失能护理费2500元/人.月,集中供养半失能护理费1500元/人.月(含生活费);分散供养失能护理费350元/人.月,分散供养半失能护理费170元/人.月。
三、工作重点:
1、密切关注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生活状况。
2、积极稳妥处理历史问题。
3、严格审批条件,实事求是的处理好特殊情况审批。
4、特困供养人员不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