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寨县临时救助管理办法
为有效解决城乡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充分发挥临时救助制度的应急性功能,确保困难群众求助有门、受助及时,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通知》、《安徽省临时救助工作操作规程》等文件精神和《金寨县临时救助工作操作规程》要求,决定在全县乡镇建立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原则
1. 坚持应救尽救,确保有困难的群众都能求助有门,并按规定得到及时救助;
2.坚持适度救助,着眼于解决基本生活困难、摆脱临时困境,既要尽力而为,又要量力而行;
3.坚持公开公正,做到政策公开、过程透明、结果公正;
4.坚持制度衔接,加强各项救助、保障制度的衔接配合,形成整体合力;
5.坚持资源统筹,政府救助、社会帮扶、家庭自救有机结合。
二、救助对象
凡符合以下条件的,可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审批,在临时救助备用金中给予小额临时救助。
1.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和个人;
2.因教育、医疗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原则上其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应低于当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有关规定。
3.县民政部门认定的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或个人。
三、资金保障
由县级临时救助资金专户下拨一定金额作为临时救助备用金,专项用于乡镇在紧急情况下,对困难家庭实施救助。同时,鼓励乡镇通过政府出资、社会捐助的渠道为临时救助资金筹资。乡镇临时救助备用金实行专账核算,滚存使用,县民政局可根据各乡镇临时救助备用金实际支出使用情况,适时给予补充。
四、救助标准
小额临时救助单次救助标准不超过1000元;特殊情况的急难事件救助金额不得超过2000元。
五、救助程序
小额临时救助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审批发放,实行一事一议,分级分类救助。小额临时救助申请对象向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或由村(居)民委员会代为申请,填写《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提供户口簿(居住证)和身份证、收入证明、家庭重大支出、困难情况相关证明(说明)等材料,5个工作日内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审批发放,并按季度报县民政局备案。特殊紧急情况下,乡镇可先行给予救助,并自救助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按规定补齐审核审批材料。
一个救助年度内,申请人以同一事由重复申请小额临时救助,无正当理由的,不予重复救助。有特殊情况确需重复救助的,报县民政局审核审批。
小额临时救助金由乡镇直接拨付至申请对象个人帐户。对于因同一事由造成基本生活严重困难,持续时间较长的,应及时转介到其他社会救助予以保障。
六、保障措施
1.各乡镇要进一步健全“救急难”工作机制,完善社会救助工作平台,设立社会救助电话热线,规范“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服务窗口,实现窗口救助与热线救助相结合。
2.各乡镇应加强与社会力量救助的有序衔接,形成协同合作、资源统筹、相互补充、各有侧重的机制,杜绝重复救助、遗漏救助、求助无门的问题。
3.各乡镇应建立临时救助台账,对救助对象开展经常性走访,每季度公布本辖区临时救助情况,做到救助对象、救助事由、救助金额三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4.临时救助资金要专款专用,严禁克扣、拖延或挪用,对违法违纪行为将依法依规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