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困人员供养及机构运行维护标准和流程

2021-11-12 10:00来源:金寨县经济开发区文字大小:[ ]   背景色:       

wKgSG18U8ACARulKAABtOuc62GE92.xlsx

一、特困人员供养保障范围

具有我县户籍的城乡老年人、残疾人,同时具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三个条件的,应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二、供养标准

(一)基本生活标准。按照不低于上年度当地城乡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的60%确定,原则上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倍。基本生活标准包括各级财政补助资金、救助供养对象领取的基础养老金、养老服务补贴、高龄津贴、承包土地收益、房屋租金等个人财产性收入等,由县政府统一制定并公布执行。

(二)照料护理标准。对经评估为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特困人员,分别按照全护理、半护理两个档次发放护理补贴,其护理标准不得低于基本生活标准的10%。

三、社会办供养机构补助标准:

自理200元每人每月,轻度失能300元每人每月,中度失能400元每人每月,重度失能600元每人每月。

 

 

 

四、申请审核审批流程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