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办理条件、保障范围、保障标准、申请程序和材料

2021-11-15 08:37来源:金寨县经济开发区文字大小:[ ]   背景色:       

一、保障对象

具有我县户籍的城乡老年人、残疾人,同时具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三个条件的,应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并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覆盖的未成年人年龄从16周岁延长至18周岁。

二、保障标准

(一)基本生活标准。按照不低于上年度当地城乡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的60%确定,原则上不低于我县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倍。基本生活标准包括各级财政补助资金、救助供养对象领取的基础养老金、养老服务补贴、高龄津贴、承包土地收益、房屋租金等个人财产性收入等,由县政府统一制定并公布执行。

(二)照料护理标准。对经评估为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特困人员,分别按照全护理、半护理两个档次发放护理补贴,其护理标准不得低于基本生活标准的10%。

三、实施程序

(一)申请程序

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应当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

申请材料主要包括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劳动能力、生活来源、财产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的书面声明,承诺所提供信息真实、完整的承诺书,残疾人还应当提供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证》。

申请人应当履行授权核查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手续。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对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补齐所有规定材料。

(二)审核审批程序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民主评议、信息核对等方式,对申请人的经济状况、实际生活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状况等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审核意见。

申请人以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配合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调查核实过程中,村(居)民委员会可视情组织民主评议(对经济状况核对和入户调查无疑义的救助申请家庭,可不进行民主评议),对申请人书面声明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及调查核实结果的客观性进行评议。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将审核意见及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公示期为5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将审核意见连同申请、调查核实、民主评议等相关材料报送乡镇人民政府审批。对公示有异议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重新组织调查核实,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重新公示。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全面审查村(居)民委员会上报的申请材料、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根据审核意见和公示情况,并全面入户调查核实,并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对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申请,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予以批准,发给《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建立救助供养档案,从批准之日下月起给予救助供养待遇,并报县民政局备案,通过村(居)民委员会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对不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申请,乡镇人民政府不予批准,并将理由通过村(居)民委员会书面告知申请人。

县民政局对当月新增特困供养对象,按照不低于50%的比例进行随机抽查核实。

四、动态管理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及时了解掌握辖区内居民的生活情况,发现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的,应当告知其救助供养政策,对无民事行为能力等无法自主申请的,应当主动帮助其申请。

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发生变化的,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及时报告乡镇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接到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组织复核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认定类别。

特困供养人员因死亡或其他原因不再符合供养条件的,本人、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及时告知乡镇人民政府,由乡镇人民政府核准后,在其所在村(社区)或者供养服务机构公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从下月起终止救助供养,核销《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并报县民政局备案。有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调查核实,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终止救助供养决定,并重新公示。对决定终止救助供养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终止理由书面告知当事人、村(居)民委员会或者其亲属。

供养对象每年都应进行抽查核实。供养对象实行县、乡两级档案管理;县民政局建立特困供养对象基础信息数据库,负责基础信息数据库的日常管理,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一人一档资料的归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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