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确保管理部准确一致地发布政府信息,保证政府信息发布的权威性、规范性和一致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和《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问题的意见》(六政办秘〔2008〕92号)等文件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管理部发布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遵循“谁制作、谁审核”的原则。由拟稿人确定是否公开,再由分管领导审核,最后交办公室公开或存档。
二、多家单位联合共同起草需对外公布的政府信息,由组织起草生成该信息的牵头科室或单位负责报办公室公开发布。
三、政府信息涉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不同行政机关之间对拟发布的政府信息内容存在不同意见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1)政府信息的内容属于其他行政机关权限范围的,应当按照有权机关的意见处理。
(2)不能依据权限对应政府信息内容的,应当由拟发布该政府信息的科室或单位报局政务公开领导组协调解决。
(3)其他行政机关以书面的形式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的,报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组后,局办公室在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情况紧急的应当即时答复。
(4)属于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涉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的,受理申请的单位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征求所涉及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意见。同样被征求意见的部门或单位应在收到书面征求意见公文后5个工作日征求分管领导同意后,向拟公开政府信息机关提出书面函复意见。
四、擅自发布政府信息的应该承担相应责任,并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消除不良后果。
五、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