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做好本机关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所称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是指在社会上传播或散布,与事实不相符,影响或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信息。
第二条 本机关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应当遵循发现及时、落实责任、处置迅速、控制得当的原则。
第三条 本机关负责本部门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工作。对涉及本部门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进行确认,难以确认的,报县政府信息主管部门确认。
第四条 本机关应当建立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发现机制和接受公众反映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渠道,及时发现涉及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
第五条 本机关应当按照县政府相关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预案,发现涉及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后,要立即按有关规定,通过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手机短信等方式和渠道,及时发布准确完整的政府信息。
第六条 本机关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除依照国家、省、市和本区有关规定外,以本部门名义进行澄清的,须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批,涉及重要事项或敏感问题的,须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