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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 113414260032405878/202006-00015 信息分类: 劳动、人事、监察,其他
内容分类: 其他解读 发文日期: 2020-06-04 16:01:37
发布机构: 金寨县人社局 生成日期: 2020-06-04 16:01:37
来源单位: 金寨县人社局 性: 有效
生效时间: 废止时间:
政策咨询机关: 县人社局>劳动监察大队 政策咨询电话: 0564-7356161
名  称: 劳动监察部门解读《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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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监察部门解读《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2020-06-04 16:01 来源:金寨县人社局 文字大小:[ ] 我要纠错 背景色:       

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2019年12月4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由司法部、人社部起草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草案。2019年12月30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第724号予以公布,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这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根治农民工欠薪问题的重要批示精神的重要举措、是贯彻落实《2019年政府工作报告》关于抓紧制定根治农民工欠薪专门行政法规要求和《国务院2019年立法工作计划》的积极成果。《条例》强化了根治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法律制度保障,标志着根治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进入法治时代。

  一、条例亮点

(一)工资支付规定

1.支付形式:应当以货币形式 ,通过银行转账或者现金支付给农民工本人,不得以实物或者有价证券等其他形式替代。

2.支付时间: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与农民工书面约定或者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规定的工资支付周期和具体支付日期 足额支付工资。

3.支付材料: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支付周期编制书面工资支付台账,向农民工支付工资时,应当提供农民工本人的工资清单。

(二)工程建设领域的特别规定

1.建设单位应承担的责任(11项)一是做好资金安排;二是政府投资项目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三是应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四是应依法订立书面工程施工合同,人工费用拨付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五是应妥善保存工程施工合同备查;六是应将人工费用及时足额拨付至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七是应当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八是应当以项目为单位建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协调机制和工资拖欠预防机制;九是发生农民工集体讨薪事件时的及时处理和报告义务;十是不得因工程争议不按约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十一是应承担的清偿责任。

2.施工总承包单位应承担的责任(18项)一是应依法订立书面工程施工合同,人工费用拨付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二是应妥善保存工程施工合同备查;三是与分包单位依法订立书面分包合同,约定工程款计量周期、工程款进度结算办法;四是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五是妥善保存开设、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有关资料备查;六是发现资金未按约定拨付等情况的及时报告义务;七是注销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前的公示义务;八是依法与所招用的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九是应当在工程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十是应当建立用工管理台账;十一是监督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等情况;十二是先行清偿义务;十三是代发农民工工资;十四是直接将工资支付到农民工本人,并向分包单位提供代发工资凭证;十五是存储工资保证金;十六是应当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立维权信息告示牌;十七是得因争议不按照规定代发工资;十八是清偿义务。

3.分包单位应承担的责任(5项)一是应当依法与所招用的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二是应当建立用工管理台账;三是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四是应当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五是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或者变相扣押本人社会保障卡或者银行卡。

(三)惩罚处罚

1.支付赔偿:拖欠农民工工资,由人社部门责令限期支付;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行为的,将立案查处。

2.加大查处:《条例》明确规定了人社部门拥有的查处权力,加大了查处力度,人社部门在查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时,经批准可依法查询相关单位金融账户和相关当事人拥有房产、车辆等情况。

3.强制执行:人社部门作出责令支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的决定,相关单位不支付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4.失信惩戒: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该用人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融资贷款、市场准入、税收优惠、评优评先、交通出行等方面依法依规予以限制。

5.公开曝光:用人单位有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的,由人社部门向社会公布,必要时可以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向媒体公开曝光。(近3年来,我县将6家用人单位,17名个人纳入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并向社会公布)

6.法律责任:在以往规定的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刑事责任基础之上,《条例》明确了对9类,16项具体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突出对工程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追究法律责任,具体违法行为包括:一是工资支付不规范3项(以实物、有价证券等形式代替货币,未编台账并保存或未提供工资清单,扣押或者变相扣押卡);二是不履行建立工资支付制度3项(未开专户,未存保证金或提供保函,未实行实名制);三是不履行建立工资支付义务4项(未考勤、编工资表,双方未用工监管,未现场维权信息公示);四是建设单位或总承包单位违法(未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未足额拨付人工费,无工程施工合同和专户资料);五是金融机构不配合查询相关单位金融账户;六是地方政府及其部门违法;七是政府投资项目违规;八是社会投资项目违规;九是行政工作人员违规。

  二、典型案例

近年来,我县高度重视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各部门分工明确,齐抓共管,形成合力治欠工作格局。但仍有部分企业(个人)法律意识淡薄,采取躲避、拖延等手段,不积极解决欠薪问题,存在恶意拖欠工人工资、恶意讨薪等不良行为。现通报4起典型案件,希望参会的建设、施工单位引以为戒。

(一)金寨美华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基本案情】

  金寨美华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筹备经营期间,拖欠58名酒店员工工资37万元,2019年11月份起,多批次员工到政府部门上访讨薪。11月12日,县人社部门对该公司立案查处,下达限期整改指令书,但该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足额支付拖欠的工资,县人社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部门,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对公司法人吴某采取刑事拘留措施。吴某被刑事拘留后,其家属又筹集10万元,2020年3月12日,公安机关对吴某办理取保候审手续,并承诺在5月20日前足额支付下欠员工工资。

【典型意义】

一是相关部门提前介入,加强工作配合。县人社部门提请县公安机关提前介入,并与现代产业园区、市管局、司法局等部门召开联席会议,分析研判该案查办中的争议和难点,同时对证据予以补强,明确取证重点。二是宽严相济,确保劳动者权益得到保护。为避免企业关门,致使职工劳动报酬无法保障情况发生,有关部门将吴某强制措施由拘留变更为取保候审,有力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二)卢士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基本案情】

2016年1月,卢士运从安徽明盛公司承接金寨大别山物流园15#楼瓦工工程,双方签订施工合同,承包方式包清工,合同中约定单价。同年10月该工程完工后,双方进行工程结算,结算价格68.48万元,明盛公司陆续支付给卢士运工程款77.65万元。2017年12月25日,车红兵等14名农民工向县人社局投诉卢士运拖欠工资5.45万元,当日县人社局立案调查并责令卢士运支付。经县人社局调解,卢士运书面承诺在2018年2月5日前足额支付拖欠的工人工资,但到期后卢士运并未支付并隐匿行踪。2018年5月25日,县人社局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县公安局当日立案侦查并对卢士运网上追逃。经公安机关查询,卢士运名下有房产、有车辆,具有支付能力。2019年9月17日,公安机关发现卢士运在合肥一工地,遂将其抓获归案。次日,卢士运家人将其拖欠的5.45万元工资汇入县人社局账户,由县人社局代发拖欠的农民工工资。经县人民法院审理,卢士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典型意义】

卢士运有车、有房,具有支付车红兵等人劳动报酬的能力,同时存在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行为,拖欠工资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拒不支付,其行为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依法应予惩处。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有二种情形可以认定为“数额较大”:一是拒不支付1名劳动者3个月以上劳动报酬且数额在5000元至20000元以上的;二是拒不支付10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字累计在3万元以上的。

  (三)张金元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基本案情】

  2018年5月,张金元从甘肃众鑫电力公司承接金寨朝阳山风能电站架空线路工程,张金元组织颉双海等31名工人做工,至工程结束,张金元拖欠工人工资30.04万元。2018年6月25日,众鑫电力公司支付张金元18万元劳务费让其用于支付工人工资,但张金元在收到该18万元后挪做他用未支付工人工资。2018年6月28日,县人社局接到颉双海等工人投诉,7月3日县人社局向张金元下达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其于2018年7月5日前足额支付颉双海等农民工工资18万元。被告人张金元收悉后,没有按照限期整改指令书的要求在指定的时间内到指定地点配合解决问题。7月18日,县人社局将案件移送县公安机关,次日,张金元经公安机关传唤接受讯问。7月30日,张金元妻子汇入18万元至县人社局账户。8月9日,县人社局将众鑫电力公司、张金元妻子等先后打入的共计30.04万元工资发放到人。2019年9月29日,经县法院审理,张金元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宣告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8000元。

【典型意义】

  一是张金元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拒不支付,其行为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张金元具有坦白情节,系初犯,当庭自愿认罪,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移送审查起诉前全部付清所欠劳动报酬,经社区矫正、社区影响调查评估,对其进行社区矫正。二是颉双海等人被拖欠农民工工资30.04万元,张金元收到发包单位众鑫电力公司18万元劳务费后全部挪用,人社部门责令其金额为18万元,对剩余12.04万元农民工工资责令由发包单位承担。

  (四)王传江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基本案情】

2016年9月,王传江从任某手中承建瑞泰中央城部分瓦工工程,双方签订劳动合同,该项目总包单位安徽鑫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任某是土建分包人。2018年5月,王传江承建的工程完工,双方没有结算,任某按合同约定已支付110.6万元工程款给王传江,其中农民工工资通过“一卡通”发放。2019年春节期间,段从益等12名农民工持王传江出具的工资欠条到政府部门上访讨薪。经调查,发现王传江给部分工人开具虚假工资欠条4万余元,县人社部门对王传江立案查处,下达限期整改指令书后,王传江未足额支付拖欠的工资,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后王传江分批支付了拖欠的工资8万余元。王传江被县人社局、住建局、公管局纳入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

【典型意义】

一是层层转包,导致欠薪。本案中,王传江实际是中央城项目的三包,在实践中因层层转包、不及时进行工程结算,导致农民工工资被拖欠现象普遍。但现在《条例》已经明确,工程项目只要发生欠薪问题,将由总包单位先予清偿,再依法追偿。二是不执行“一卡通”相关制度。在调查中,县人社部门发现王传江班组实际用工20余人,但只有一半人员实名制用工,工资通过“一卡通”发放,暴露中施工单位管理不规范等问题。现在《条例》已明确,不执行实名制用工管理的,由人社部门、行业主管部门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以下的罚款。三是包工头提供虚假工资欠条涉嫌犯罪。本案中,王传江给部分工人出具虚假工资欠条,以讨要农民工工资名义讨要其他款项,行为上已经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政府部门将严厉打击。

下一步,希望各建设、施工单位以《条例》实施为契机,按照《条例》要求,认真执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工资保证金、劳动合同签订、用工实名制、工资支付记录、维权信息公示等各项制度。政府相关部门也将对标《条例》的规定来加大执法力度,组织专项检查,督促各方严格落实《条例》规定的各项制度,我们将坚持有法必依、违法必究,对违反《条例》的行为将按照法律责任条款予以处理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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