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和依据:
为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保障农村饮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安徽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制定意义和总体考虑:
本办法所称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是指列入国家和省农村饮水安全规划,以解决农村居民饮水为主要目标的供水工程,包括乡镇集中供水工程、单村集中供水工程(简称集中供水工程)和联户供水工程(简称分散供水工程)。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包括取水设施、水厂、泵站、公共输配水管网以及相关附属设施。
三、研判和起草过程:
县人民政府是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责任主体,对农村饮水安全保障工作负总责。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的行业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行业管理和技术指导。县发展改革(物价)、财政、卫生、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农村饮水安全的相关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应配合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农村饮水安全的相关工作,落实好建后管护的主体责任。
四、工作目标: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是公益性基础设施,其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循因地制宜、统筹城乡、分类指导、多措并举的原则。
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向农村延伸城镇公共供水管网,发展城乡一体化供水。乡镇农村供水工程由属地乡镇负责,集中管理,统一经营。
五、主要内容: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包括取水设施、水厂、泵站、公共输配水管网以及相关附属设施。
六、创新举措和保障措施: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属于国家扶持的公益性水利工程,相关部门应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在资金配套、工程用地、税收、电价、办证、水费征收、工程运行管理和产权制度改革等方面给予支持。
七、下一步工作考虑: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按照“谁经营、谁管理”的原则,实行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由所有权人确定经营模式,维修服务站由经营运行管理单位负责成立。
(一)对已建成投入使用的集中供水工程进行清产核资、明晰工程所有权、管理权与经营权,并办理资产交接手续;
(二)新建、改扩建集中供水工程,实行政府控股建设,允许民营资本投资分红;
(三)受益农户入户材料等费用,由受益农户自行筹资承担,建设单位或者供水单位统一组织施工建设。
(联系人:金寨县水利局基建科易先刚,联系电话:0564-7356972,办公地址:金寨县新城区江环北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