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切实加强梅山、响洪甸水库船舶综合整治暨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金政办秘〔2018〕253 号

发表时间:2018-09-29 18:48 作者:冯行空 来源:金寨县政府办 点击数: 我要纠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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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天堂寨旅游扶贫实验区,现代产业园区(经济开发区)管委、安徽金寨技师学院(金寨职业学校),县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单位:

《关于切实加强梅山、响洪甸水库船舶综合整治暨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已经2018年9月29日县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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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切实加强梅山、响洪甸水库船舶综合整治暨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梅山、响洪甸水库各类船舶综合整治和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维护水上交通安全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省、市安全生产工作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现提出以下工作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的发展理念和“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工作要求,依据《安徽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安徽省湖泊管理保护条例》以及海事部门和省、市相关文件规定,切实加强梅山、响洪甸水库船舶综合整治和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建立长效管理机制,有效遏制水上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目标任务

(一)摸清船舶底数。做到梅山、响洪甸水库沿线乡镇所有船舶登记清楚,库区群众生产生活用船情况明了,水上交通安全状况有效掌控。

(二)实现规范管理。根据船舶用途、类型和动力装置等进行登记、编号、办证,落实安全生产措施,依法管理一批;依据法律规定及行业标准开展船舶安全检验,清理私自改装船舶、非法营运船舶,整治淘汰一批。

(三)消除安全隐患。开展库区渔港渔船管理和水上交通安全巡查,整治无编号下水、有隐患行驶船舶,查处无证驾驶、非法捕捞等违法行为,打击取缔一批,有效遏制安全事故发生。

(四)建立长效机制。全面建立健全水上交通安全联动制度、船舶行驶救生设备配置制度、新增船舶申报制度、船舶检丈检验制度等相关制度,实现常态化管理。

三、整治管理主体

整治管理工作实行条块结合,由县梅山、响洪甸水库船舶综合整治暨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领导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县梅响水库船舶整治管理办公室”)牵头负责、综合协调县农发委、公安局、交运局(海事处)、安监局、市场监管局、环保局等部门依法履行管理职能;各乡镇政府实行属地负责,全面落实安全生产管理主体责任。

四、整治管理范围和对象

梅山、响洪甸水库沿线的梅山、全军、桃岭、双河、槐树湾、南溪、麻埠、油坊店、张冲、青山10个乡镇范围内,所有农民、城镇居民、个体户、农业合作组织和企事业单位现有的客渡船、旅游船、货运船、人力划桨船、采砂船、快艇、渔船、小鱼桶、休闲垂钓船、浮动筏排等所有船舶,全部纳入整治对象。其他乡镇船舶,根据整治需要参照管理。

五、整治管理重点和要求

(一)推进属地管理,建立信息台账。

1、组建乡镇常抓队伍。各库区乡镇政府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分管安全生产工作负责人具体牵头,分管农业、交通、旅游、政法工作负责人全力配合,从乡镇农技中心、安监所、派出所、执法中队、市场监管所抽调人员,组建库区乡镇船舶综合整治暨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常抓组,会同联系村乡镇干部、村干部和船舶安管员,包保服务到库区一线村民组,对辖区内各类船舶进行清理排查、登记造册。其他乡镇也要安排人员摸清船舶底数,及时上报备查。

2、全面登记建档立卡。各乡镇按照非机动船、机动船、快艇3类船舶进行登记,分别填好《自用船舶(非机动船)基本情况登记表》、《自用船舶(机动船)基本情况登记表》、《购置快艇基本情况登记表》(附件1、2、3),并要求船主(或家庭成员)与船舶合影拍照,签字确认登记情况,做到村不漏组、组不漏户、户不漏船,然后汇总填写《乡镇各类船舶统计汇总表》(附件4),经乡镇政府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签字后,报送县梅响水库船舶整治管理办公室,建立信息化管理台账。

(二)推进分类管理,统一检验编号

1、规范营运船舶。两库经批准的营运船舶,主要为客渡船和旅游船。营运船舶必须质量检验合格,安全性能达标,动力装置环保,核定运载干舷,明确时间班次,按规定的航线行驶和渡口、码头停靠,驾驶员持证上岗,配齐救生装备和灭火设施,安装GPS定位系统,其中:旅游船必须实行公司化管理,经批准后运营。梅、响水库现有客渡船24艘,统一编号为皖金客渡+顺序号;所有旅游船舶重新核准审批,编号为皖金旅游+顺序号。梅、响水库过去批准的渔船,已经按要求全部退出,今后未经批准不得再有渔船在库区水域捕捞。梅、响水库营运船舶增额或更换,必须严格履行报批手续。

2、限定自用船舶。乡镇自用船舶主要是农民自备的柴油挂机船(货船)、人力划桨船、小鱼桶(腰子桶)、机动快艇。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安全生产要求,所有小鱼桶(腰子桶)、证照不齐的机动快艇、以及明显存在质量安全隐患的柴油挂机船和人力划桨船,必须限期销毁;船体较好、安全检验合格,并且确实用于农业生产、农民生活的柴油挂机船和人力划桨船,坚持“消减存量、严控增量、杜绝外村挂靠、限制一户多船”的原则,按照各乡镇摸底数确定一定比例的消减限额,保留船舶经过船主申请、群众评议、村内公示、乡镇审核等程序,报县梅响水库船舶整治管理办公室统一编号为:皖金自用+乡镇简称+顺序号,安装GPS系统,明确在规定区域内行驶。

3、严管机动快艇。机动快艇必须依法进行检验,取得有效的检验、登记、国籍等证书;驾驶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取得内河船员服务簿、内河船员适任证书、高速船特培证书;机动快艇营运,必须具备法定经营许可条件。机动快艇经过各级主管部门批准办齐证照,并且确实用于农业生产、农民生活,经过船主申请、群众评议、村内公示、乡镇审核等程序,报县梅响水库船舶整治管理办公室统一编号为:皖金快艇+乡镇简称+顺序号,安装GPS系统,明确在规定区域内行驶。机动快艇及其驾驶员未获得相关证照,在库区水域行驶、载客,按照驾驶安全隐患船舶、无证驾驶机动船舶、非法营运查处;情节严重的,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推进退出管理,补助销毁船舶。

1、明确必须限期销毁的船舶。为确保水上交通安全,以下船舶必须限期销毁或搬离:①各类水上非法浮动设施、小鱼桶(腰子桶);②所有船体外观破损严重、存在质量安全隐患的人力划桨船和柴油挂机船;③经检验不合格的客渡船;④一户多船或外村挂靠在库区群众户下的船舶;⑤库区采砂船、水泥船等不合法船舶;⑥证照不齐的机动快艇,依法取缔,船主自行搬离或销毁。船舶销毁由属地乡镇负责,县梅响水库船舶整治管理办公室配合,船舶被销毁状态,以机械被拆卸、船体被粉碎、残留物上岸为准。

2、给予部分销毁船舶相应补助与奖励。实行县财政补助、县梅响水库船舶整治管理办公室审核、分乡镇支出的办法,对于主动签约(附件5)销毁以下船舶的船主,乡镇政府根据完成时限给予船主相应比例的补助与奖励(附件6),即:①所有木质小鱼桶(腰子桶),一次性给予500元补助,乡镇政府通知下发后15天内主动签约销毁的,另外给予200元奖励;第16-30天签约销毁的,给予100元奖励;第30天以后销毁的,不予奖励。②所有船体外观破损严重、存在质量安全隐患的人力划桨船、柴油挂机船、客渡船,以及其它经认定需要补助的船舶,按照成本价80%-30%的评估系数,根据购置年限和材质经评估认定后,给予相应补助。乡镇政府通知下发后15天内主动签约销毁的,另外给船主该船评估认定价10%的奖励;第16-30天签约销毁的,另外给评估认定价5%的奖励;第30天以后签约销毁的,不予奖励。③各类水上非法浮动设施、证照不齐的机动快艇、采砂船、水泥船、塑料材质小鱼桶等不合法船舶,一律不予补助和奖励。

(四)推进依法管理,查处违法行为。

1、查处无证驾驶船舶。凡是无证驾驶机动船舶的,对船舶一律实行暂扣或限期禁航,对驾驶员进行批评教育并责令写出检查,屡教不改的依法给予治安处罚。非机动船舶驾驶人员必须参加所在乡镇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签订安全生产承诺书,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否则,按照无证驾驶船舶查处。

2、查处安全隐患船舶。经批准的各类船舶,超期未进行安全检验,不听劝阻继续下水行驶的,责令限期改正,屡教不改的给予行政处罚。未经批准下水航行的船舶,以及已经签约销毁领取补助的船舶,一律按安全隐患船舶予以查扣或销毁。

3、查处违规驾驶行为。对客渡船、旅游船超员载客、货运船超重载货,不按规定航道行驶、不按规范运输危险物品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严禁酒后和疲劳状态下操作船舶;严禁未成年人或不适船舶操作人员操作船舶;严禁在恶劣天气情况下航行;严禁不穿救生衣航行。

4、查处非法营运船舶。严禁自用船舶非法载客渡人;严禁各类船舶从事未经许可的经营性水上运输;严禁机动快艇证照不齐,下水航行、载客。

5、查处违规捕鱼船舶。严禁各类船舶改变用途,擅自下水捕鱼。县梅响水库船舶整治管理办公室协助农业渔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非法捕鱼船舶,打击非法捕捞行为。

(五)推进绩效管理,实行专项考评。

1、量化属地乡镇责任。县梅响水库船舶整治管理办公室会同县督查办、安监局、交运局(海事处),对各乡镇船舶清理登记情况进行核查,对清理登记遗漏或虚报船舶的按船数扣绩效分。各乡镇按照规定期限,负责同应销毁船舶的船主签约和船舶销毁工作,在规定期限内完不成整治管理任务的,按船数扣绩效分。对完成任务的乡镇,县政府按照每签约销毁一只小鱼桶奖励100元、签约销毁一艘破损挂机船或人力划桨船奖励500元的标准,安排乡镇工作经费。

2、明确相关部门职责。县梅响水库船舶整治管理领导组协调梅山、响洪甸水库管理处和响蓄公司,根据工作推进需要,全力给予支持。县梅响水库船舶整治管理办公室牵头负责、综合协调县农发委、公安局、交运局、安监局、市场监管局、水利局、环保局等部门依法履行相应职责;县交运局(海事处)负责水上交通秩序管理,督促营运船舶及相关单位,定期对船舶安全技术状况进行检测和依法申请法定年度、中间检验、特别检验,强化水上交通运输船舶的动静安全监督,打击非法营运载客行为;县农发委负责渔船、渔政、渔港管理,打击非渔船捕捞行为,规范农民生产自用船使用行为;县公安局负责充实治安二大队办案力量,督促辖区公安派出所参与整治管理活动,依法维护船舶整治管理治安秩序,严厉打击库区黑恶势力、无证驾驶机动船舶、妨碍公务、禁渔期非法捕捞等违法、犯罪行为;县安监局定期会同有关部门深入库区一线检查船舶航行安全,督促乡镇及有关部门消除安全隐患;县环保局依法对污染严重的老旧船舶督促乡镇依法拆除、销毁,对船舶造成的环境污染依法查处;县水利局落实河长制度,依法拆除、销毁非法采砂船舶;县国土局依法查处库区沿线单位和个人违法占地行为;县市场监管局强化船舶销售监管,查处非法经营、非法改装行为和质量不合格船舶;县城管执法局依法查处库区违法建筑,负责中航环卫公司水上垃圾清运船管理;县督查办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开展督查;县经信委、供电公司依法查处私拉乱接电源和偷漏电行为。

(六)推进长效管理,完善工作机制。

1、建立水上交通安全联动制度。县政府与库区乡镇签订船舶安全管理责任状,督促乡镇建立健全船舶安全管理工作制度;库区乡镇与库区一线村签订船舶安全管理责任书,明确村级组织日常安全监管责任,建立网格化安全信息员制度;村委会与船主签订船舶安全使用承诺书,督促船主落实船舶安全管理措施;县梅响水库船舶整治管理办公室协助乡镇开展水上交通安全培训、应急救援演练,帮助制定水上交通安全应急预案,定期会同县安监局、交运局开展水上交通安全检查。

2、建立船舶行驶救生设备配置制度。经批准下水行驶的客渡船、旅游船、挂机船、人力划桨船,每只船舶必须配备足够数量的救生衣、救生圈等救生设备。所有船主和驾驶员要会正确使用救生设备,驾船、坐船必穿救生衣。

3、建立船舶检验检丈制度。所有客渡船、旅游船、挂机船、人力划桨船,必须按规定实行年审。客渡船、旅游船年审由县梅响水库船舶整治管理办公室牵头,海事部门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负责;挂机船、人力划桨船由乡镇政府牵头,乡镇安监所负责实行船舶安全检丈,杜绝隐患船舶水上行驶。

4、建立新增船舶申报制度。实行宽出严进的管理制度,所有企业和个人购置、新建船舶,或更换已取得编号的船舶,必须事先提出申请,报经乡镇政府和县梅响水库船舶整治管理办公室审核、检验后,方可购置、新建或更换,其船舶有关安全技术标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

六、整治管理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形成思想共识。县政府成立以主要负责人为组长、分管负责人为副组长,相关部门参与的梅山、响洪甸水库整治管理领导组,抽调人员集中办公,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解决整治管理期间相关问题,并把全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全体党员、干部职工带头销毁安全隐患船舶,不租赁无证或无船名船舶、不乘坐无照人员驾驶的船舶、不坐船涉水钓鱼等,纳入工作要求和效能考评,确保船舶整治管理工作得到广大干群的积极支持与配合。

(二)强化宣传发动,造浓整治氛围县政府将召开专门会议,进行动员部署;县梅响水库船舶整治管理办公室负责拟定工作意见、整治管理通告,并在县电视台循环播放,在库区醒目位置树立告示牌;县直相关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落实梅、响水库整治管理相应措施;各乡镇要通过召开动员会、培训会、发放明白纸等形式,加强区域内梅、响水库整治管理工作的宣传。统一设立举报电话,举报违法事项一经查实,给予举报人员500元奖励。

(三)强化督查考评,实行专项表彰。县梅响水库船舶整治管理办公室定期会同县督查办、安监局、交运局、水利局等单位,将梅山、响洪甸库区船舶整治管理情况,纳入河长制工作要求,进行督促检查、定期通报。各乡镇、县直相关单位参与整治管理工作绩效,由县梅响水库整治管理领导组审定,作为县政府部署的专项工作进行考评,评选先进个人、先进单位和乡镇,适时召开会议通报表彰。

 

附件:1、自用船舶(非机动船)基本情况登记表;

2、自用船舶(机动船)基本情况登记表;

3、群众购置快艇基本情况登记表;

4、乡镇各类船舶统计汇总表;

  5、乡镇自用船舶销毁协议书;

  6、梅响水库应销毁船舶奖补标准。



梅响水库应销毁船舶奖补标准

 

 

 

 

成 本 价 格

(长度、材质)

(%)

 

备 注

80

70

60

50

40

30

15 天内

 16-30 

30 天后

人力双桨船

(木质)

4000-6000 /

3200

4800

2800

4200

2400

3600

2000

3000

1600

2400

1200

1800

评估认定价

10%

评估认定价

5%

 

 

人力双桨船

(钢质)

 

1-2 万元/

8000

16000

7000

14000

6000

12000

5000

10000

4000

8000

3000

6000

评估认定价

10%

评估认定价

5%

 

 

柴油挂机船

(木质)

 

1-3 万元/

8000

24000

7000

21000

6000

18000

5000

15000

4000

12000

3000

9000

评估认定价

10%

评估认定价

5%

 

 

柴油挂机船

(钢质)

 

2-5 万元/

16000

40000

14000

35000

12000

30000

10000

25000

8000

20000

6000

15000

评估认定价

10%

评估认定价

5%

 

 

 

客渡船

 

11 万元/

 

88000

 

77000

 

66000

 

55000

 

44000

 

33000

评估认定价

10%

评估认定价

5%

 

 

暂无

木质小鱼桶

(腰子桶)

 

800 /

 

500 

 

200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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