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寨县人民政府 金寨县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建立“府院联动”机制工作方案的通知

金政〔2022〕23号

发表时间:2022-05-05 18:08 作者:王璜 来源:金寨县政府办 点击数: 我要纠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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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寨县人民政府  金寨县人民法院

关于印发建立“府院联动”机制工作方案的

通知

金政〔202223

 

各乡镇人民政府,安徽金寨经济开发区(金寨现代产业园区)管委,安徽金寨技师学院(金寨职业学校),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现将《金寨县人民政府  金寨县人民法院建立“府院联动”机制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2252    

  

金寨县人民政府   金寨县人民法院

建立“府院联动”机制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充分发挥县政府、县法院的职能作用和资源优势,健全常态化制度化“府院联动”工作机制,扎实推进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建设,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以法治金寨建设为引领,以增强人民幸福感和获得感为出发点,以市场主体和群众需求为导向,建立健全常态化“府院联动”机制,充分发挥政府的组织优势和法院的专业优势,提升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水平,实现行政与司法良性互动,以高效优质的法治环境助力绿色振兴赶超发展。

二、主要原则

(一)依法依规,有机衔接。牢固树立法治意识,推动府院在公平正义法治轨道上有机衔接、破解难题、促进发展,形成良法善治、共治多赢的“叠加效应”。

(二)整合资源,协同联动树立辩证思维和全局观念,统筹行政资源、司法资源、社会资源,坚持上下联动、部门协同、整体协调,加快形成多方参与、多元共治、多点联动、系统完备的府院联动工作新格局。

(三)高效畅通,提升效能。深入推进府院同业联办、力量联合、数据联通、风险联控、社会联治,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提高服务质效,加快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服务型政府、高效化司法。

(四)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服务市场主体。把体现群众利益、反映群众诉求、维护群众权益、增进群众福祉贯穿府院联动工作全过程,努力实现保障群众合法权益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相统一;立足服务市场主体,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激活市场主体活力和内生动力,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作贡献。

三、组织机构

“府院联动”机制由县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召集人,县政府分管领导、县法院院长担任副召集人,成员单位由县法院和县政府相关部门组成,根据工作需要,可增加其他单位、组织为成员。各成员单位确定一名分管负责人为“府院联动”机制联络员,并指定相关工作人员作为执行员。府院联动机制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法院和县司法局,负责处理日常事务。

四、工作机制

(一)联席会议、专题会议机制。联席会议由总召集人或副总召集人召集,由办公室具体承办,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专题会议由总召集人或副总召集人主持,由办公室根据各成员单位提出的议题,不定期召集相关成员单位,研究解决具体问题。联席会议和专题会议形成的会议纪要,由办公室督办落实。

(二)联合调研机制。办公室会同有关成员单位对工作中出现的共性问题开展联合调研,起草调研报告或规范性机制文件,经相关单位共同审定同意后联合发文。

(三)重点案件、事项专班机制。对部分社会影响重大的疑难复杂案件、事项,由县政府与县法院联合成立工作专班,专项推进具体事项,解决具体问题。

五、重点工作

(一)诉源治理领域

1.构建多元解纷大格局。按照“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综治协调、司法引领、部门共治、社会协同”的工作原则,将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在源头上减少矛盾纠纷、管控诉讼增量,构建纠纷源头解决、社会调解优先、法院诉讼兜底的基层社会治理格局,开展“无讼”村(社区)创建工作(责任单位:县委政法委、各成员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排第一的责任单位为牵头单位,下同)。

2.建立“分层递进”解纷模式。、公安局、司法局等单位牵头组建县矛盾纠纷多元调处中心,设立道路交通事故调解室、律师调解室等行业专业调解室,对涉及政策执行、重大影响或不宜进入诉讼程序的案件,先行开展调解工作,促进诉讼服务中心与县矛盾纠纷多元调处中心深度融合(责任单位:各成员单位)。

3.推进诉讼与非诉机制建设。强化审判机关、行政机关、仲裁机构、人民调解组织、行政调解组织及其他具有调解职能的组织之间的协调配合,加强在程序安排、效力确认、法律指导等方面的有机衔接(责任单位:各成员单位)。

4.健全调解组织网格加强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健全覆盖城乡的调解组织网络,推动形成以村(社区)网格员、人民调解员为基础,乡镇司法综治干部为骨干,行政主管部门为前哨,行业性、专业性纠纷调委会为延伸的立体调解组织网络体系。注重加强对人民调解组织、队伍、业务和制度建设的指导,提高人民调解规范化水平。引导律师参与法院委派、委托调解及化解涉法涉诉信访工作,发挥好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的作用,切实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消除在萌芽状态(责任单位:各成员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

5.推进诉讼服务站点及调解平台进基层工作。结合矛盾纠纷分布特点,在人民法庭建立诉讼服务站,常态化开展调解指导、纠纷分流、联合化解、巡回审判、便民诉讼等工作。推动人民法院调解平台进乡村、进社区、进网格,依托人民法院调解平台开展诉源治理工作,鼓励和引导辖区内各单位负责人担任司法联络员,逐步构建网格化在线解纷机制(责任单位:县法院、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

6.加大考核激励力度。强化考核督导,每年在县委政法委组织下,对相关指标进行考评。加强经费保障,将诉调对接工作相关经费纳入财政专项预算(责任单位:县委政法委、县法院、县司法局、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

(二)行政案件领域

7.加大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培训力度。依托审理的行政案件和就地巡回审判,加大对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业务的指导,提高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合理性,提升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能力和自觉性(责任单位:县法院、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8.强化行政案件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完善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制度,建立该出庭不出庭约谈机制,定期统计行政负责人出庭情况。在“告官要见官”基础上,进一步要求出庭负责人“出庭要出声”,实现 出庭出效果”(责任单位:县法院、县司法局、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9.促进行政争议实质化解。综合运用调解、协调和依法裁判等方式,促进行政争议得到彻底、有效、妥善解决。县法院对事实清楚、法律依据明确、争议不大的政府信息公开、小额行政处罚、行政不作为等案件,在立案前直接进行调解、协调。建立行政争议调解“联络员”体系,妥善处理涉及土地、房屋征收等疑难、复杂的行政案件。加强司法、行政良性沟通,从源头上减少行政争议发生(责任单位:县法院、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县司法局)。

10.提升行政机关程序公正意识。加强行政行为程序审查,防范“重实体、轻程序”现象,促进行政机关遵循基本法定程序、保障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在法定期限内履行职责,确保行政机关坚守程序合法底线,从根本上减少行政争议发生(责任单位:县法院、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11.加强司法建议工作。畅通府院信息渠道,提高府院工作间的紧密性、协调性,实现司法权和行政权的良性互动。有效利用司法建议,帮助行政机关纠正已作出的不合法、不合理的具体行政行为(责任单位:县法院、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12.加强对有信访风险行政案件的防范与化解工作。合理运用诉讼案件风险评估机制,加强源头防范,提升预警预判能力。对案件信访等级进行评估,有针对性地制定应对方案。县法院及时与涉诉行政机关负责人沟通,凝聚合力,做好解释说明、诉前疏导、判后答疑等工作(责任单位:县法院、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三)破产办理领域

13.完善破产企业财产解封及处置机制。保全单位在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应及时解除对破产企业采取的保全措施,将财产移交管理人接管。管理人通知保全单位解封,保全单位未依法解封的,管理人可以依法向有关部门、金融机构申请解除保全措施,或直接允许管理人对被保全财产进行处置(责任单位:县法院、县公安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住建局、县市场监管局、县税务局、人行金寨支行)

14.依法解决破产企业涉税事项。依法调整破产企业征税方式,解决企业破产程序中发票领用、税务注销、税收滞纳金核销、税收优惠政策落实、重整企业税收信用修复等问题。将清算期间(含重整、和解期间)作为独立纳税年度计算破产企业清算所得。协调做好破产企业土地增值税政策适用和应纳税额计算(责任单位:县法院、县税务局)

15.简化破产企业工商变更、注销手续。支持管理人通过简易注销程序申请办理企业注销登记。破产重整中涉及包括股权变更在内的相关登记事项,管理人可持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办理相关变更手续,涉及行政许可的,按行政许可相关规定办理(责任单位:县法院、县市场监管局)

16.协调做好破产企业产权处置。对因债务人资料缺失或第三方机构不配合竣工验收等情形导致无法办理竣工验收,经委托有关专业机构对工程质量进行安全鉴定合格后,可办理不动产登记。允许对破产企业具备独立分宗条件的土地、房产分割转让,各相关主管部门应及时批准办理。简化破产财产过户手续,提高破产财产处置效率(责任单位:县法院、县自然资源局、县住建局)。

17.灵活多样处置破产财产。将破产财产处置、重整投资招募纳入招商引资范围,给予相应支持,积极盘活整合利用闲置资产。支持政府平台公司参与重整、竞买破产财产(责任单位:县发改委、县法院、县商务局、县财政局)

18.支持管理人依法履职。管理人接管破产企业后,凭法院受理破产案件裁定书及指定管理人决定书,允许管理人依法向有关部门申请查询土地、房产、车辆、纳税、企业经营、社保等涉及破产企业相关财产信息。有关单位应充分保障管理人依法履行调查破产企业财产状况、管理处分破产财产等法定职权(责任单位:各成员单位)

19.强化破产企业公共服务。破产申请受理前企业结欠的水、电、燃气费,供电、供水、供气等单位依法及时申报债权,中止供电、供水、供气的,根据管理人的申请立即恢复;进入破产程序后发生的水、电、燃气费,属于破产费用,由管理人以破产企业财产随时予以清偿(责任单位:县法院、县经信局、县城管局、供电公司)

20.妥善解决破产企业职工问题。指导破产企业和“僵尸企业”做好职工劳动关系处理和就业安置工作。协调运用失业保险、最低生活保障等政策保障职工基本权益。协调解决破产企业职工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社会保险欠费缴费、工资及社保待遇拖欠、经济补偿金支付等问题(责任单位:县人社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医保局、县税务局)

21.加大维稳工作力度。做好破产企业财产接管、债权人会议财产处置等风险评估、维稳预案和秩序管理工作,配合做好信访人员政策解释等相关工作,协调做好舆情跟踪工作,及时处置抢控财产、人身伤害、散布谣言等事件。认真做好破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编制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责任单位:县法院、县公安局、县信访局、县人社局、县应急局、县医保局)。

22.积极修复重整企业信用。对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的企业,在“信用中国”网站添加批准重整计划等相关信息,有关部门依法依规调整相关信用限制和惩戒措施,探索重整计划执行期间赋予符合条件的破产企业参与招投标、融资、开具保函等资格(责任单位:县法院、县税务局、县科商经信局、县市场监管局、人行金寨支行)

23.加大政策及金融支持力度。简化重整程序中银行债权人减免破产企业债务所需履行手续。支持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基金、不良资产处置基金等各类基金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方向的重整企业提供融资支持,支持资产管理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参与企业破产重整。破产重整企业涉及产业布局和结构调整的,按规定予以支持(责任单位:县法院、县财政局、人行金寨支行)

24.推动破产信息化建设。统筹推进破产处置“府院联动”机制信息化建设,推动实现破产程序中的数据共享、业务协调,切实为跨行业跨部门信息互联互通提供技术支撑,提高各相关利益主体信息知晓便利度(责任单位:县法院、县行政审批局)

25.支持、引导和推动企业寻求破产保护。加强对县域内企业运营状况监管,分析研判企业的运营状态、财务状况以及破产可能衍生的社会问题,探索分类创建危困企业动态名册,确定风险等级,因企施策,提出破产清算或重整、和解等政策帮扶措施,确保企业有效拯救和有序退出(责任单位:县发改委、县法院、县经信局、县财政局、县金融监管局、人行金寨支行)

(四)执行案件领域

26.健全执行网络查控体系。推进各单位间网络连接与数据共享,建成覆盖不动产、证券、股权、车辆、存款、金融理财产品、住房公积金、出口退税等主要财产形式的执行查控网络。建立司法处置不动产快速办理涉税事务工作机制。建立健全网络化查找被执行人下落、查扣被执行人车辆、限制被执行人出境、司法拘留等工作机制。建立电信企业配合调取被执行人号码、注册地等信息的程序和系统。搭建供水、供电、供气等企业配合调取被执行人开户、使用信息及配合停水、停电、停气的网络平台。确保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的数据安全,信息调取、使用等要严格权限、程序、责任,防止公民、企业信息外泄(责任单位:县政府办、县委政法委、县法院、县检察院、县公安局、县司法局、县民政局、县人社局、县行政审批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住建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市场监管局、县科商经信局、人行金寨支行、县银保监组)。

27.合力打击拒执等违法犯罪行为。政法机关严格贯彻落实省高级人民法院、省高级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联合印发的《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的工作指引》(皖高法〔201921号),统一立案、证据采信和法律适用标准,规范移送流程加强协调配合,建立常态化打击拒执犯罪工作机制。完善反规避执行工作机制,对帮助被执行人转移财产、逃避执行的律师、公证员、仲裁员等法律服务人员,依法追究其相应责任(责任单位:县法院、县检察院、县公安局、县司法局)。

28.完善强制执行配套制度。树立依法、规范、公正、善意、文明执行理念,依法保护产权,完善财产保全、担保债务执行工作制度,最大限度降低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利影响。依法审慎开展执行工作,妥善采取执行措施,统筹做好突发事件应对和执行工作。将涉诉政府债务纳入预算管理,司法救助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拓宽救助资金来源渠道,规范司法救助程序,加强司法救助与社会救助的衔接配合,切实做好执行过程中对困难群众的救助工作(责任单位:县委政法委、县法院、县财政局、县民政局)。

29.加强行业监管,降低市场交易风险。法院在审理、执行案件过程中,发现相关行业或部门存在监管漏洞和问题的,应当向有关部门发出司法建议。建立覆盖信用交易、出资置产、缴费纳税、违法犯罪等方面信息的社会信用体系,畅通市场主体获取信用信息渠道,助力市场主体防范交易风险。扩大参保覆盖范围,鼓励相关单位投保食品安全责任、环境责任、雇主责任等险种,发挥保险制度分摊风险、转移损失的作用(责任单位:县政府办、县委政法委、县发改委、县法院、县信用办、县银保监组)。

30.审判、执行、破产兼顾,促进更多企业和个人“破茧重生”。畅通被执行企业进入司法破产清算和重整程序渠道,促进“僵尸企业”有序退出市场。探索立案、审判转破产工作,立案、审判阶段发现涉案企业符合破产条件的,及时引导当事人申请破产,加快资产的有效处置,最大程度保护当事人债权。探索建立更加高效、便捷的简易破产制度。探索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机制。建立“破产审判便利化”府院联动机制,完善破产审判配套制度,设立专项破产援助基金,推动无产可破或者缺乏启动资金的企业及时启动破产程序(责任单位:县政府办公室、县法院、县财政局、县市场监管局、县税务局)。

31.推进基层网格参与执行。将协助执行工作纳入基层社会治理网格化管理,实时向基层综治网格员及乡(镇)政法委员推送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名单、悬赏公告等信息,建立网格员协助送达、查找当事人、协查财产线索、督促履行、化解涉执信访等工作机制,健全业务培训、绩效激励、履职保障等配套机制,将解决执行难延伸至基层治理的最末梢(责任单位:县委政法委、县法院、县民政局)。

(五)其他相关工作

32.在民事、刑事审判过程中,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由联席会议办公室召集召开相关会议解决相关问题。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沟通合作。各成员单位要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效果导向,加强沟通交流,认真履行职责,及时办理各类事务,具体案件、事项处理协调情况原则上要在十个工作日内办结。

(二)注重政策落实。各成员单位要按照方案明确的工作职责,围绕工作中的重难点问题进行研究并加以解决。要创新工作方法,精准把握法律法规和政策落实的原则性和灵活性,有效处理工作中面临的新问题新情况。

(三)加强监督问责。年终对各成员单位落实府院联动工作情况进行考评,考评结果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对不担当不作为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规予以问责。对于主动作为、积极履职、成效明显的,予以通报表扬。

 

 

县政府与县法院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名

 

法院、县检察院、县政府办、县公安局、县司法局、县发改委、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住建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农业农村局、县信访局、县行政审批局、县城管局、县林业局、县应急局、县医保局、县卫健委、县教育局、县退役军人局、县科商经信局、县税务局、人行金寨支行、县银保监组

金寨县人民政府 金寨县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建立“府院联动”机制工作方案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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