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9月26日,金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修订〈金寨县“链式微循环贷”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金政办秘〔2023〕48号)(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就“链式微循环贷”业务的适用范围、经办机构、办理条件、业务流程等作了明确规定。为了让广大中小微企业更加全面详细了解此项金融政策,现将《办法》的重点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和依据
(一)制定背景:2020年9月23日,中国人民银行等八部委联合发布了《关于规范发展供应链金融支持供应链产业链稳定循环和优化升级的意见》,要求金融支持产业链实体企业经营,金融必须精准服务于各供应链产业链之完整性和稳定性,通过供应链金融规范、发展和创新,优化供应链金融服务方式与整体转型升级能力,从而促进我国“双循环”新形势下的国家战略布局与经济结构改革和发展。与普通贷款、债券等金融工具相比,供应链金融围绕企业之间的供应、采购等真实交易,将支付结算、融资、现金管理等金融服务嵌入企业经营管理的各类场景,金融服务与实体经济活动更加贴近、与企业需求的匹配度和吻合度更高,能够保障金融“活水”针对性地注入实体经济。为创新供应链产业链金融服务方式,鼓励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上下游核心企业的信贷支持,助力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促进经济开发区经济良性循环和优化布局,结合我县实际,2022年10月29日,县政府办印发《金寨县“链式微循环贷”业务管理办法(试行)》(金政办秘〔2022〕76号)。但在实际工作中发现“链式微循环贷”业务存在适用企业少、业务开展难等问题。为发挥“链式微循环贷”业务政策效用,切实加大对县内上下游核心企业信贷支持,亟需对办法部分内容进行修订。
(二)制定依据:中国人民银行等八部委《关于规范发展供应链金融 支持供应链产业链稳定循环和优化升级的意见》(银发〔2020〕226号)、《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金融服务的通知》(银发〔2022〕92号)、《中国银保监会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推动动产和权利融资业务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银保监发〔2022〕29号)、《工业和信息化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中国证监会 财政部关于开展“一链一策一批”中小微企业融资促进行动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函〔2023〕196号)等。
二、制定意义和总体考量
近年来,金寨经济开发区(金寨现代产业园区)紧紧围绕新能源、电子信息、装备制造、大健康等主导产业,完善和创新招商引资、产业发展政策措施,构建了关联性强、集中度高的产业集群。为了支持开发区内产业链条企业协同发展,促进企业在产品供需上形成内循环,降低综合配套成本,拉长产业链条,最终形成产业集群优势,量身打造“链式微循环贷”业务。该项业务打破传统授信逻辑,依托供应链上下游企业与核心企业的真实交易关系为链上企业提供授信,帮助中小企业解决疫情冲击等带来的资金短缺问题,能够更加精准服务产业链供应链,丰富产融结合的金融产品体系,从过去服务核心企业,转向了服务诸多上下游的中小企业,从核心“1”带动产业链上的“N”。这将有利于金融机构提升风控效果、降低经营成本,也有利于中小微企业降低融资成本、提高融资的可获得性和便利性,同时有利于提高供应链整体运营效率和运转能力,支持实体经济提质增效。
三、研判和起草过程
2023年5月-6月,县财政局(金融监管局)会同县经济开发区财政金融局、利达担保公司、部分银行机构多次研究讨论修改“链式微循环贷”业务相关内容。6月30日,由县财政局(金融监管局)起草了《办法》修订稿初稿。7月初,县财政局(金融监管局)向县经济开发区、利达担保公司及有关银行机构征求意见。7月3日至8月2日,在县政府网上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8月16日,《办法》修订稿通过了县市场监管局公平竞争审查。8月21日,《办法》修订稿通过了县司法局合法性审查。9月20日,县十八届人民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办法》修订稿。9月26日,按照常务会议提出的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后,《办法》正式印发施行。
四、工作目标
通过“链式微循环贷”业务,加强金融支持金寨经济开发区内产业链条企业协同发展,促进开发区企业在产品供需上形成内循环,降低综合配套成本,拉长产业链条,最终形成产业集群优势。
五、主要内容
《办法》共分六章十八条。
第一章为总则,第一至五条。说明了办法起草的背景,即创新供应链产业链金融服务方式,鼓励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上下游核心企业的信贷支持,助力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促进县域经济良性循环和优化布局。对“链式微循环贷”业务、适用企业、银行机构等进行了解释界定,即“链式微循环贷”业务是指企业基于真实业务向县域其他企业采购或提供原材料、货物等而发生的专项融资,适用于县域符合主导产业发展政策的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在创新能力强、有意愿的银行机构先行试点,待业务成熟后逐步推开。明确了业务的主要责任部门,即县财政局(金融监管局)、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及各乡镇人民政府、利达担保公司、银行机构等。
第二章为业务办理条件部分,第六条。介绍了企业申请“链式微循环贷”业务需要满足的主要条件。一是企业在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或乡镇人民政府推送的链式微循环企业“白名单”内;二是企业符合银行机构、担保公司要求的准入条件。
第三章为融资额度、期限及成本部分,第七至九条。主要进一步明确了业务的融资限额,即根据借款人合同订单合理确定融资额度,原则上单户融资额度不超过2000万元;融资期限,即根据借款人货款支付期限及产品销售回笼期限等因素综合确定,原则上单笔融资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以及融资成本,主要包括开具电子银行承兑汇票手续费率不超过票面金额的0.5‰,开立信用证手续费率为开证金额的1.5‰—1%,年化贷款利率不高于4.35%,年化担保费率不高于票面(开证)金额或贷款金额的1%,贴现率按照当期票据市场价格确定。
第四章为业务流程部分,第十条。主要规定了企业办理业务的具体程序及相关要求。一是企业推送,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和各乡镇人民政府在链式微循环企业“白名单”内,根据企业融资需求,向银行机构和担保公司推送。二是融资办理,银行机构和担保公司收到推送函后,同步对企业开展尽调,确定融资额度并办理授信审批和担保手续。
第五章为风险管理部分,第十一至十六条。主要规定了风险防控措施、风险补偿基金、担保公司代偿等。借款人需在银行机构开立销售资金监管账户,并在银行机构办理电子银行承兑汇票业务需存入票面金额20%的保证金。银行机构应监督借款人按照融资用途使用资金。业务可采用全额担保或“新型政银担”模式担保。业务发生逾期后,银行机构向担保公司提出代偿申请,担保公司应及时代偿。业务代偿损失纳入县信贷风险补偿资金范围;若县信贷风险补偿资金不足,则由县本级财政预算安排予以补充。
第六章为附则部分,第十七至十八条。其他说明事项。原《金寨县“链式微循环贷”业务管理办法(试行)》(金政办秘〔2022〕76号)同时废止。
六、2023年版修订内容
第一章第一条及第二条,出于扩大“链式微循环贷”业务适用企业范围考虑,将“经济开发区”修改为“县域”。第一章第三条,在原基础上进行优化,修改成“向县域其他企业采购或提供原材料、货物等”更有利于产业链上供需双方都可以开展融资。第一章第五条、第二章第六条及第四章第十条,因适用企业范围扩大,链式微循环企业“白名单”的推送方修改为“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及各乡镇人民政府”。第五章第十四条,出于商业可持续、风险可防控的原则考虑,增加“银行机构和担保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协商采用全额担保或‘新型政银担’模式担保”,银行机构与担保公司可协商选择业务合作模式。
七、保障措施下一步工作考虑
(一)落实工作责任。县财政局(金融监管局)负责业务的统筹协调;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及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推送链式微循环企业“白名单”;担保公司负责以信用担保方式为符合条件的企业提供担保;银行机构负责融资业务的办理。
(二)积极开展业务。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和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企业融资需求,在链式微循环企业“白名单”内,向银行机构和担保公司推送企业。银行机构和担保公司收到推送函后,主动上门服务,同步对企业开展尽调,确定融资额度并办理授信审批和担保手续。
(三)加强风险防控。银行机构“链式微循环贷”业务融资余额不良率达到5%时,控制新增业务;不良率达到10%时,停止新增业务,待采取风险控制措施并化解存量风险,且不良率降至5%以下后,再逐步恢复新增业务。
八、名词解释
(一)供应链金融:指从供应链产业链整体出发,运用金融科技手段,整合物流、资金流、信息流等信息,在真实交易背景下,构建供应链中占主导地位的核心企业与上下游企业一体化的金融供给体系和风险评估体系,提供系统性的金融解决方案,以快速响应产业链上企业的结算、融资、财务管理等综合需求,降低企业成本,提升产业链各方价值。
(二)银行承兑汇票:指银行和农村信用合作社承兑的商业汇票。银行主要包括政策性开发性银行、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
(三)信用证:指银行(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和农村信用社)依照申请人的申请开立的、对相符交单予以付款的承诺。
九、解读人信息
解读单位:金寨县财政局(金融监管局)
解读人:金融服务股 荀丹阳
咨询电话:0564-7359062
地址:金寨县财政局211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