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件起草背景
金寨猕猴桃于2014年申报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已经国家质检总局2014年第139号公告获得批准,是金寨县唯一一个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的规定和要求,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的使用需地方政府出台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管理规范,以及开展产品检验的地方标准,并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备案。目前金寨猕猴桃地方标准已经省质监局发布于2017年7月进行了公告发布,因此,出台《金寨猕猴桃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是一件迫在眉睫的事情,它不仅关系到金寨猕猴桃这一特殊公共品牌价值的开发利用,更关系到我县地域经济的发展。
《金寨猕猴桃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参照有关规范性文件和相关法律法规,借鉴六安瓜片、霍山石斛等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管理规范,于2015年形成初稿,经县质量强县领导组成员单位深入探讨,政府网站意见征集,金寨猕猴桃申报牵头单位开展民意调查。
二、所参照的规范性文件和依据的法律、规章
本《办法》参照《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制定。依据《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安瓜片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等。其核心内容是:规范使用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依法严厉打击违反法律、法规,侵害金寨猕猴桃地理标志的行为。
三、征求单位意见情况
2018年8月,在政府信息网上对《金寨猕猴桃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进行了征集意见。
四、对重点条文的解释说明
本《办法》规定的组织机构、机构职能等内容与六安市政府办公室规定相同,其他需要解释的条文有:
第二条 在金寨县内生产、加工、销售金寨猕猴桃地理标志产品的单位和个人,以及金寨猕猴桃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机构(不包括贸易公司、电子商务公司以及其他中介服务性机构),必须遵守本办法。本条款依据“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新规定”,开展申请资格审查时不包括贸易公司、电子商务公司以及其他中介服务性机构。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金寨猕猴桃”,是指在国家质检总局《关于批准对金寨猕猴桃实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公告》(2014年第139号)界定的保护区域内,按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的《地理标志保护产品金寨猕猴桃》标准生产、加工的猕猴桃。本办法所称的保护区域指全县23个乡镇所有生产、加工、销售“金寨猕猴桃”的单位和个人。
第九条(三)有关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近期产品检验报告。本条款所指检验依据是“地理标志产品 金寨猕猴桃”(DB34/T2881-2017)。
第十六条 获准使用金寨猕猴桃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资格的生产者,未按相应标准和管理规范组织生产的,或者在两年内未在受保护产品上使用专用标志的,国家质检总局注销其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注册登记,停止其使用金寨猕猴桃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并对外公告。本条款指单位和个人申请使用专用标志,要严格以国家质检总局发布公告为准,并且两年内不使用的将予以注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