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主体:六安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执法依据:六安市生态环境局权责清单实施依据及六安市生态环境局委托县区分局行政执法和法制审核职权
执法程序:发现线索→立案调查→责令改正→初步意见→审查集体讨论→处罚告知→听证、陈述申辩→集体审议→送达处罚决定→复议诉讼→撤销/履行执行处罚决定
救济渠道:
行政复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徽省生态环境厅或者六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监督举报方式:监督举报电话:0564-7051319、0564-5158892
附件:1、 六安市生态环境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
2、 关于委托县区生态环境分局行使行政执法和法制审核职权的通知
附件:六安市生态环境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docx
关于委托县区生态环境分局行使行政执法和法制审核职权的通知.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