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政〔2024〕32号
各村、镇直各单位:
现将《吴家店镇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服务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金寨县吴家店镇人民政府
2024年5月4日
吴家店镇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服务管理工作
实施方案
为确保我镇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服务管理工作顺利开展,落实管理措施、加强救治救助服务、有效预防精神病人肇事肇祸案(事)件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严重精神障碍管理治疗工作规范(2018年版)》和六安市、金寨县严重精神障碍管理工作的相关要求,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原则
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救治救助及其肇事肇祸行为的预防处置工作应当遵循“政府主导、部门协作、属地管理”和“提前介入、积极治疗,动态管控和常态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建立完善全镇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服务管理工作联动机制,努力做到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应治尽治、应管尽管,应收尽收、应助尽助”,最大限度地减少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肇事肇祸案(事)件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组织体系
各村、各部门要充分认识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肇事肇祸行为预防处置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明确职责分工,健全工作机构和长效管理机制。
(一)镇成立精神卫生工作领导小组,加强精神卫生工作组织领导,研究制定我镇精神卫生政策和相关制度,统筹协调解决综合管理、救治救助、人才培养、机构运行、保障等问题,负责组织辖区精神卫生工作的开展与督导。探索建立精神卫生医疗机构、社区康复机构、社会组织和家庭相互支持的精神康复服务模式,完善医院康复和社区康复相衔接的服务机制。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中心卫生院,负责此项工作的政策指导、制度规范、综合协调、检查落实督查考核等日常管理工作。
卫生院、计生办:负责牵头制定本辖区精神卫生防治规划和实施方案,承担精神卫生日常管理工作;负责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治疗、预防、监测、随访管理和应急处置等工作;对有肇事肇祸行为及倾向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联系专科医院进行收治医疗;做好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发病报告、登记工作:对已签署参加社区网络管理知情同意书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开展社区随访、危险性评估、分级管理;加强对精神卫生专业机构的管理,定期开展检查,督促医疗机构依法规范化治疗服务活动;指导卫生服务机构切实加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社区管理、治疗和康复工作;做好相关管理治疗人员的分级培训;与综治、派出所、民政、残联等部门建立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信息共享机制:组织开展宣传活动,普及精神卫生知识,
综治中心(平安办):负责督促协调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排查及管理防治工作措施的落实;对救治救助工作不力、安全隐患较多的村(居、社区)和相关单位,实行专项整治、限期整改;将救治救助工作纳入平安建设考评,加大考核力度,对因工作不重视、监管不到位、救治不及时,导致发生已登记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肇事肇祸重大案(事)件的,启动平安建设领导责任制进行问责。
派出所:负责将危险性评估3级(含3级)以上的患者信息录入“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子系统”;定期开展走访联系工作并对跨区域流动的精神障碍患者落实双列管;定期向同级卫生部门通报警情、案件中有肇事肇祸倾向的疑似精神障碍患者;在属地党委政府的统筹下,发挥职能优势,落实失访患者的查找和销户工作;协助户籍地乡镇(街道)对病情不稳定、已经发生伤害自身行为或有伤害自身危险的居家治疗患者,督促监护人送医治疗:对已经发生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有危害他人安全危险的患者,依法送诊,并协助医疗机构对确诊患者实施住院治疗。
民政办:负责落实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措施,将符合基本生活保障条件的患者及时纳入保障体系,对不符合基本生活保障条件但确有困难的,通过临时救助等措施帮助解决;对符合条件的贫困患者按照规定给予兜底救助。依法做好对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和城市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或抚(扶)养人(即“三无”人员)患者的救治工作;对查找不到近亲属的流浪乞讨疑似严重精神障碍患者送至精神卫生专业机构进行诊断和救治;对查找不到居住地的慢性期患者或经急性期治疗缓解后的患者,及时转送相关精神康复机构或精神障碍患者福利机构分类安置。
社保所:负责对筛查诊断出的严重精神障碍参保患者的医疗救治费用报销;对符合条件的严重精神障碍参保患者纳入城镇职工或城乡居民门诊慢特病保障范围。
司法所:充分发挥重点人群专项工作组组长单位职能作用,协调各成员单位根据省、市、区工作部署,推动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服务管理工作任务落实;负责会同中心卫生院、计生办、财政所等部门落实保外就医人员中肇事肇祸及家庭贫困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医疗救助工作;对保外就医中贫困或肇事肇祸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由司法所会同卫生院等部门纳入居住地的社区管理;负责为有肇事肇祸行为及倾向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联系和协调司法鉴定机构,并加强对鉴定机构的监督管理;对符合条件的肇事肇祸行为及倾向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进行法律援助。
财政所:负责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医疗救治、生活困难救助、应急处置、社区管理和庇护服务等必要支出的资金保障,确保患者医疗救治救助和社区康复工作的顺利开展;对评定的3级及以上易肇事肇祸患者,在享受各类救助政策后,仍需患者个人支付在规定范围内的门诊和住院医疗费用,由财政列入预算,给予兜底补助;进一步完善精神卫生工作的财政投入和补偿政策;定期监督检查以上各项经费的使用情况。
三、工作机制
建立健全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信息共享、送诊治疗、接收管控、跟踪服务等工作机制,各社区和部门要结合具体实际情况,按照国家《严重精神障碍管理治疗工作规范(2018年版)》和省市区有关文件要求细化工作流程,进一步强化部门工作合力。
(一)信息共享机制
1.集中排查机制。每年定期(特别是在春季精神病高发期)由村组织相关人员,按照“居不漏户、户不漏人”原则,在辖区范围内开展严重精神障碍患者集中排查摸底、登记报告、风险评估和分类管控等工作。在集中排查的同时要注重日常筛查,全方位多渠道开展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发现报告工作。
对于六种严重精神障碍的确诊患者及已经发生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者有危害他人安全风险的,经诊断,病情评估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按照《严重精神障碍管理治疗工作规范(2018年)》相关要求纳入国家基本公共卫生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服务项目管理。确保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不脱管、不漏管、不失控。卫生院、计生办、派出所、社会事务办、残联等有关部门要通力协作、加强指导。
2.定期筛查机制。根据精神病专科医院反馈的信息,卫生院在分析汇总数据后,对有可能对社会安全造成影响的有关情况及时通报派出所等部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结合定期随访,开展疑似精神障碍患者信息筛查、上报。
3.定期沟通机制。建立卫生院、计生办、社会事务办、残联、派出所、综治等部门及社区信息定期沟通机制。卫生院要将危险评估为3级及以上的患者信息及时通报派出所,由派出所录入“全国治安管理信息应用”系统,派出所也要将“全国治安管理信息应用”系统中的患者信息、疑似精神障碍患者肇事肇祸警情信息及时通报卫生院;民政部门要将纳入民政救助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信息及时通报卫生院,残联要将评定为精神残疾的患者信息及时通报派出所、卫生院。各部门要实现信息共享,严格信息管理,做好保密工作。各有关部门应定期会商,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问题和困难,适时组织联动督查。
(二)送诊治疗机制
1.常规送诊机制。对康复期发病和新发现的疑似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由镇政府牵头,组织相关单位及患者家属,送有资质的医疗机构进行病情诊断,开展风险评估,确定患病程度,实施治疗。
2.特殊送诊机制。对疑似精神障碍患者发生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行为,或者有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危险的,公安部门应依法迅速处置,并将其送往有诊断资质的精神病专科医院进行精神障碍医学诊断;城市无主流浪乞讨人员中疑似精神障碍患者,由民政部门将其送往医疗机构进行精神障碍诊断,城市无流浪乞讨疑似精神障碍患者如有暴力迹象的,公安部门应当主动配合;城市流浪乞讨人员及“三无人员”中如确诊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并符合住院条件的,由民政部门负责救治经费保障,医疗机构要无条件收治。住院期间,由发现地社区负责寻找、通知患者的监护人,民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处理相关费用。
3.应治尽治机制。公安、民政等部门以及村(居、社区)在送患者住院时应配合医疗机构履行相关送诊手续。对无正当理由拒收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医院,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查实处理,造成后果的,要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对符合住院条件,但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本人及其监护人不同意住院的,在监护人履行承诺手续后,关爱帮扶小组应加强监督,督促监护人落实服药和看护措施.
(三)接收管控机制
1.无缝接收机制。完成治疗并符合出院标准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由定点收治医院通知患者监护人或患者所属村(居、社区)接收,有明确监护人的,交由监护人接收;监护人不愿接收的,由镇政府负责督促监护人接收;监护人确实无能力接收的,由民政部门参照城镇“三无”精神障碍患者管理。对流浪乞讨精神障碍患者,由民政部门负责联络协调接送返乡和临时救助管理。
2.联动管控机制。镇综治中心要将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列为重点管控对象,督促相关部门和人员认真落实日常监督和管理。村(居、社区)负责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回归社区的管理工作。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社区警务室民警要落实定期随访、定期走访制度,社区网格员要发挥一线信息员作用,及时掌握患者基本情况,发现异常情况要及时报告派出所、镇综治中心、村(居)委会,并做到信息互通。民政、公安、残联、专科医院以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等要密切配合,协助患者监护人做好患者的居家管理工作,强化患者监护人的责任意识,防止发生肇事肇祸行为。
3.分类管控机制。对病情稳定、危险性评估2级及以下患者,进行常态管理及随访。对近半年内有肇事肇祸行为及危险性评估3级及以上患者,由公安、卫生、司法等部门及监护人实施共管,公安、卫健部门应指导和督促监护人及时将患者送指定精神卫生专业机构住院治疗。对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的精神疾病者,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实施强制医疗。
(四)跟踪服务机制
1.一体化服务网络机制。建立精神障碍患者收治医院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之间转诊机制。
2.规范化服务管理机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及时发现并登记辖区疑似精神障碍患者,并进行患者危险行为评估。对确诊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要登记建档、分类干预、分级管理。
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和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服务项目管理工作要求,对辖区内有固定居所并连续居住半年以上的居家患者进行分类随访。对于同意参加社区服务管理者,由精防人员定期开展随访服务。对于不同意参加社区服务管理的患者,精防人员应当报告关爱帮扶小组给予重点关注并记录;关爱帮扶小组应当对患者信息予以保密,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二项情形的患者,告知后直接纳入社区管理。
对首次随访和出院患者,应当在获取知情同意或获得医院转介信息后的10个工作日内进行面访。
病情稳定患者,危险性评估为0级,且精神症状基本消失,自知力基本恢复,社会功能处于一般或良好,无严重药物不良反应,躯体疾病稳定,无其他异常的患者。继续执行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制定的治疗方案,3个月时随访。
病情基本稳定患者,危险性评估为1-2级,或精神症状自知力、社会功能状况至少有一方面较差的患者。人员在精神科医师指导下调整对症治疗措施,2周时随访,若处理后病情趋于稳定者,可维持目前治疗方案,3个月时随访未达到稳定者,应当建议其到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复诊或请精神科医师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面访患者,对精防人员提供技术指导,并调整治疗方案,1个月随访。
病情不稳定患者,危险性评估为3-5级或精神症状明自知力缺乏、有严重药物不良反应或严重躯体疾病的患者对患者紧急处理后立即转诊到精神卫生医疗机构,报告属地公安机关和关爱帮扶小组,2周内随访了解其治疗情况对于未能住院或转诊的患者,联系精神科医师进行应急医疗处置,并在村(居)民委员会成员、民警的共同协助下,至少每2周随访1次。
所有患者每半年至少面访一次,对有肇事肇祸倾向的患者,增加随访次数。指导患者监护人或其他家属督促患者规范用药,动态掌握精神障碍患者的病情,进行相应处置。
3.社会化康复机制。要推进社会化、综合性、开放式的社区精神障碍患者康复工作,组织治疗后病情稳定的精神障碍患者参加社区康复活动。要协同做好社区康复工作,逐步提高精神障碍患者的社会适应能力,使其回归社会。
四、保障措施
(一)落实救治救助政策。各村(居、社区)和相关单位要进一步整合现有医疗保障与救助资源,认真贯彻落实有关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和贫困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及其家庭基本生活救助和保障工作的文件精神,切实加强对住院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医疗保障力度,将严重精神障碍纳入重特大疾病救助范围,逐步提高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住院治疗报销和救助水平;将符合条件的严重精神障碍疾病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病种,提高患者门诊报销水平。做好对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人以奖代补政策的落实,切实强化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监护责任。
(二)加大经费保障力度。财政要加大经费保障力度,要根据省、市、区要求,每年足额保障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组织鉴定、病例筛查、病情评估等工作经费,经费按辖区常住人口人均不少于0.6元的标准纳入财政预算。
(三)强化工作督查评估。各村(居、社区)和有关部门要把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肇事肇祸行为预防处置工作纳入本单位、本部门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每季度开展工作自查,每半年向上级精神卫生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汇报工作落实情况。镇精神卫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对全镇精神卫生工作的组织部署、日常检查指导,定期开展专项督查,年终开展工作评估总结。对工作责任不落实、工作机制不健全、保障不力、扯皮推诿和存在脱管、漏管、失控等问题较多的村(居、社区)和相关单位予以通报和工作约谈,问题严重的要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负责人的责任。
附件:吴家店镇精神卫生工作领导小组
附件:
吴家店镇精神卫生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程照东 党委政法委员
副组长:罗先才 党委统战委员
汪 锋 挂职副镇长、派出所所长
夏春秋 司法所所长
胡雪梅 卫生院副院长
成 员: 许 进 社会事业管理服务中心工作人员
吴 帆 社会事业管理服务中心工作人员
陈 风 派出所工作人员
平安办全体工作人员
各村平安工作经办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