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财政局、教育局:
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下达2024年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预算的通知》(财教〔2024〕64号)、《安徽省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皖财教〔2021〕710号)和2023年教育事业统计数据,经研究并报财政部审核同意,现核定你市、县(区)2024年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预算(项目代码:中央-340000221407000000088,省级-340000222070000000461),详见附件1。收入列2024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100245教育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支出列“205教育支出”。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标准。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进一步完善覆盖全学段学生资助体系,经国务院同意,从2024年春季学期起提高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国家基础标准,年生均小学由1000元提高到1250元,初中由1250元提高到1500元;家庭经济困难非寄宿生生活补助标准继续按寄宿生生活补助国家基础标准的50%核定。各地教育、财政部门要统筹兼顾地区间经济发展水平、居民家庭收入等情况,持续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和生活补助发放工作,进一步提高资助精准度。
二、落实好学生“两免一补”和营养膳食补助政策。各地教育、财政部门要按规定对义务教育学生(含民办学校学生)落实“两免一补”政策,对义务教育学校(含民办学校)按照不低于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的标准补助公用经费。在安排学校公用经费时,要向寄宿制学校、规模较小学校等薄弱学校倾斜。各地财政、教育部门要按规定及时足额拨付义务教育学校公用经费和营养膳食补助等资金,规范政府采购行为,严禁滞拨缓拨、虚报冒领、挤占挪用经费;各地要统筹解决学校自主经营食堂(伙房)供餐增加的聘用人员待遇等开支。
三、提高农村学校校舍单位面积补助测算标准。从2024年起提高单位面积补助测算标准,我省测算标准由800元/平方米提高到1100元/平方米。各地要科学确定年度项目计划,做好项目前期准备工作,加快执行进度,支持公办学校维修改造、抗震加固、改扩建校舍及其附属设施。同时,继续做好与发展改革部门安排基本建设项目等各渠道资金的统筹和对接,防止资金、项目安排重复交叉或缺位。为落实“教室光环境达标工程”民生实事,对原国家连片特困地区大别山片区县给予补助。
四、提高特岗教师工资性补助标准。从2024年1月1日起,提高特岗教师工资性补助标准,我省补助标准由年人均3.52万元提高到3.88万元。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根据2024年特岗教师招聘计划和以前年度在岗教师人数,按照补助标准核定特岗教师工资性补助。各地要进一步强化主体责任,确保特岗教师工资按时足额发放,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并及时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费用。同等条件下特岗教师在职称评聘、评先评优、年度考核等方面享受与当地公办学校在编教师同等待遇。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在核定2025年特岗教师工资性补助时,将根据2024年实际到岗教师人数据实结算,对未完成招聘计划的地区核减补助经费。
五、扎实做好乡村教师生活补助等重点工作。继续对各地落实乡村教师生活补助政策给予奖补。根据各地2023年购买民办学校学位(服务)数量,按照一定生均标准,对有关县区给予适当奖补,支持巩固规范民办义务教育发展专项工作成果。同时,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考虑支持改善农村寄宿制学校办学条件等因素,对有关县区给予适当奖补。奖补资金由各地统筹用于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相关支出。
六、持续做好义务教育有保障工作。各地教育、财政部门要认真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意见》部署,落实好相关政策,巩固义务教育有保障成果。在分配补助经费时,应当结合本地区年度义务教育重点工作和本级财政安排的义务教育经费,加大统筹力度,重点向农村地区倾斜,向边远地区、欠发达地区、民族地区、革命老区倾斜。各地不得自行出台普惠性免费政策,已出台的要分类清理规范;对于确需出台的政策,应按程序报上一级政府备案后执行,所需经费由政策出台地承担。
七、加强资金使用管理。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纳入直达资金范围管理,直达资金标识贯穿资金分配、拨付、使用等整个环节,并保持中央直达资金标识不变,财政部对直达资金实行动态监控。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教育部门做好直达资金分配、下达、监控等工作,落实经费管理的主体责任,严格经费使用管理,确保各项政策落实到位。要对照区域绩效目标,强化绩效监控和评价,注重绩效评价结果运用,做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
附件1:2024年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预算表.xls.xls
附件2:2024年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区域绩效目标表.xls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教育厅
2024年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