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寨县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处信息公开指南
为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本机关编制《金寨县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处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建议阅读《指南》。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如发生变化,《指南》将及时作出更新、说明。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本机关主动向社会免费公开的信息范围参见本机关编制的《金寨县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处信息公开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六安市政府信息公开网站金寨县政府栏目上查询《目录》。
(二)公开形式
1.金寨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金寨县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处子站(https://www.ahjinzhai.gov.cn/public/column/6596671?type=4&action=list&nav=3&catId=7058401);
2.新闻发布会;
3.其他:报刊、广播、电视等。
(三)主动公开时限
各类政府信息产生后,本机关将在第一时间予以公开,最迟自信息产生后的20个工作日内公开。法律、法规对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需要本机关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本机关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一)受理机构
本机关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金寨县重点工程处综合科;办公(邮寄)地址:金寨县环保局大楼二楼;办公时间:法定工作日8点-12点,14点30分-17点30分;联系电话(传真):0564—7350891;电子邮箱:3506227608@qq.com;邮政编码:237300。
(二)申请内容
申请人提出的本机关信息公开申请应当真实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身份证明、联系方式、通信地址;
2.申请公开的本机关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3.申请公开的本机关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同时上传或提供身份证明。
(三)申请方式。
申请人填写《金寨县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在本指南末尾处下载或依申请公开栏目下载,申请表复印有效。
申请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提出申请:
1.信函。通过信函提出申请,应填写申请表,在信封正面显著位置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本机关只接收中国邮政寄件。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收信人名称请注明"金寨县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处",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通信地址:金寨县环保局大楼二楼西侧办公室;邮政编码:237300。
2.当面提交。通过当面提交的,请提前电话联系确认。
地址:金寨县环保局大楼二楼西侧办公室;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工作时间(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564-7350891。
3.传真。通过传真提出申请,应填写《申请表》并在传真第一页正面明显位置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和传真总页数,发送传真后应电话联系进行确认。传真号码:0564-7350891。
4.网页申请。请登录金寨县政府门户网站金寨县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处子站"政府信息公开专栏"的"依申请公开"栏目提交申请。
(四)申请注意事项
1、本机关收到申请后,将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要求申请人补正。
2、不属于本机关掌握的政府信息,本机关受理机构将及时告知申请人。如果能够确定该信息掌握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联系方式。
3、申请获取的信息如果属于本机关已经主动公开的信息,本机关中止受理申请程序,告知申请人获得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4、本机关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次序来处理申请,单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请求的,本机关将全部处理完毕后统一答复。鉴于针对不同请求的答复可能不同,为提高处理效率,建议申请人就不同请求分别申请。
5、属于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
6、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的收费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及省级有关规定执行。
(五)答复时限
本机关收到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予以答复。本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本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三、不予公开
1.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2.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本机关不予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本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3.本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不予公开。
4.本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四、监督和救济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监督部门投诉。监督电话:7350891;地址:金寨县环保局大楼二楼;邮编237300。
公民、法人或其他机构也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上级政府机关投诉,接受投诉的机关将根据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