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年人状况统计调查内容主要为老年人能力评估。为全面掌握老年人生活自理能力情况,精准做好基本养老服务供给,根据国家《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评估对象
老年人能力评估对象为60岁以上老年人,评估结果作为提供养老服务补贴、入住养老机构、社区居家养老等养老服务兜底保障的依据。重点是75周岁以上高龄和特困供养、最低生活保障、低收入家庭的困难老年人。
二、评估组织
评估机构应为依法独立登记的企事业单位或社会组织,由各乡镇依托乡镇卫生院申请成立,拥有不少于5名评估师,评估师均应具备2年以上养老服务、照护服务或康复照料相关工作经历,其中具有医学、护理学、康复治疗学学历背景或具有医师、助理医师、护士、康复治疗师、养老护理员、社会工作师执业资格证书的评估师应不少于2名。
评估组织由乡镇社会工作站负责实施,村(社区)成立初评工作组,由城乡社区工作者、村(社区)卫生室(站)医务人员组成,按照家庭签约医生服务档案开展初步筛查,对明显自理能力完好的老人直接登记认定,对自理能力不同程度受损的老人,登记造册提交乡镇社会工作站组织评估机构实施评估。
评估方式分为居家老年人和养老机构老年人两个评价体系,养老机构老年人用附件2-6进行评估,居家老年人用附件7进行评估。
三、评估流程
1.初步筛查。根据老年人健康体检档案、身体现状、就医等情况,由村(社区)进行初步筛查,将辖区老年人分为自理和能力受损两大类,分别登记造册,并将能力受损花名册报送乡镇,申请专业评估。
2.专业评估。评估机构对老人进食、穿衣、个人卫生、如厕、行走移动等方面的自理能力、基础运动能力、精神状态、感知觉与社会参等方面进行评估。根据评估标准区分能力完好、轻度受损,中度受损、重度受损和完全丧失五个等级。评估时,评估对象的监护人应当在现场,近30天内出现过2次及以上攻击行为(如打人、摔东西、骂人、尖叫)或抑郁症状(情绪低落,不爱说话,不爱梳洗,不爱活动,甚至出现妄想、幻觉、疑虑、自杀念头或自杀行为)时,须经过精神科医生诊断。
3.结果公示。乡镇统一组织公示,居家的,由所在村(居)民委员会进行公示。在养老机构的,由所在机构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结束无异议的报县民政部门核准备案。评估机构应对评估情况、评估结果进行确认,填写《老年人能力评估汇总表》报县民政局养老科备案,同时上传至金寨县智慧养老监管云系统平台,并将评估结果函告评估对象本人或相关单位。
4.动态管理。老年人能力评估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特困人员按照分散供养每半年一次、集中供养每季度一次,身体能力发生变化的,可以随时主动提出评估。
四、监督管理
1.县民政局负责定期或不定期检查考核各评估机构服务质量情况,重点检查考核评估程序是否合规合法、评估过程是否公平公正、评估记录是否真实完整等方面内容,考核结果作为养老服务年度考评的重要依据。
2.县民政局对本方案的实施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负有监管职责,一旦发现因评估结果造成的虚报、冒领、骗取、滥发补贴资金等行为,除追缴所发补贴资金外,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附件:1.老年人能力评估诚信声明
2.养老机构老年人能力评估表
3.养老机构老年人基础运动能力评估表
4.养老机构老年人精神状态评估表
5.养老机构老年人感知觉与社会参与评估表
6.养老机构老年人能力评估报告
7.居家老年人生活能力评估表
8.老年人能力评估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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